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石慶王詩銘廖欣儀

聲請人
謝文能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謝耀村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現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事件(下稱本案)審理,該案之陪席法官為夏一峯法官。惟夏一峯法官審理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2號聲請人提起之拆屋還地事件(下稱另案),判決聲請人敗訴,上訴後經二審改判聲請人勝訴,足認夏一峯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法官參與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而言。而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即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判意旨參照)。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當事人不得以其於另案曾受同一法官不利之裁判,遽認該法官執行職務即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7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另案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亦非本案之前審,有另案判決在卷可稽,則本案陪席法官雖亦承辦另案拆屋還地事件並為裁判,仍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有間。至聲請人所述情事,係本案陪席法官於另案判決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而主觀臆測該陪席法官對本案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惟並未釋明陪席法官對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之原因事實,顯不足認該陪席法官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