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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正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3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至於上訴理由之具體與否,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上訴書狀倘已敘述理由,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362條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併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67、3889、3992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正忠(下稱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25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於101年8月1日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固記載,被告前犯偽造文書罪執行完畢釋放後,一度產生希望,立志好好做人,回報社會,可天不從人願,求職四處碰壁,更生人之處境非一般人所能想像,在人生低潮時誤觸法網,經友人建議下參與美沙冬治療,至今成果頗豐,案發後反躬自省,已深具悔意,請給予自新機會,重輕發落,或令配合政府之德政,參與美沙冬治療等語,並非上訴之具體理由(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67、3894、4045、4252、466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284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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