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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柒仟零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另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9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答辯狀,略以原告超時加班,應負二成之金額云云置辯,本院認9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之通知,業於同年4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未於當日到場,逾時提出防禦方法,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公司之駕駛員,於92年11月18日晚間8時40分許,駕駛原告所屬之車牌號碼FX-328號營業大客車,沿台北縣三重市○○路○段欲左轉光華路時,因搶先左轉,致與訴外人周碧源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車禍,訴外人受有下半身癱瘓之重傷害。訴外人周碧源對原告及被告訴請連帶損害賠償,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訴字20號判決命原告應與被告連帶給付訴外人新台幣(下同)1,481,209元,及自9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該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被發回更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9號判決命原告與被告應再連帶給付3,203,696元,及其中2,951,055元自94年3月2日起;252,641元自96年3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確定。原告業已賠償訴外人上開金額含利息共計5,231,973元,扣除原告投保之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1,592,000元及被告自行賠償支出之8000元後,原告支付之賠償金額為3,631,937元,為此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之求償權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受僱人,駕駛原告所屬之營業大客車,於上開時、地與訴外人周碧源發生車禍,訴外人乃訴請原告及被告連帶賠償,經臺灣高等法院2次判決,合計判命原告應與被告連帶給付訴外人5,231,973元(含利息),原告業已給付完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訴字20號、9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華南商業銀行整批跨行通匯資料明細表、跨行通匯當日匯出匯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之求償權,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即僱用人對其受僱人就其賠償之全部有求償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既依前述臺灣高等法院2次判決,賠償訴外人周碧源含利息共計5,231,973元,已如前述,依上開規定,原告本得全額向被告求償。而原告扣除其投保之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1,592,000元及被告自行賠償所支出之8000元後,訴請被告賠償餘額3,631,937元(5,231,973-1,592,000-8,000=3,631,937)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37,036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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