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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進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進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進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