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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12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東哲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殷文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12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東哲、殷文彥關於本院判決如犯罪事實一之㈦所犯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東哲、殷文彥就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一之㈦部分,所犯為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關於該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128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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