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燿鈜即約瀚診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