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81號

聲請人
H○○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O○○
聲請人
P○○○
聲請人
N○○○
聲請人
宙○○
聲請人
玄○○
聲請人
宇○○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子○○
兼前列14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兼前列14人
乙○○
相對人
黃○○
16號
20號
3號
3號

      I○○

      卯○○○

      G○○

      D○○○

      B○○○○○○

      F○○

      E○○

      J○○○

      L○○

      M○○

      K○○

      未○○

      午○○

      辰○○

      C○○○

      巳○○

      地○○○○○○

      A○○○○○○○

      戌○○○

      酉○○

      天○○○○○○

      癸○○

      亥○○○○○○

      寅○○

      辛○○○○○○

      庚○○

      申○○

      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資格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每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任資格存在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97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確定,其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變更之訴被告(即相對人29人)負擔15分之1,餘由變更之訴原告H○○外之其他變更之訴原告(即除H○○以外之聲請人)負擔;其餘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即不含變更前第一審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39號訴訟,原聲明㈠確認原告(即聲請人等15人)對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㈡確認被告(即相對人等29人)對系爭農場之場員資格不存在。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上開兩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命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嗣聲請人經本院判決敗訴,提起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297號)程序中聲請人就前開第1項聲明,變更為「確認上訴人等人之系爭農場場員資格存在」,第二審乃於94年11月22日命上訴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故已將聲請人前開二項聲明作為分別獨立之二訴訟,就此二訴訟之訴訟費用之負擔,而為前項之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分別就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故以下不論),是本件相對人每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按附計算書所載,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變更之訴裁判費 43,337

(2889) 相對人負擔1/15其餘一、二審裁判費 43,337合 計 46,226

(1594) 相對人29人每人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