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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趙春碧林宜民鍾貴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851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素月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6號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949 號;移送併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185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庚○○有罪部分均撤銷。

庚○○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30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庚○○成年人,自民國86年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黎明通訊處擔任保險業務員,96年間升任區經理,負責拓展業務,招攬人壽保險、基金投資、收取保險費與基金款項及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轉交款項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自96年6 月起開始向友人乙○○招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乙○○遂於附表二所示之保單生效日前數日,陸續以自己或配偶壬○○、母親己○○為要保人,經由庚○○承攬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附表二所示之終身醫療、投資型保險(其中編號1 、2 、4 、5 之保單可做增額儲蓄),並委託庚○○代為處理繳納保費及增額投資等事宜,而庚○○明知乙○○於96年至98年間所陸續交付之支票、現金或匯款等大約新臺幣4 千萬元,係作為附表二所示6 份保險契約之增額投資、繳納保費之用,詎其為獲取高額業務津貼及業績獎金,明知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亦明知乙○○之女兒謝0津為未滿12歲之兒童(89年3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竟猶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行使、背信之犯意,於96年至98年間,在不詳處所,未經乙○○、壬○○、謝0津、己○○及不知情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業務員陳清雲、黃素蘭(上2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意或授權,多次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乙○○、壬○○、謝0津、己○○名義,自行在附表一所示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各填載乙○○、壬○○、謝0津、己○○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基本資料,並分別在該等要保書(含重要事項告知書、結匯授權書、主約說明、鉅額保險財務問卷、轉帳同意書等相關資料)上之「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欄等處,臨摹偽簽「乙○○」、「壬○○」、「謝0津」、「己○○」之署名多枚,並於其上「業務人員簽名」欄,偽簽「陳清雲」、「黃素蘭」之簽名多枚,及代曾同意列名招攬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業務員陳妙勤、廖容儀、蔡雨秦、楊欣婕、蔡欣潔、郭亭妏(上6 人均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簽名或由渠等自行簽名後,表明欲投保之意,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之私文書共30份。庚○○復在各該要保書後附並為其職務上所應製作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上簽名,而虛偽表明已經親自見到各該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於要保書上親筆簽名,且已向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解說全部投保須知之不實事項後,即持各該偽造之要保書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投保而行使之,使該等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分別係庚○○與前揭陳清雲、陳妙勤、黃素蘭、廖容儀、蔡雨秦、楊欣婕、蔡欣潔、郭亭妏所共同招攬之保險業務,遂據以核發保單及保險單簽收單予庚○○,庚○○代附表一所示要保人收存保單後,又在保險單簽收單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欄、「業務員簽名」欄上,偽簽如附表一所示要保人乙○○、壬○○、謝0津及法定代理人乙○○、業務員黃素蘭之署名多枚,再接續持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致該等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核算應給予庚○○及陳清雲等八人招攬成功之第一年度業務津貼、特別津貼(組織津貼)、年終業績獎金等,且因乙○○不疑有他,猶持續交付支票、現金或匯款予庚○○,庚○○除將部分支付附表二所示6份保單保費外,亦將款項繳入附表一所示保單帳戶中,進而領取第二年度以後之津貼及獎金,其即以此違背任務之方式,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詐得不法之高額佣金。期間庚○○又接續於契約變更/復效/保單補發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之「要保人(委任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名」欄、「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欄等處,偽簽「乙○○」、壬○○、謝0津、己○○之署名多枚,持續足生損害於乙○○、壬○○、謝0津、己○○、陳清雲、陳妙勤、黃素蘭等人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保險業務管理、風險評估之正確性(詳細情形如附表一所示)。嗣乙○○因接獲保單失效通知書發覺有異,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乙○○、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至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庚○○(以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本院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依據前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該等審判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且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而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格,自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案其餘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起訴書所指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其是得到乙○○口頭授權而於保險文件上代簽姓名,乙○○稱交付之金錢是作為附表二所示保險契約增額投資一事並非事實等語。

二、被告未經乙○○等人之同意,於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文件上偽簽乙○○等人之簽名,暨於應探詢被保險人是否有簽約真意之報告欄位上簽名,而虛偽表明業已親自見到各該被保險人、本要保書上各項資料之填寫確由本人親自填寫之不實事項等情,已據其於原審審理中就偽造文書部分為認罪表示(見原審卷①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第20頁背面),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㈠證人乙○○於警詢中指述:其在96年間經由庚○○招攬而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附表二所示6 張保險契約,其中2 張性質為終身醫療險、4 張為投資型保險。嗣庚○○向其表示若金融機構帳戶內之金額超過600 萬元,會造成賦稅增加之不利結果,此時可透過4 張投資型保險契約作增額加碼投資,避免帳戶內之金額超過600 萬元等語,其誤信庚○○說詞,遂自96年起,針對4 張投資型保單不定期作增額投資動作。又其每次增額投資之金錢均超過100 萬元,庚○○稱轉帳金額若超過100 萬元,會被列為涉嫌洗錢之對象,故其才以現金或支票委由庚○○辦理增額投資。其於98年11月間陸續收到保險單墊繳、失效通知書,驚覺有異,經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平台查詢後,始發覺多出約50餘筆保單,其以電話向庚○○查詢上情,但庚○○均無法解釋且避不見面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偵查中證述:「(問:你買這4 個保險內再增額投資?)是的,但我不知道是增到那個保險內」、「(問:是否同意被告把錢增加後,除了這4 個投資型保險外,再買其他保險來投資?)沒有,她告訴我1 張保險單可以放3,600 萬元,所以並沒有授權被告再去買其他保險來放我這些錢」、「(問:你總共委託庚○○幫你保了多少張保單?)前後總共6 張」、「(問:你有授權被告庚○○簽立你任何一張保單?)沒有」、「(問:你是何時發現你包含你的家人有這麼多張保單?)98年年底時,我收到一張保單停效通知才知道,我打電話請庚○○來,她沒有時間來,我就上網查詢,發現帳戶不能進入,密碼被更改,所以我又打0800重新申請一次,後來上網查才知道有那麼多張保單」、「(問:除了這6 張保單外,其餘的保單的繳費通知單,你有收過嗎?)在收到保單失效前,有收過催繳的,她都說她會處理。因為保單號碼不同,她說因為投資標的物不同,所以保單號碼會不一樣,我當時就相信她的專業」、「(問:你拿給庚○○5 千多萬,是你主動或是她如何說?)她說如果有錢就可以拿給她,不要放在銀行,超過600 萬元會被扣重稅,她說拿錢給她增額到我4 張投資型保單平台上,一個平台可以投資3,600 萬」等語(見他字第1840號卷第54頁、第60頁至第62頁);原審審理時證述「(問:起訴書附表一所示39張保單你有無委託庚○○代簽?)沒有」、「(問:這些保單是否經過你同意投保?)不是,這些保單是在99年2 月3 日才知道」、「(問:不是你投保,為何會有包括你名義的要保書、保險契約39份?)這個我就不知道,應該要問她,因為我之前給她買的12萬保單裡,她說可以增額3600萬,說只是要把我的存款轉移到那邊,因為她告訴我說你銀行存款的利息,國稅局這樣回推就知道裡面有多少錢,所以你這樣就會被扣很多稅,所以我們就要把存款減低讓利息降低」、「(問:在這2 月9 日之前,你曾經有沒有任何懷疑你的保單是不是有問題?)有,我覺得號碼都不一樣,我有問過她,她說那是投資標的物不同」等語(見原審卷②第30頁背面至第32頁)。

