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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5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謝美珠
被告
黃茸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69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後開原告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47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前某日,參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P」、「柴」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依「P」指示領取裝有詐欺被害人交付之金融帳戶金融卡、詐欺贓款之包裹後,再轉放於指定地點之工作。嗣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中旬起,致電向原告佯稱:伊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原告涉嫌詐欺案件,要監管原告之財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4年6月30日前某時,依指示將其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現金10萬元,寄送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八國站,被告再依「P」指示於114年6月30日22時55分許至空軍一號八國站,欲領取上開裝有金融卡及現金之包裹時,因散發毒品氣味且形跡可疑,遭警當場逮捕而未遂。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欲領取原告遭詐所寄送裝有前開帳戶之金融卡及現金10萬元包裹之際,被告遭警當場逮捕而未遂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86號刑事電子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2萬元等情,亦有該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4229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至31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自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依指示寄出之包裹(包含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凱基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現金10萬元),被告既遭警當場逮捕而未遂,且原告亦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自陳:10萬元有發還給我,檢察官發支票給我...金融卡已經取回等語(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是原告遭詐之金融卡及現金等物均已取回,自未因本件詐欺犯行受有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即乏所據。至於原告主張伊因金融帳號被管制,致檢察官發還之支票無法兌現云云,係如何領取支票款項問題,與所受損害無涉,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508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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