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