㈡證人壬○○警詢中指稱:其僅在96年間,於附表二編號2 、3 之保單上簽名,其餘保單上之簽名並非其親自所簽署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5頁背面);偵查中證述「(問:提示保單明細查詢,這2 張以你為要保人的保單,是否你自己投保的?)不是」、「(問:你有委託庚○○幫你辦保險嗎?)沒有」(見偵字第25949 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原審審理中證稱「(問:提示Z000000000號保險單簽收單及人身保險書,其內壬○○簽名是否你所簽?)通通不是」、「(問:上開提示的保單Z000000000號保險契約相關文件,你說上面的壬○○簽名都不是你簽的,你有無授權或同意其他的人代你簽這些文件?)沒有」等語明確(見原審卷②第52頁背面)。

㈢證人黃素蘭證述:其與被告為姊妹關係,其為單純之家庭主婦,從未向乙○○等人招攬保險契約,乙○○等人保險契約業務員簽名欄上「黃素蘭」之字樣,並非其所親簽,也從未領取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契約佣金等語(見第三分局偵查卷第18頁至第19頁,偵字第25949 號卷第57頁)。證人陳清雲證稱:被告係其配偶之胞姐,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保險契約業務員欄位上之簽名並非其所書寫,而係遭人冒簽,其並無向乙○○招攬保險契約(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40頁,第三分局偵查卷第21頁,偵字第25949 號卷第55頁)。

㈣又對於乙○○是否有於附表一保險契約文件上親自簽名一事,同意列名招攬之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蔡雨秦證稱「(問:你沒有見過乙○○當場簽名?)是」、郭亭妏證述「(問:你講的共同招攬保單,是否是乙○○親自在要保單上簽名的?)她有說要回去問,因為被保險人不是她。我不能確定她是不是有在上面簽名」、楊欣婕證稱「(問:這4 張保單,乙○○是否都有親自簽名?)她都會說要帶回去考慮,考慮金額要多少」、廖容儀證述「(問:乙○○有在保單上親自簽名嗎?)因為是幫忙看小孩和做雜事,所以親自簽名的事,我沒有親眼看過」、蔡欣潔證稱「(問:你有看過乙○○在保單上簽名嗎?)經理講完保單後,乙○○說要考慮一下,她決定好後,再通知庚○○,由庚○○過去拿要保書」(見偵字第25949 號卷第65頁至第73頁)。是列名招攬業務人員蔡雨秦等5 人既從未見過乙○○有於保險契約文件簽名之事實,益證附表一所示文件關於乙○○之簽名,確非其本人親自所為無誤。

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接獲乙○○之申訴後,將附表一所示保單與乙○○、壬○○平日簽名文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特徵比對法進行鑑定,結果認為:「乙○○」、「壬○○」字跡部分,無論所列字跡之佈局、字體結構、筆劃順序、筆劃相關位置、運筆方式及連筆方式均不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2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45頁至第47頁)。又細觀卷內附表一編號1 要保書之被保險人姓名欄,竟將謝0津錯寫為謝「玫」津,衡情被保險人謝0津本人或其母即要保人乙○○當無錯填自己、獨生女兒姓名之可能,足見此份保險契約,確非證人謝0津或乙○○簽寫,且未經其等親自檢視無誤。此外,並有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文件(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90頁以下,外放證物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聘約書、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業務津貼表在卷可佐(見他字第1477號卷第19頁以下)。

㈥被害人謝0津為89年3 月生(見偵字第25949 號卷第21頁證人年籍資料),於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 至6 犯行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而謝0津與被告之子為幼稚園同學,此據乙○○證述明確(見原審卷②第29頁背面),被告自承謝0津在其住家補習英文,其幫忙接送等語(見他字第1840號卷第52頁),另附表一編號1 至6 之契約文件上亦載明謝0津之出生年月日,則被告明知謝0津為未滿12歲兒童一事,當可認定。

三、被告持偽造之附表一保險契約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保手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0佣金欄所示數額之金錢等事實,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津貼表、E5K 報表、E5J 報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②第161 頁至第229 頁、卷④第31頁至第91頁)。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給付予列名業務員陳清雲等人之獎金,實際上係由被告所支領,亦為被告坦認在卷(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3頁)。至於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於彙整表中陳稱附表一編號7 (保單號碼Z000000000)、編號19(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險契約中給付被告之佣金各為165,000元(見本院卷②第161 頁),惟查:附表一編號7 之保險契約中,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先給付被告82,500元、列名業務員陳清雲82,500元,合計165,000 元(見本院卷④第31頁、第31頁背面),但就被告部分,另又扣除7,410 元、63,232元;就陳清雲部分亦扣除7,410 元、63,232元(見本院卷④第73頁、第74頁),是最終給付金額確定為23,716元。附表一編號19之保險契約中,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先給付列名業務員陳清雲165,000 元(見本院卷④第31頁背面),但另又扣除14,820元、126,464 元(見本院卷④第74頁),是最終給付金額確定為23,716元。

四、被告雖以前述各詞抗辯,惟查:

㈠綜覽被告歷次辯詞,其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乙○○申訴時,原辯稱:相關要保文件皆為保戶親簽,其餘保單上業務員皆有陪同招攬及遞送保單、簽收回條等語(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60頁,99年度他字第1840號卷第69頁),嗣附表一所示保單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筆跡鑑定,認與乙○○、壬○○本人筆跡不符,且前揭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陳述未曾見過附表一所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簽名,亦未收過乙○○保單等語,或稱不曾與被告共同招攬乙○○投保等詞後,被告始於警詢、偵查中坦稱:其有幫乙○○、壬○○、謝0津等人代為簽名,共29件保單是其代簽名,只要是乙○○付錢的,其就有代簽;陳妙勤、黃素蘭、陳清雲3 人沒有和其去招攬乙○○投保,只是在契約業務員欄列他們的名字,他們是掛名而已;39份保單有8 份不是由其簽寫業務員名字,其餘都是其幫自己及其他業務員簽寫等語在卷,更進而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其對於代簽名偽造文書的部分認罪等詞,惟之後又翻異稱:其不認罪,其都有得到乙○○的授權等語,基上,顯見被告前後供詞反覆,所辯真實性大有可疑。

