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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88號

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88號

原告
尹南鵬
被告
三釆藝術園區管委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釆藝術園區管委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權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聲明先位部分係請求「被告未經合法程序與實體之區權會議三件無效。」,另備位部分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31,678元(即本院107年度中小字第335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獲勝訴之金額),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核其先位之訴部分之性質,顯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之非財產權訴訟,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裁定參照),因此部分聲明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另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為31,678元。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而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應依先、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高者即備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而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88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權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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