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六二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六二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生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公佈生效前,比較新舊法,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法條條號、刑度,均完全相同,自應適用修正後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