㈡證人即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人員歐陽朝於原審到庭證稱: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不可以代要保人在保單上簽名,也不可以在保單簽收單上代客戶簽名,這會使保單變成自始無效,因為無法確認客戶有意願簽署這份保單,在保單簽收單上由客戶自己簽名的用意是要確認保單有確實到保戶手上;要保書後面所附業務人員報告書,主要用意是業務員要跟公司陳述招攬過程及與保戶的關係,並確認保戶有無在保單上簽名,這份報告應由招攬的業務員製作,他本人應該在報告書簽署,業務人員報告書就是保險業務員就每件招攬的保險契約在業務上所需作成的業務報告等語明確(見原審卷②第149 頁)。被告為專業之保險從業人員,對於前開規定自知之甚詳,則若乙○○、壬○○確有投保附表一所示眾多保險契約之真意,被告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以致影響自身可得之鉅額收入,猶應慎重處理,豈有同意代乙○○簽署姓名,而故意違背公司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可能。再者,簽署姓名僅需短暫時間,且實務上,保險業務人員均會配合顧客時間、地點進行簽約手續,對乙○○而言,亦無請求被告代為簽名之必要。

㈢乙○○以增加附表二所示保險契約額度之方式,可較另外購買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節省保險費用,且此為多數保戶慣常使用之投資方式一情,業據證人歐陽朝具結證述:就我們公司的投資型商品而言,連結的基金大致差不多,一般保戶的投資方式是買1 張保單,繳交基本保費後,如果後續要追加投資,會以增額保費的方式繳付在同一張保單,我們發現乙○○相關保戶中,同一個被保險人已經先買了1 張投資型保單,後續又幫他追加1 至2 張一樣的投資型保單,這與一般交易方式比較不一樣,因為在投保新保單的狀況下,保戶所需付的行政費用,包括佣金會比增額保費的方式不划算,所謂的行政費用包括公司內部運作的成本,最主要的就是業務員的佣金;所增加之行政費用係依據公司保險險種商品而定,一般最少超過百分之20,但是年金險就不會超過,要看他整年度繳的保費,給業務員的佣金一般依照保費的比例;而乙○○等4 位被保險人,總共有11張保單有這種狀況;以投資型保險而言,我們公司有銷售AWMRPK5 、BELRPO5 、JVARPQ5 這3 種投資型商品,連結的基金大致差不多,假設客戶進行額外投資,可繳交增額保費,如果以購買新保單的方式,對客戶而言不划算,因為所需繳交的行政費用等較多,壽險的部分有6B1AAP、6PILS6Q 、BELSPQ,本案同一年度、同一保險人,在不到1 個月,又買了同1 種保單,在公司的規定,這個情況是可以增加主約保額,而不需去購買新的保單,可以達到同樣的保障效果,如果買新的保單,對保戶而言,會增加行政費用等詞甚詳(見原審卷②第148 頁背面、第150 頁)。則被告未依保險業界慣例,以增加主約保額之方式將乙○○託付之金錢繳付在附表二所示原保單內,反而以異於業界常規之型態,另外替乙○○等人投保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致使乙○○必須支出多餘之行政費用及佣金,益證其辯稱附表一所載保單均為乙○○等人所知悉並同意投保等語,並非事實。

㈣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均會寄交標示有保單號碼、要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主契約險種之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予乙○○,足徵乙○○確實知悉有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之存在等語。然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雖會寄發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予要保人作為年度報稅憑證,且於保戶終止契約時,將解約款項以票據或匯款至要保人帳戶內,並寄送通知函予保戶,然如保險業務員未開立收據、保單簽收單予保戶,或私下以代簽方式替保戶投保新保單,抑或保戶未注意保險公司所寄繳費證明、契約變更、解約等通知單之關聯性時,保戶即有可能不知道業務員私下為其投保,此業經證人歐陽朝證述在卷(見原審卷②第152 頁背面至第153 頁)。本案證人乙○○多次陳稱:附表二所示4 份投資型保險各可存放3,600 萬元,除了這4份投資型保險外,其並未同意、授權被告再買其他保險來投資,如要買基金或有多餘的錢時,就會交給被告幫忙增資,其陸陸續續以現金、支票、轉帳或匯款交給被告4 、5 千萬元,都是要增額投資,沒有繳過其他保險單的保費,收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繳費通知書或繳費證明書時,被告都說是基金投資,並且很快收走,其有詢問被告為何保險號碼不一樣,被告說因為投資標的不同,所以保單號碼不一樣,其相信被告的專業,雖亦曾收過催繳通知,但被告都說她會處理,至於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明細,被告只叫其看基金的賺跟賠、加跟減就好,看完後被告就收走了等語在卷,此外,被告亦坦承替證人乙○○等人保管附表一所示保單,直至99年2 月9 日才將該等保單攜至乙○○所經營之東億診所遞交予壬○○等節不諱。準此,乙○○應是基於對被告之高度信任關係,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事宜及相關書面通知、資料函文等,全數交由被告處理,以致疏未留意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保單號碼、繳費通知書、保險費繳納證明書、催繳通知、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明細、電訪等實質內容,亦不清楚投資型保單之增額單位須以「千元」整數計算,因而不知附表一所載保單之存在。是辯護人前揭所辯,尚無可採。

㈤辯護人又辯稱乙○○、壬○○既然多次接受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排之體檢,顯見其等均知悉是為辦理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投保手續等語。然乙○○屢屢證陳:我並非為了投保而去體檢,也不知道是為了訂立新保險契約而做,因被告說我是VIP ,所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送我1 次健康檢查,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15日陳報狀附件8 、9 共5 個「乙○○」簽名是我親簽的,但該文件體檢申請及照會單上面沒有記投保總金額1 千萬元,那應該是後來補的,因為我只簽前面的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還有寫裡面的打勾,後面這個金額是後來才補上去,之前裡面都是空格沒有寫,當時只有寫下面體檢資料而已,被告說這是公司體檢,本來就會寄回公司,被告說公司可以每年送我們健康體檢,我們就檢查,而且以前投保有一些不用經過體檢,像附表二中12萬元投保時就不用體檢等語甚明(見原審卷②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另證人壬○○亦證述:體檢文件是我簽的,我沒有詳細審閱體檢申請照會單的內容,被告帶我去抽血檢查,過程中就叫我簽名,說這是公司送的等詞(見原審卷②第51頁背面)。再經對照證人歐陽朝於原審所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有提供VIP 客戶免費健康檢查,免費檢康檢查是一般的項目,此與一般投保健康檢查保額過高或保戶有病史所去做的檢查不同,參加健康檢查的客戶很難分辨此二者健康檢查的不同,因為都是健康檢查等語(見原審卷②第149 頁背面)。復審酌乙○○陸續交付被告之金額多達數千萬元,較一般保戶年繳金額高出甚多,其自認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VIP 等級之客戶,確屬合理,況且既是免費之健康檢查,無須自行付費,一般人心態上當不會多加留意細節。準此,堪認乙○○、壬○○指稱其等無從區辨承保體檢與VIP 客戶免費健檢有何不同,因而按照被告指示前往體檢一情,應屬真實可信。辯護人上開辯詞,核無可採。

