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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賀姿華
再審被告
梁家茜
再審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28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規定未經言詞辯論,故再審被告並無任何聲明或陳述,合先敘明。

二、又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7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6年度中小字第283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再審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均駁回。嗣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39號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並於106年106年11月7日送達再審原告,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送達證書附該卷宗可按。本件再審原告係於106年11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有再審原告聲請再審狀上日期戳可證(見再審狀首頁),其提起本件再審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程序上係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主張略以:請求調出106年度偵字第20500號妨害自由卷之光碟,勘驗當日梁家茜手機對原告拍攝之內容為何?動機為何?證明梁家茜根本是以拍攝做幌子,事實上就是刻意蹲下約4秒,露出底褲來羞辱原告,讓原告帶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之證物」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者而言,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判例可參。經查,再審原告主張之光碟,業經原審判決斟酌,並認定再審被告梁家茜並無再審原告所稱刻意對其露底褲之行為(見原審判決第2頁第9至10列),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即不得據為再審原因。

三、綜上所述,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再小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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