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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61號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國聖董庭誌吳金玫

聲請人
陳奕云
相對人
賴荷梵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4號),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名為「小笨」之犬隻(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品種:MIXED、性別:雌性,下稱系爭犬隻),遭相對人侵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1年度中簡字第3317號判決相對人應將系爭犬隻返還予聲請人,相對人提起上訴,目前未確定。系爭犬隻為民國98年,迄今已有14年之壽命,一般犬隻壽命平均為10到13年,可知系爭犬隻實已相當高齡,縱聲請人二審仍獲勝訴判決,尚待判決確定及經強制執行程序,倘若屆時系爭犬隻已不存在,將使聲請人無法真正實現其請求之權利,聲請人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要,並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犬隻返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系爭犬隻之品種為俗稱之米克斯犬,因該犬種多為自然繁殖,遺傳疾病相較於品種犬減少許多,平均壽命亦較品種犬多2至5年左右,整體來說一般米克斯犬的壽命可以達到15至20年,聲請人僅單憑網路搜尋關鍵字「狗壽命」,即遽謂一般狗隻平均壽命為10至13年,系爭犬隻隨時有可能不在人世,不僅與事實不符,且無科學根據之粗略推論,並不足採。又系爭犬隻自99年領養時起,即與相對人共同生活至今,日常生活需求,亦多由相對人一手包辦,相對人每月花費於系爭犬隻之費用更不下於新臺幣(下同)數萬元,系爭犬隻於112年6月13日健康檢查,身體狀況相當健康,並無任何疾病,是系爭犬隻於相對人之照顧下,自無可能產生重大損害或者任何急迫危險。反觀,聲請人自110年5月與相對人分居後,對於系爭犬隻即不聞不問,遲至111年5月20日始起訴請求返還,聲請人於112年4月25日收受本件原審判決書正本後,仍遲遲未聲請假執行,待相對人於112年5月9日依原審判決,以9萬元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後,聲請人始聲請本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藉以達成與聲請假執行目的相同之效果,倘若予以准許,則假執行程序勢必遭到架空,且相對人既已提供反擔保在案,足認聲請人無再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聲請人亦未釋明有獨立照顧系爭犬隻之能力,若於判決確定前,貿然將系爭犬隻交付聲請人,將來二審法院若改認定相對人方為系爭犬隻之所有權人,反而將使系爭犬隻於短時間內,多次改變生活環境,對於系爭犬隻之適應及健康狀況勢必將產生諸多不良影響及衝擊,也勢必造成寵物登記上名實不符之情形,更可能造成寵物責任難以釐清之問題,聲請人並未盡其釋明義務,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未合,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無理由等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而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假處分之原因,苟由聲請假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存在,即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尚應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並釋明之。且假處分聲請人之本案請求權利是否確定存在,非假處分程序所應審究,倘依當事人一方聲請內容核准假處分,實際上已完全滿足其於本案訴訟所請求之內容,可見此種假處分裁定後,聲請人即可能在本案裁定確定前,獲得權利之完全滿足,而相對人卻蒙受不利益,縱使相對人嗣後就本案訴訟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亦無從回復其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是此類滿足性假處分形同喪失其對本案訴訟原來具有之附隨性與暫定性等本質,考量其影響之重大性及平衡當事人雙方之利益,自難與得命供擔保之財產請求假處分同視,反而就其保全之必要性須達到較高之證明度。且定暫時狀態處分,其目的僅在定法院為終局判決前之暫時狀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不得為與本案判決內容相同之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2號、88年度台抗字第92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所有之系爭犬隻遭相對人侵奪,已提起訴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1年度中簡字第3317號判決相對人應將系爭犬隻返還予聲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判決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11年度中簡字第3317號卷核閱屬實,足見兩造間對於聲請人是否為系爭犬隻之所有人之法律關係確有爭議存在,堪認已就「請求原因」為相當之釋明。

㈡聲請人主張系爭犬隻迄今已有14年之壽命,以一般犬隻壽命平均為10到13年,認縱聲請人二審仍獲勝訴判決,尚待判決確定及經強制執行程序,倘若屆時系爭犬隻已不存在,將使聲請人無法真正實現其請求之權利,聲請人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寵物登記及網路列印資料為證。惟本件倘依聲請人聲請內容核准假處分,實際上已完全滿足其於本案訴訟所請求之內容,而剝奪相對人行使所有權之重大權利,依前開說明,自須就保全之必要性達到較高之證明度,並依此作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准否之標準。系爭犬隻每半年健康檢查報告(全血球計數、血清生化、超音波、X光檢查)顯示身體狀況良好,且每2週回診中藥保養身體,依中型混種犬平均壽命為16歲,依目前系爭犬隻身體健康狀況無突然驟逝之可能等情,有德愛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可見目前系爭犬隻身體健康狀況無突然驟逝之可能,聲請人主張系爭犬隻有將不存在之急迫情事云云,尚無可採。又聲請人所聲請假處分內容已完全滿足其於本案訴訟之請求,由聲請人獲得權利之完全滿足,相對人卻蒙受不利益,無從回復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是本院權衡兩造之利益,尚難認聲請人具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之必要性,即與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要件不合。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提出證據以釋明有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且基於法院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方法,不得為與本案判決內容相同之行為之原則,與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僅係在法院為終局判決前定一「暫時狀態」之目的不符合。故聲請人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61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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