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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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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丙○○、趙水章業於民國94年12月27日經本院94年聲字第250號裁定予以解任,並同時裁定選任丙○○、甲○○2人為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即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有94年聲字第250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述卷宗核閱屬實。本件原審係於94年11月30日宣判,該86訴字第939號判決於94年12月9日送達於被上訴人原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於94年12月27日經本院解任,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嗣上訴人於上訴中迭次聲明應更正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12月7日95中分通民目決95重上112字第16400號函附卷可憑,是上訴人所為即為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他造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爰依聲請裁定由丙○○、甲○○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93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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