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5號
- 原告
- 陳奕云
- 訴訟代理人
- 李佑均律師
- 被告
- 賴荷梵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荷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標的共分為:㈠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犬隻一隻;㈡依民法第978條、第979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及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名譽權受損害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本息部分,其中㈡的部分,屬於家事事件,應移由家事庭審理外,剩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21萬元(即1萬元+20萬元=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