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吉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吉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吉忠(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規定均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於本件所犯如附表編號3、4、18所示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犯之,惟於新法施行後裁判確定,故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茲就本件新舊法之比較如下:(1)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其刑期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規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2)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並折算為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次按定執行刑之裁定,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是得定執行刑之數罪,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有不同,至定執行刑如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得定執行刑之數罪,原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不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故本件均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嗣後94年2月2日修正,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認對於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上開修正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9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解,則就此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41條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稅捐稽徵法 │ 公司法 │├────────┼──────────┼──────────┼──────────┤│ │有期徒刑8月,減為 │有期徒刑8月,減為 │有期徒刑8月,減為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宣 告 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95年7月間某日至 │95年7月間某日至 │91.04.12至92.10.31 ││ │96.2.28 │96.2.28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 │臺中地檢96年度偵 │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8738號 │字第28738號 │字第1035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8 │97年度訴字第438 │97年度訴字第2063 ││實│ │ 號 │ 號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7.05.07 │ 97.05.07 │ 97.08.19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8 │97年度訴字第438 │97年度訴字第2063 ││判│ │ 號 │ 號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7.15(撤回上訴) │ 97.07.15(撤回上訴) │ 97.09.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 │11994號(編號1至14號 │11994號(編號1至14號 │15131號(編號1至14號 ││備 註│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 │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減為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宣 告 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93年8月至94年9月間 │95年7月 │95年10月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1576號 │字第5875號 │字第587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52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實│ │ 號 │ 2559號 │ 2559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8.05.07 │ 99.06.03 │ 99.06.03 │├─┼──────┼──────────┼──────────┼──────────┤│ │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352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判│ │ 號 │ 4793號 │ 479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6.09 │ 100.08.31 │ 100.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 │9023號(編號1至14號業│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備 註│經臺中地院101年度聲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 │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刑│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 │2年7月)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減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95年11月 │96年1月 │95年12月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5875號 │字第5875號 │字第5875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實│ │ 2559號 │ 2559號 │ 2559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06.03 │ 99.06.03 │ 99.06.03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判│ │ 4793號 │ 4793號 │ 479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8.31 │ 100.08.31 │ 100.08.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備 註│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 │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3月,減為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2月(5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6年1月至96年2月 │①96年3月至96年4月 │①96年1、3月 ││ │ │②96年5月至96年6月 │②96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 │③96年11月至12月、97││ │ │ │年2月 ││ │ │ │④97年1至2月 ││ │ │ │⑤97年1月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5875號 │字第5875號 │字第1026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1284 ││實│ │ 2559號 │ 2559號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9.06.03 │ 99.06.03 │ 101.06.25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1284 ││判│ │ 4793號 │ 4793號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8.31 │ 100.08.31 │ 101.07.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備 註│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第4471號(編號1至14號│第8789號(編號1至14號││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 │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稅捐稽徵法 │ 商業會計法 │├────────┼──────────┼──────────┼──────────┤│ │有期徒刑3月(3次),如│有期徒刑4月(2次),如│有期徒刑3月, ││宣 告 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①96年11月 │①96年11月至12月 │96年9月至同年10月 ││犯 罪 日 期│②96年12月 │②97年2月 │ ││ │③97年4月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0262號 │字第10262號 │字第25809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 │100年度訴字第1284 │101年度上訴753號 ││實│ │ 號 │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1.06.25 │ 101.06.25 │ 101.08.29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284 │100年度訴字第1284 │101年度上訴753號 ││判│ │ 號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07.26 │ 101.07.26 │ 101.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8789號(編號1至14號│第8789號(編號1至14號│第11453號(編號15至17││備 註│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業經臺中地院101年度 │號定應執行刑10月) ││ │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聲字第3647號定應執行│ ││ │刑2年7月) │刑2年7月) │ │└────────┴──────────┴──────────┴──────────┘受刑人詹吉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法 │ 偽造文書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宣 告 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至同年12月 │97年1月至同年2月 │ 94年12月31日至 ││ │ │ │ 95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 │臺中地檢98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5809號 │字第25809號 │字第22843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更 (一)字 ││ │ │ │ │第7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8.29 │ 101.08.29 │ 101.9.27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訴753號 │101年度上更 (一)字 ││ │ │ │ │第7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09.25 │ 101.09.25 │ 101.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備 註│第11453號(編號15至17│第11453號(編號15至17│第12653號 (尚未執行)││ │號定應執行刑10月) │號定應執行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