㈥被告復辯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佣金中,關於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已分2 次共扣回141,284 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已扣回141,284 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已分2 次共扣回240,074 元,上開金額均應再予扣除等語。經查:關於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保單佣金經確定各為23,716元,已如前述,被告此部份之辯解,為有理由。關於編號11保單部分,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先給付被告佣金各為101,570 元、30471 元(以上2 筆均見本院卷④第65頁背面)、120,037 元(見本院卷④第71頁背面),給付列名業務員郭亭妏各為01,570元、30471 元(以上2 筆均見本院卷④第66頁)、120,037 元(見本院卷④第72頁),合計504,156 元,但嗣後就被告、郭亭妏部分又分別扣除120,037 元(見本院卷④第70頁及該頁背面),計240,074 元,是最終確定給付之佣金數額為264,082 元,此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金額相符(見本院卷②第161 頁),被告主張應再予扣除,並無可採。

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至於辯護人雖請求傳訊體檢醫師劉俐明、王濬璟、張錫勳等人,欲證明乙○○、壬○○均明知各該次體檢目的係為投保新契約。然乙○○、壬○○因無從區辨承保體檢與VIP 客戶免費健檢有何不同,僅單純依照被告指示前往體檢一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況且體檢醫師僅是於體檢結束後,針對體檢異常項目對保戶為相關說明,至於保戶是基於何種原因、目的前來接受體檢,當非醫師所能明瞭,更不會加以過問,是辯護人前開證據調查之請求,核與必要。

參、論罪之說明: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及第342 條第1 項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罰金單位為新臺幣);第342 條第1 項修正前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罰金單位為新臺幣)。修正後法定本刑罰金刑部分均從原規定之新臺幣3 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以下,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論處。次查,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100 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比較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之法條文字,與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除將「不在此限」之文字修改為「從其規定」外,其餘文字內容並無二致。修正前後條文既僅係形式上作文字修正及條次調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即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查被告庚○○為成年人,而謝0津係89年3 月出生,於附表一行為時僅7 至9 歲,且為被告所明知,已如前述,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犯行,均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就附表一編號7 至30所載行為,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三、被告偽造乙○○等人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業務上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論罪。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務人員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30所示之各次犯行中,為辦理投保手續、核發業務津貼等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數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單一接續行為。

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各次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間,暨附表一編號7 至30部分,各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間,分別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均從一重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對於附表一編號7 至30部分,則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五、被告上開6 次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關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故意對兒童犯罪部分,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七、公訴意旨未於起訴罪名敘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6 犯行應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雖有未洽,然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另關於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於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已有敘及,僅漏引該等法條,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併此敘明。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0之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原審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稍有不當。②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務人員遂行犯行,原審判決對被告各次犯行均未論以間接正犯,容有違誤。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 、4 、9 、10、12、16、18、21、22、23、24、26、27各次犯行中所詐欺取得之佣金數額,應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佣金欄所示,原審判決所認定之數額均有錯誤。④被告係得陳妙勤之同意而於附表一編號3 、22之業務人員簽名欄、業務員簽名欄上代簽陳妙琴之姓名,並無偽造陳妙琴署押之情(詳見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說明),原審判決關於此部份之認定容有錯誤。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行,雖無可採,但原判決既有前揭瑕疵之處,自仍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社會閱歷及保險從業經驗均豐富,明知要保書上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名欄位須由本人親簽,以確保投保人之投保意願,並確認被告已善盡締約上之說明義務,竟冒用乙○○等人名義,逕予偽造各該要保申請資料,提出行使,損及乙○○之財產,並紊亂投保資料,犯行時間非短、次數眾多,各次犯行所致乙○○財產損失、所得金額、犯罪情節,迄今仍未能與乙○○等被害人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一編號1 至30「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

乙、無罪部分(如附表三所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為獲取高額佣金、業務津貼及業績獎金,明知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至98年間,在不詳處所,未經戊○○、己○○、丁○、丙○○之同意或授權,陸續在附表三所示要保書及保單簽收單等相關資料上之「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欄,偽簽「戊○○」、「己○○」、「丁○」、「丙○○」之署名多枚後,表明欲為成立該保險契約之意,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保險契約之私文書,再持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之,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據以核發保單及保單簽收單予被告;被告代要保人收存保單後,在保單簽收單上偽簽如附表三所示要保人之署名多枚,再陸續持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之,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算應給予被告招攬成功之第一年度業務津貼、特別津貼(組織津貼)、年終業績獎金。期間戊○○、己○○均不疑有他,陸續交付支票、現金予被告,被告亦將款項繳入附表三所示保單帳戶,進而陸續領取第二年度以後之津貼及獎金。因認被告關於附表三部分,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詐欺等罪嫌,無非係以戊○○、己○○之證述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附表三所示保單均為戊○○、己○○知悉投保,其沒有偽造此部分保單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附表三編號1 至4 均是躉繳方式,由戊○○開立記名抬頭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繳納保費,足見戊○○明知該等支票係繳納保險費之用,又附表三編號1 、2 、7 等保單,於98年解約後,解約款項直接匯入戊○○、己○○名下之烏日農會九德分會帳戶內,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曾寄發載有保單號碼、申請日期及項目之終止契約通知函予其2 人,如非戊○○、己○○親自投保,被告何需就此偽造保單辦理解約,徒增東窗事發之可能性等語。

四、經查:

