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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黃渙文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昱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燿鈜即約瀚診所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前所述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