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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江錫麟陳葳紀文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被告
蔡振修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依憲法第16條人民享有訴訟權不因法律變更而遭剝奪,上訴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76 號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原審裁判未備理由即符記過懲處,敬祈上級法官撤銷錯判,發回更審盡糾正下級審輕忽及傲慢之裁判,不步邵燕玲上天堂即下地獄之因果報及天遣勿自殘事由等語。

二、按民國(下同)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已明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即就自訴改採強制律師為代理人之制度,以合理分配使用司法資源,並兼顧被告及被害人之權益。至於未能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則可利用公訴制度,由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此亦為檢察官職責之所在,並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因此刑事訴訟法亦無法院應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者,指定自訴代理人之規定。原審未指定自訴代理人而為審理,並依法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自無不合。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前段明定,92年9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終結。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案件,一經提起公訴、自訴或上訴而繫屬於法院,訴在該審級法院繫屬中,訴訟主體相互間即發生訴訟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此訴訟關係,法院與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故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但一經終局裁判,訴訟關係即已消滅。從而自訴案件倘經在前揭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繫屬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其後當事人若提起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乃繫屬另一審級之訴訟關係,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用新法之一般原則,重新繫屬於上訴審之自訴案件,自無上開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之適用,自訴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95年度台上字第622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上訴意旨所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76號案件,業已於88年11月2日經該法院裁判終結,並於88年11月27日裁判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刑事案件,經提起自訴而繫屬於法院,訴在法院繫屬中,訴訟主體相互間即發生訴訟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此訴訟關係,法院與當事人均應受其拘束,故訴訟繫屬繼續中,訴訟關係固然存在,該繫屬法院自應加以審判,但一經終局裁判,訴訟關係即已消滅。從而自訴案件倘經在前揭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原有審級之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其後當事人若再提起訴訟,乃屬新的訴訟關係,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用新法之一般原則,重新繫屬之自訴案件,自無上開施行法第7條之3但書之適用,自訴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件上訴人前所提起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076號案件,既經原審法院裁判終結確定在案,其原有之訴訟關係即歸於消滅,上訴人再於100年4月6日提起本件自訴案件,自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原審以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提起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原審於100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2,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紀 文 勝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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