㈠戊○○、己○○雖指述附表三所示保單上「戊○○」、「己○○」均非其等親簽,而係遭被告偽造署押等語。然徵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附表三所示保單與戊○○、己○○平日簽名文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特徵比對法進行鑑定,結果認為:「戊○○、己○○」字跡部分,經檢視送鑑資料,發現比對文件鮮少,僅現有資料無法鑑定等情,有該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45頁),則除戊○○、己○○單一指述外,別無客觀科學鑑驗結果作為憑據,尚難僅憑其2 人之指述,遽而推論被告確有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㈡戊○○、己○○固稱其等並無向被告投保之意思,只是領出烏日農會之存款約1 千萬元,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分次交付予被告,欲轉存至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賺取利息等語。然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非銀行、農會、郵局等類型之金融機構,當非開立帳戶即可存款,而應先購買儲蓄型保險或相關類型險種,始有存錢、儲蓄、投資之功能。而戊○○、己○○並非如乙○○般已先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有如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投資型保險之被保險人,則其等如欲將烏日農會存款改置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儲蓄、投資,勢必得先向購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之保險產品,才能達此目的。且戊○○亦自承其先前有向金融機構辦理開戶之經驗,本次並未到被告所稱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屬銀行辦理開戶等語(見原審卷②第48頁背面),是其2 人稱僅是將錢轉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賺取利息,並無購買保險契約之意思等語,顯有可疑。再者,證人乙○○於警詢時曾證稱:戊○○、己○○有自行向庚○○購買保險,不過詳細情形並不清楚等語在卷(見刑事警察局偵查卷第14頁),且戊○○確曾在被告交付之文件上親自簽名,亦據其坦認「(問:請你回憶一下,庚○○到底有無拿過任何文件請你簽名?)她過去有拿過空白的,但我不知道是做什麼用的」、「(問:空白是完全白紙?)不是」、「(問:還是有列印字?)有,表格,但表格是做什麼,我就不清楚,她叫我簽一簽,我就簽了」(見原審卷②第50頁),則被告辯稱戊○○、己○○經由其招攬而同意購買附表三所示保險契約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㈢綜上,檢察官就被告涉犯如附表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詐欺取財等罪嫌,舉證容有未足,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依法均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略以:戊○○、己○○均已高齡70多歲並無保險之需求,因誤信被告說詞,將畢生積蓄委託被告購買投資型保單(1 單位12萬元),其餘資金再增額轉存於該保單帳戶內,並無購買附表三所示保險契約之意思。又若被告確有購買如附表三所示9 張保險契約,何以其中7 張不是失效、停效?戊○○何須違背自身經濟狀況而購買上開保險後,再使之發生停效之結果?且原審判決關於被害人乙○○、壬○○等部分,既認定被告構成犯罪而予論罪科刑,但對被告以相同手法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部分,卻為不同之認定,顯與經驗法則相違背等語。然查:除戊○○、己○○之指述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未經其2 人同意,而於相關保險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此與附表一編號1 至30所示犯行,除乙○○之指述外,另有證人陳清雲等人證詞暨刑事警察局之筆跡鑑定書可資佐證者,明顯不同。且戊○○、己○○並非如乙○○般已先投保有附表二所示之投資型保險契約,當無誤認所交付之金錢係單純作為增額投資之可能性,是原審判決對此為不同之認定,難認有何違背經驗法則之處。至於戊○○、己○○於附表三保單成立當時雖已高齡70多歲,但傳統型之人壽保險,常被作為規避遺產稅之工具使用,投資型保險,亦有部分之保險費用於固有之保險區塊,則以戊○○2 人年紀甚大即謂其等並無購買保險契約之需求,尚屬速斷。是檢察官上訴理由所陳各情,均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就被告被訴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部分所舉之前揭證據,尚難認已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份不當,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未經陳妙勤同意,竟於附表一編號3 、22之業務人員簽名欄偽造其簽名等語。

