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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8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美蒼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80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8日下午2時30分許,進入台中縣大里市○○路73號租住處,並破壞監視器材設備〔約值新台幣(下同)40,000元〕及同棟大樓3樓之2、5樓之2、5樓之6、6樓之3、6樓之5、6樓之6等6戶之門鎖(共值3,000元),暨竊取6樓之3屋內之金飾1批(約值1,500元),6樓之5屋內之現金20,000元及DVD錄放機1台(值9,000元),6樓之6屋內美金、港幣及人民幣共計8,500元,5樓之2屋內之現金卡、金融卡及信用卡共計9張,致申請補發及辦理止付手續費9,000元,5樓之6金飾1批(金額不詳)、現金45,000元等財物,以上共計損失136,00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6,000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是揆諸上開法文意旨,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36,000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80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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