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3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湛喻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湛喻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被告於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所犯,且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與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該條例已於98年4月29日經公布廢止)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並折算後,為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然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顯以修正前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本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受刑人湛喻晴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湛喻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已減刑) │ (已減刑) │ (已減刑) │├────────┼──────────┼──────────┼──────────┤│犯 罪 日 期│94.06.23、94.06.28 │ 95.09.27 │ 95.10.07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21982、21984號 │4391號 │4391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96年度易字第5642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6.12.31 │ 99.04.13 │ 99.04.13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5642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1.28 │ 99.04.13 │ 99.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 註│4935號 │6584號 │6584號 ││ │(編號1-5併入99年執更│(編號1-5併入99年執更│(編號1-5併入99年執更││ │字第3005號,定應執行│字第3005號,定應執行│字第3005號,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 │罰金執畢) │罰金執畢) │罰金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湛喻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月 ││ │ (已減刑) │ (已減刑) │ │├────────┼──────────┼──────────┼──────────┤│犯 罪 日 期│ 95.10.17 │ 95.10.24 │ 96.06.26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4391號 │4391號 │4338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99年度簡字第7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4.13 │ 99.04.13 │ 99.12.01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定├──────┼──────────┼──────────┼──────────┤│ │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16號│99年度簡字第785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99.04.13 │ 99.04.13 │ 99.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 ││備 註│6584號 │6584號 │第57號 ││ │(編號1-5併入99年執更│(編號1-5併入99年執更│(即本署100年執助字第││ │字第3005號,定應執行│字第3005號,定應執行│58號,易科罰金執畢) ││ │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有期徒刑1年4月,易科│ ││ │罰金執畢) │罰金執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湛喻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6.02中旬~96.05.0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0743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3.14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4.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4899號(尚未執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