二、經查:陳妙勤為被告私人所僱用之助理,負責寄送DM、電話聯繫等行政工作,其每月薪資由被告支付,而被告為支付陳妙勤薪資,故在系爭2 張保單上填載陳妙勤為共同招攬之業務人員,陳妙勤事先並已知悉此事等情,已據證人陳妙勤證述「該2 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是由庚○○所招攬,因庚○○要支付我薪資,才由庚○○在業務員之簽名欄位簽寫我的名字」、「我是庚○○私人聘僱,我會幫庚○○寄DM、網路徵才、電話聯繫等事,假如有人要來應徵的話,就由庚○○去面試」、「…因為我是庚○○的業務助理,庚○○要支付薪水給我,正常的話,由公司全部支付給庚○○,但是保單上有我們二人共同聯名的話,公司就會支付我和庚○○一人一半的薪水。庚○○為了支付我薪水,所以有在2 張保單上寫上我的名字,所以我知道乙○○在南山至少有這2 張保單」、「(問:乙○○的2 張保單上有你的名字,你是否知情?)知情」等語明確(見第三分局偵查卷第23頁背面,偵字第25949 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準此,被告與陳妙勤間既有列陳妙勤為共同招攬業務人員,而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給付佣金予陳妙勤,以充作被告應給付之薪資之約定,且陳妙勤事前並已知悉被告將其列名為系爭2 張保單之共同招攬業務人員,則其應有同意被告得於系爭保險契約之業務員簽名欄位上代替其簽名之意。併辦意旨認被告有偽造陳妙勤署押之情,容有誤會。又此部份之起訴事實與前開有罪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條、第210 條、第215 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有罪部分:被告庚○○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背信、詐欺等部分(時間:民國,單位:除美元外,其餘均為新臺幣) ┌──┬──────┬─────┬───┬────┬────┬───┬───────┬─────┬───┐│編號│ 險種名稱 │ 要保人 │保 單│年繳保費│ 佣 金 │承 攬│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備註 ││ │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生效日│ │ │業務員│ (證據位置) │ │ │├──┼──────┼─────┼───┼────┼────┼───┼───────┼─────┼───┤│ 1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謝0津) │月31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刑偵一(二)字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第0000000000號│ │1 ││ │ │ │ │ │ │ │警卷【下稱警卷│ │ ││ │ │ │ │ │ │ │㈠】P189) │ │ ││ │ │ │ │ │ │ ├───────┼─────┤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6枚、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謝0津」│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1枚 │ ││ │ │ │ │ │ │ │簽名欄、未成年│ │ ││ │ │ │ │ │ │ │者其法定代理人│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警卷㈠P190-1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2枚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人簽名欄、法定│ │ ││ │ │ │ │ │ │ │代理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192) │ │ │├──┼──────┼─────┼───┼────┼────┼───┼───────┼─────┼───┤│ 2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12│ 28560元│14422元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醫療保險 │ (謝0津) │月27日│ │ │黃素蘭│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170) │ │一編號││ │ │ │ │ │ │ ├───────┼─────┤2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謝0津」│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意暨簽名欄、未│簽名2枚 │ ││ │ │ │ │ │ │ │成年者其法定代│ │ ││ │ │ │ │ │ │ │理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71-173│ │ ││ │ │ │ │ │ │ │) │ │ │├──┼──────┼─────┼───┼────┼────┼───┼───────┼─────┼───┤│ 3 │南山人壽伴我│ 謝0津 │96年8 │0000000 │4400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一生變額壽險│ (謝0津) │月10日│元 │ │陳妙勤│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法定代理人簽名│「乙○○」│一編號││ │ │ │ │ │ │ │欄」(警卷㈠P31│簽名1枚 │3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投資型保險要保│「謝0津」│ ││ │ │ │ │ │ │ │書「委託人即要│簽名4枚、 │ ││ │ │ │ │ │ │ │保人欄、未成年│「乙○○」│ ││ │ │ │ │ │ │ │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3 枚 │ ││ │ │ │ │ │ │ │簽名欄、要保人│ │ ││ │ │ │ │ │ │ │簽名欄、被保險│ │ ││ │ │ │ │ │ │ │人同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314│ │ ││ │ │ │ │ │ │ │之1-3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伴我一│「謝0津」│ ││ │ │ │ │ │ │ │生變額壽險主約│簽名1枚、 │ ││ │ │ │ │ │ │ │說明「要保人簽│「乙○○」│ ││ │ │ │ │ │ │ │名欄、未成年者│簽名1 枚 │ ││ │ │ │ │ │ │ │其法定代理人簽│ │ ││ │ │ │ │ │ │ │名欄」( 警卷㈠│ │ ││ │ │ │ │ │ │ │P3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謝0津」│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4枚、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乙○○」│ ││ │ │ │ │ │ │ │人)簽名欄、被 │簽名2枚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未成年者其法定│ │ ││ │ │ │ │ │ │ │代理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318-32│ │ ││ │ │ │ │ │ │ │1) │ │ │├──┼──────┼─────┼───┼────┼────┼───┼───────┼─────┼───┤│ 4 │南山人壽B1還│ 謝0津 │96年8 │0000000 │88660元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本終身保險 │ (乙○○) │月10日│元 │ │(起訴│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書附表│(警卷㈠P322) │「乙○○」│一編號││ │ │ │ │ │ │誤載為│ │簽名1枚 │4 ││ │ │ │ │ │ │「黃素├───────┼─────┤ ││ │ │ │ │ │ │月」)│人身保險要保書│「謝0津」│ ││ │ │ │ │ │ │廖容儀│「業務員簽名欄│簽名1枚、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乙○○」│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簽名2枚、 │ ││ │ │ │ │ │ │ │暨簽名欄、未成│「黃素蘭」│ ││ │ │ │ │ │ │ │年者其法定代理│簽名1枚 │ ││ │ │ │ │ │ │ │人簽名欄」(警 │ │ ││ │ │ │ │ │ │ │卷㈠P323-324) │ │ │├──┼──────┼─────┼───┼────┼────┼───┼───────┼─────┼───┤│ 5 │南山人壽鴻利│ 謝0津 │97年5 │505008元│ 808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21日│ │ │蔡雨秦│要保人簽名欄、│簽名2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法定代理人簽名│「乙○○」│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欄」(警卷㈠P32│簽名1枚 │5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謝0津」│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乙○○」│ ││ │ │ │ │ │ │ │暨簽名欄」(警 │簽名1枚 │ ││ │ │ │ │ │ │ │卷㈠P326-328) │ │ │├──┼──────┼─────┼───┼────┼────┼───┼───────┼─────┼───┤│ 6 │南山人壽雙福│ 謝0津 │98年9 │4370美元│ 2367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外幣養老保險│ (乙○○) │月18日│ │ │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參警卷│ │ │法定代理人簽名│「乙○○」│一編號││ │ │ │ │第332 頁│ │ │欄」(警卷㈠P32│簽名1枚 │6 ││ │ │ │ │反面) │ │ │9) │ │ ││ │ │ │ │ │ │ ├───────┼─────┤ ││ │ │ │ │ │ │ │外幣壽險要保書│「謝0津」│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3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乙○○」│ ││ │ │ │ │ │ │ │暨簽名欄、未成│簽名4枚 │ ││ │ │ │ │ │ │ │年者其法定代理│ │ ││ │ │ │ │ │ │ │人簽名欄、法定│ │ ││ │ │ │ │ │ │ │代理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330-33│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鉅額保險財務問│「謝0津」│ ││ │ │ │ │ │ │ │卷「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簽│「乙○○」│ ││ │ │ │ │ │ │ │名欄、法定代理│簽名2枚 │ ││ │ │ │ │ │ │ │人簽名欄」(警 │ │ ││ │ │ │ │ │ │ │卷㈠P333) │ │ ││ │ │ │ │ │ │ ├───────┼─────┤ ││ │ │ │ │ │ │ │轉帳同意書「要│「謝0津」│ ││ │ │ │ │ │ │ │保人欄、法定代│簽名1枚、 │ ││ │ │ │ │ │ │ │理人欄」(警卷 │「乙○○」│ ││ │ │ │ │ │ │ │㈠P334) │簽名1枚 │ │├──┼──────┼─────┼───┼────┼────┼───┼───────┼─────┼───┤│ 7 │南山人壽財星│ 乙○○ │96年8 │0000000 │ 23716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高照變額萬能│ (壬○○) │月10日│元 │ │陳清雲│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壽險 │ │ │ │ │ │(警卷㈠P138)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7 ││ │ │ │ │ │ │ │變額萬能壽險要│「乙○○」│ ││ │ │ │ │ │ │ │保書「業務人員│簽名3枚、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壬○○」│ ││ │ │ │ │ │ │ │即要保人欄、業│簽名1枚、 │ ││ │ │ │ │ │ │ │務員簽名欄、要│「陳清雲」│ ││ │ │ │ │ │ │ │保人簽名欄、被│簽名2枚 │ ││ │ │ │ │ │ │ │保險人同意暨簽│ │ ││ │ │ │ │ │ │ │名欄」 (警卷㈠│ │ ││ │ │ │ │ │ │ │P138之1-140)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財星高│「乙○○」│ ││ │ │ │ │ │ │ │照變額萬能壽險│簽名1枚、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陳清雲」│ ││ │ │ │ │ │ │ │人簽名欄、業務│簽名1枚 │ ││ │ │ │ │ │ │ │員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141) │ │ │├──┼──────┼─────┼───┼────┼────┼───┼───────┼─────┼───┤│ 