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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1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林芳伃
送達代收人
蔡雅甄
被告
徐建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5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899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89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51號卷第4頁)。嗣原告於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7月前之某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擔任搭載車手前往取款之司機工作。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先後於114年7月21日18時27分及29分許,各匯款4萬9900元、4萬9090元至對方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中,被告接獲指示後,即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訴外人THE CHEE YIK至臺中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由THE CHEE YIK提領6萬元及3萬9000元交付被告後,被告再轉交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上揭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496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施以詐術,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共9萬8990元(即4萬9900元+4萬9090元),造成原告受有上揭財產上之損害,依照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萬899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主張受損金額逾9萬8990元部分,並無證據證明原告有此部分之財產損害,原告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所為主張及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相當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係由原告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17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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