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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六二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六二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生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公佈生效前,比較新舊法,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法條條號、刑度,均完全相同,自應適用修正後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六二О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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