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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69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

原告
三信公園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被告
林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林玉珠與被告林玉珠並非同一人,此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2人出生年月日,並提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為憑(即3D林玉珠、6E林玉珠),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且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甚明。

三、原告起訴狀記載略謂:(本院100年度中小字第753號)民事判決後未依法繳清判決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336元(判決金額54,836元-已繳納46,500元=8,336元),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8,336元及利息。茲查,原告係就前揭確定判決未足額獲償金額重行起訴,其訴訟標的即屬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退步言之,原告縱以被告於確定判決後另簽立調解切結書同意全額清償確定判決金額為由提起訴訟,亦係就本院繫屬在先之同一事件即101年度中小字第325號訴訟(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經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尚未確定)重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表明一、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69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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