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8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宏里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316、6364、6725號、102年度偵字第891、89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243、1658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44號),對於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41、1846號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 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宏里所犯其中之刑法第 304條之強制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4款之結夥竊盜罪部分,均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其對本院就該等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