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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462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陳賢𤍎
訴訟代理人
劉石四
被告
卓慶峯

      薛閔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被告卓慶峯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四日起,被告薛閔議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薛閔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被告薛閔議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萬4191元及利息(見沙簡卷第16頁),嗣變更聲明如後開聲明所示(見中簡卷第56頁),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到場(見卷第42、49頁),基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訟上處分權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借提到場。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原告所有PVC風雨線合計長度約2490.9公尺,重量約629.9 公斤,電力事業攸關民生經濟,原告已於第一時間緊急修復受損之配電線路,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2萬3225元及被告薛閔議賠償原告3萬0966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提出書狀略以:就本案答辯無意見等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導線失竊求償計費明細表、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沙簡卷第17-45頁)。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5、7-8所示時、地,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1-5、7-8所示之電纜線,另被告薛閔議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電纜線,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刑(各7 罪)、被告薛閔議攜帶兇器竊盜罪刑(1罪),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考(見沙簡卷第35-45頁),以上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原告所有PVC風雨線致使原告受有損害之事實,洵可認定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1-5、7-8所示之電纜線,原告因此受有損害22萬3225元,另被告薛閔議竊取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電纜線,原告因此受有損害3萬0966 元,均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22萬3225元及被告薛閔議賠償原告3萬0966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3月3日送達被告卓慶峯(送達證書見中簡卷第45頁),於110年3月5日送達被告薛閔議(送達證書見中簡卷第47頁),被告自受起訴狀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並應自翌日即被告卓慶峯自110年3月4日起,被告薛閔議自110年3月6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2萬3225元,及被告卓慶峯自110年3月4 日起,被告薛閔議自110年3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薛閔議給付原告3萬0966元及自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竊取時間  │  竊取地點  │失竊數量、重量│求償金額      │
│    ├──────┤            │及價值        │(新臺幣)      │
│    │  發現時間  │            │              │              │
├──┼──────┼──────┼───────┼───────┤
│ 1  │109年7月30日│臺中市外埔區│PVC 風雨線(線│30348元       │
│    │1 時52分前某│水美路仁美巷│徑22m/㎡-345公│              │
│    │時許        │86號附近一帶│尺,共計90.2公│              │
│    ├──────┤            │斤),價值30,4│              │
│    │109年7月30日│            │80元          │              │
│    │8時31分許   │            │              │              │
├──┼──────┼──────┼───────┼───────┤
│ 2  │109年6月11日│臺中市后里區│PVC 風雨線(線│13102元       │
│    │22時許      │三線路33號南│徑22m/㎡-132公│              │
│    ├──────┤邊90公尺    │尺,共計34.5公│              │
│    │109年6月12日│            │斤),價值9,50│              │
│    │9時許       │            │4元           │              │
│    │            │            │              │              │
├──┼──────┼──────┼───────┼───────┤
│ 3  │109年6月16日│臺中市大甲區│PVC 風雨線(線│24483元       │
│    │3 時35分許  │東西七路1段 │徑22m/㎡-292.5│              │
│    │            │83號旁      │公尺,共計76.3│              │
│    ├──────┤            │公斤),價值10│              │
│    │109年6月16日│            │,682元        │              │
│    │8時50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4  │109年7月16日│臺中市后里區│低壓線RIC22PV-│28563元       │
│    │1 時45分前某│四月路41之1 │70公尺(18公斤│              │
│    │時許        │號旁        │)、低壓線NAB3│              │
│    ├──────┤            │C22PV-46.5公尺│              │
│    │109年7月16日│            │(12公斤),價│              │
│    │6時24分許   │            │值13,408元    │              │
├──┼──────┼──────┼───────┼───────┤
│ 5  │109年7月19日│臺中市后里區│銅玻璃電線PV22│34901元       │
│    │3時2分前某時│四月路35之8 │m/㎡-375.9公尺│              │
│    │許          │號          │(98.1公斤),│              │
│    ├──────┤            │價值24,058元  │              │
│    │109年7月19日│            │              │              │
│    │8時許       │            │              │              │
├──┼──────┼──────┼───────┼───────┤
│ 6  │109年7月18日│臺中市后里區│銅玻璃電線PV22│30966元       │
│    │23時許      │永興路3號前 │m/㎡-339公尺(│              │
│    ├──────┤            │88.5公斤),價│              │
│    │109年7月19日│            │值21,696元    │              │
│    │10時40分許  │            │              │              │
├──┼──────┼──────┼───────┼───────┤
│ 7  │109年7月21日│臺中市外埔區│PVC 風雨線(線│62838元       │
│    │1時45分許   │廓子路116號 │徑22m/㎡-512公│              │
│    ├──────┤旁農地      │尺,共計 133.8│              │
│    │109年7月21日│            │公斤),價值45│              │
│    │8時34分許   │            │,220元        │              │
│    │            │            │              │              │
├──┼──────┼──────┼───────┼───────┤
│ 8  │109年7月28日│臺中市外埔區│PVC 風雨線(線│28990元       │
│    │0時29分許   │二崁路139巷 │徑22m/㎡-285公│              │
│    ├──────┤口          │尺,共計74.5公│              │
│    │109年7月28日│            │斤),價值25,1│              │
│    │8時31分許   │            │80元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