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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石慶

原告
陳奕云
訴訟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被告
賴荷梵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荷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標的共分為:㈠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犬隻一隻;㈡依民法第978條、第979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及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名譽權受損害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本息部分,其中㈡的部分,屬於家事事件,應移由家事庭審理外,剩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21萬元(即1萬元+20萬元=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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