8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壬○○) │月31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警卷㈠P183)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8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3枚、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壬○○」│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1枚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警卷㈠P184-1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1枚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人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186)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乙○○」│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1枚、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壬○○」│ ││ │ │ │ │ │ │ │人)簽名欄、被 │簽名1枚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187-18│ │ ││ │ │ │ │ │ │ │8) │ │ │├──┼──────┼─────┼───┼────┼────┼───┼───────┼─────┼───┤│ 9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12│132440元│66374元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醫療保險 │ (壬○○) │月27日│ │ │ │業務員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要保人簽名欄」│「黃素蘭」│一編號││ │ │ │ │ │ │ │(警卷㈠P164) │簽名1枚 │9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壬○○」│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警卷㈠P165-167│ │ ││ │ │ │ │ │ │ │) │ │ │├──┼──────┼─────┼───┼────┼────┼───┼───────┼─────┼───┤│ 10 │南山人壽B2還│ 乙○○ │96年12│0000000 │176055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本終身保險 │ (壬○○) │月27日│元 │ │ │業務人員欄、要│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保人簽名欄」 (│「黃素蘭」│一編號││ │ │ │ │ │ │ │警卷㈠P169) │簽名1枚 │10 ││ │ │ │ │ │ │ │(卷內資料僅有│ │ ││ │ │ │ │ │ │ │保險單簽收單)│ │ ││ │ │ │ │ │ │ │ │ │ ││ │ │ │ │ │ │ │註:此欄與編號│ │ ││ │ │ │ │ │ │ │9為同一張保單 │ │ ││ │ │ │ │ │ │ │(參警卷㈠P165│ │ ││ │ │ │ │ │ │ │-167) │ │ │├──┼──────┼─────┼───┼────┼────┼───┼───────┼─────┼───┤│ 11 │南山人壽雙福│ 乙○○ │98年5 │37800 │264082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外幣養老保險│ (壬○○) │月22日│美元 │ │郭亭妏│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236) │ │一編號││ │ │ │ │(參警卷│ │ ├───────┼─────┤11 ││ │ │ │ │第239 頁│ │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反面)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3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壬○○」│ ││ │ │ │ │ │ │ │暨簽名欄」(警 │簽名1枚 │ ││ │ │ │ │ │ │ │卷㈠P237-239) │ │ │├──┼──────┼─────┼───┼────┼────┼───┼───────┼─────┼───┤│ 12 │南山人壽美年│ 乙○○ │98年12│12650 │44908元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外幣增額還│ (壬○○) │月4日 │美元 │ │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本終身保險 │ │ │ │ │ │(警卷㈠P248) │ │一編號││ │(Z000000000)│ │ │(參警卷│ │ ├───────┼─────┤12 ││ │ │ │ │第250 頁│ │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反面)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3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壬○○」│ ││ │ │ │ │ │ │ │暨簽名欄」(警 │簽名1枚 │ ││ │ │ │ │ │ │ │卷㈠P249-251) │ │ │├──┼──────┼─────┼───┼────┼────┼───┼───────┼─────┼───┤│ 13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7年12│0000000 │143444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壬○○) │月22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警卷㈠P217)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13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壬○○」│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警卷㈠P218-2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鉅額保險財務問│「乙○○」│ ││ │ │ │ │ │ │ │卷「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簽│「壬○○」│ ││ │ │ │ │ │ │ │名欄、壽險顧問│簽名1枚、 │ ││ │ │ │ │ │ │ │簽名欄」 (警卷│「黃素蘭」│ ││ │ │ │ │ │ │ │㈠P221) │簽名1枚 │ │├──┼──────┼─────┼───┼────┼────┼───┼───────┼─────┼───┤│ 14 │南山人壽康祥│ 乙○○ │97年12│726000元│319440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一生終身保險│ (壬○○) │月1日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211) │ │一編號││ │ │ │ │ │ │ ├───────┼─────┤14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壬○○」│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警卷㈠P212-215│ │ ││ │ │ │ │ │ │ │) │ │ │├──┼──────┼─────┼───┼────┼────┼───┼───────┼─────┼───┤│ 15 │南山人壽不分│ 乙○○ │97年12│317400元│174570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紅康壽終身壽│ (壬○○) │月1日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險 │ │ │ │ │ │(警卷㈠P216)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卷內資料僅有│ │15 ││ │ │ │ │ │ │ │保險單簽收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南山人壽鴻利│ 壬○○ │97年5 │0000000 │265505元│庚○○│保險單簽收單「│「壬○○」│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壬○○) │月20日│元 │ │黃素蘭│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警卷㈠P341)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16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壬○○」│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342-3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壬○○」│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4枚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345-34│ │ ││ │ │ │ │ │ │ │8) │ │ │├──┼──────┼─────┼───┼────┼────┼───┼───────┼─────┼───┤│ 17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 550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己○○) │月31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警卷㈠P193)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0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3枚、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己○○」│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1枚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警卷㈠P195-19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1枚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人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198) │ │ │├──┼──────┼─────┼───┼────┼────┼───┼───────┼─────┼───┤│ 18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7年5 │0000000 │254938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己○○) │月20日│元 │ │黃素蘭│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警卷㈠P205)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1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己○○」│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警卷㈠P206-2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乙○○」│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2枚、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己○○」│ ││ │ │ │ │ │ │ │人)簽名欄、被 │簽名2枚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208-21│ │ ││ │ │ │ │ │ │ │0) │ │ │├──┼──────┼─────┼───┼────┼────┼───┼───────┼─────┼───┤│ 19 │南山人壽財星│ 乙○○ │96年8 │0000000 │ 23716元│陳清雲│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高照變額萬能│ (乙○○) │月1日 │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壽險 │ │ │ │ │ │(警卷㈠P133)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8 ││ │ │ │ │ │ │ │變額萬能壽險要│「乙○○」│ ││ │ │ │ │ │ │ │保書「業務人員│簽名4枚、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陳清雲」│ ││ │ │ │ │ │ │ │即要保人欄、業│簽名2枚 │ ││ │ │ │ │ │ │ │務員簽名欄、要│ │ ││ │ │ │ │ │ │ │保人簽名欄、被│ │ ││ │ │ │ │ │ │ │保險人同意暨簽│ │ ││ │ │ │ │ │ │ │名欄」 (警卷㈠│ │ ││ │ │ │ │ │ │ │P134-136)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財星高│「乙○○」│ ││ │ │ │ │ │ │ │照變額萬能壽險│簽名1枚、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陳清雲」│ ││ │ │ │ │ │ │ │人簽名欄、業務│簽名1枚 │ ││ │ │ │ │ │ │ │員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137) │ │ │├──┼──────┼─────┼───┼────┼────┼───┼───────┼─────┼───┤│ 20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乙○○) │月16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警卷㈠P179) │ │一編號││ │(Z000000000)│ │(參警│ │ │ ├───────┼─────┤29 ││ │ │ │卷第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180 頁│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4枚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警卷㈠P180-1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1枚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人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182) │ │ │├──┼──────┼─────┼───┼────┼────┼───┼───────┼─────┼───┤│ 21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12│ 98000元│50864元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醫療保險 │ (乙○○) │月27日│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174) │ │一編號││ │ │ │ │ │ │ ├───────┼─────┤30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75-1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內容變更通│「乙○○」│ ││ │ │ │ │ │ │ │知書「要保人簽│簽名2枚 │ ││ │ │ │ │ │ │ │名欄、被保險人│ │ ││ │ │ │ │ │ │ │簽名欄」 (警卷│ │ ││ │ │ │ │ │ │ │㈠P178) │ │ │├──┼──────┼─────┼───┼────┼────┼───┼───────┼─────┼───┤│ 22 │南山人壽B1還│ 乙○○ │96年8 │0000000 │143276元│陳妙勤│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本終身保險 │ (乙○○) │月28日│元 │ │陳清雲│、不同意簽名欄│簽名2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一編號││ │ │ │ │ │ │ │(警卷㈠P151) │ │31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陳清雲」│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 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52-155│ │ ││ │ │ │ │ │ │ │) │ │ │├──┼──────┼─────┼───┼────┼────┼───┼───────┼─────┼───┤│ 23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6年8 │0000000 │120974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28日│元 │ │ │、不同意簽名欄│簽名2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156) │ │32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57-159│ │ ││ │ │ │ │ │ │ │) │ │ │├──┼──────┼─────┼───┼────┼────┼───┼───────┼─────┼───┤│ 24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6年11│0000000 │176622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30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警卷㈠P160)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33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61-163│ │ ││ │ │ │ │ │ │ │) │ │ │├──┼──────┼─────┼───┼────┼────┼───┼───────┼─────┼───┤│ 25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7年4 │0000000 │219952元│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21日│元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警卷㈠P199)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34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200-2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乙○○」│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2枚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警卷㈠P203-20│ │ ││ │ │ │ │ │ │ │4) │ │ │├──┼──────┼─────┼───┼────┼────┼───┼───────┼─────┼───┤│ 26 │南山人壽康祥│ 乙○○ │98年3 │495000元│198000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一生終身保險│ (乙○○) │月24日│ │ │蔡雨秦│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222) │ │一編號││ │ │ │ │ │ │ ├───────┼─────┤35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2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暨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223-225) │ │ │├──┼──────┼─────┼───┼────┼────┼───┼───────┼─────┼───┤│ 27 │南山人壽不分│ 乙○○ │98年3 │605604元│302802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紅康壽終身壽│ (乙○○) │月24日│ │ │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險 │ │ │ │ │ │(警卷㈠P228)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36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2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暨簽名欄」 (警│ │ ││ │ │ │ │ │ │ │卷㈠P229-230) │ │ │├──┼──────┼─────┼───┼────┼────┼───┼───────┼─────┼───┤│ 28 │南山人壽雙福│ 乙○○ │98年5 │37800 │264082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外幣養老保險│ (乙○○) │月22日│美元 │ │蔡欣潔│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警卷㈠P231) │ │一編號││ │ │ │(參警│(參警卷│ │ ├───────┼─────┤37 ││ │ │ │卷第 │第234 頁│ │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232 頁│反面)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4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 │ ││ │ │ │ │ │ │ │卷㈠P232-234) │ │ ││ │ │ │ │ │ │ ├───────┼─────┤ ││ │ │ │ │ │ │ │鉅額保險財務問│「乙○○」│ ││ │ │ │ │ │ │ │卷「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欄、被保險人簽│ │ ││ │ │ │ │ │ │ │名欄」(警卷㈠ │ │ ││ │ │ │ │ │ │ │P235) │ │ │├──┼──────┼─────┼───┼────┼────┼───┼───────┼─────┼───┤│ 29 │南山人壽增美│ 乙○○ │98年6 │30389 │169514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滿外幣增額終│ (乙○○) │月19日│美元 │ │蔡雨秦│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身分紅壽險 │ │ │ │ │ │(警卷㈠P240) │ │一編號││ │(Z000000000)│ │ │(參警卷│ │ ├───────┼─────┤38 ││ │ │ │ │第243 頁│ │ │外幣保險要保書│「乙○○」│ ││ │ │ │ │反面)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4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 │ ││ │ │ │ │ │ │ │卷㈠P241-243) │ │ │├──┼──────┼─────┼───┼────┼────┼───┼───────┼─────┼───┤│ 30 │南山人壽美年│ 乙○○ │98年12│21850 │ 77568元│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外幣增額還│ (乙○○) │月1日 │美元 │ │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本終身保險 │ │ │ │ │ │(警卷㈠P244) │ │一編號││ │(Z000000000)│ │ │(參警卷│ │ ├───────┼─────┤39 ││ │ │ │ │第247 頁│ │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反面)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4枚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 │ ││ │ │ │ │ │ │ │卷㈠P245-247) │ │ │├──┼──────┼─────┼───┼────┼────┼───┼───────┼─────┼───┤│總計│ │ │ │ │0000000 │ │ │ │ ││ │ │ │ │ │元 │ │ │ │ │└──┴──────┴─────┴───┴────┴────┴───┴───────┴─────┴───┘【附表二】:告訴人乙○○購買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明細┌──┬──────┬─────┬───┬────┐│編號│ 險種名稱 │ 要保人 │保 單│年繳保費││ │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生效日│ │├──┼──────┼─────┼───┼────┤│ 1 │南山人壽財星│ 乙○○ │96年8 │120000元││ │高照變額萬能│ (謝0津) │月10日│ ││ │壽險 │ │ │ ││ │(Z000000000)│ │ │ │├──┼──────┼─────┼───┼────┤│ 2 │南山人壽伴我│ 乙○○ │96年6 │120000元││ │一生變額壽險│ (壬○○) │月29日│ ││ │(Z000000000)│ │ │ │├──┼──────┼─────┼───┼────┤│ 3 │南山終身醫療│ 壬○○ │96年7 │89745元 ││ │保險 │ (壬○○) │月11日│(參警卷││ │(Z000000000)│ │ │第336 頁││ │ │ │ │反面) │├──┼──────┼─────┼───┼────┤│ 4 │南山人壽伴我│ 己○○ │96年8 │120000元││ │一生變額壽險│ (丁○) │月24日│ ││ │(Z000000000)│ │ │ │├──┼──────┼─────┼───┼────┤│ 5 │南山人壽伴我│ 乙○○ │96年6 │120000元││ │一生變額壽險│ (乙○○) │月29日│ ││ │(Z000000000)│ │ │ │├──┼──────┼─────┼───┼────┤│ 6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6 │62640元 ││ │醫療保險 │ (乙○○) │月26日│ ││ │(Z000000000)│ │ │ │└──┴──────┴─────┴───┴────┘【附表三】:被告庚○○無罪部分┌──┬──────┬─────┬───┬────┬────┬───┐│編號│ 險種名稱 │ 要保人 │保 單│年繳保費│ 佣 金 │ 備註 ││ │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生效日│ │ │ │├──┼──────┼─────┼───┼────┼────┼───┤│ 1 │南山人壽財星│ 戊○○ │96年11│0000000 │ 44000元│原起訴││ │報喜躉繳變額│ (戊○○) │月30日│元 │ │書附表││ │壽險 │ │ │【躉繳】│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17 │├──┼──────┼─────┼───┼────┼────┼───┤│ 2 │南山人壽財星│ 戊○○ │96年12│0000000 │ 22000元│原起訴││ │報喜躉繳變額│ (戊○○) │月11日│元 │ │書附表││ │壽險 │ │ │【躉繳】│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18 │├──┼──────┼─────┼───┼────┼────┼───┤│ 3 │南山人壽添運│ 戊○○ │98年1 │0000000 │ 2200元│原起訴││ │萬能終身壽險│ (己○○) │月9日 │元 │ │書附表││ │(Z000000000)│ │ │【躉繳】│註:此欄│一編號││ │ │ │ │ │與編號4 │19 ││ │ │ │ │ │為同一張│ ││ │ │ │ │ │保單(參│ ││ │ │ │ │ │警卷㈠ │ ││ │ │ │ │ │P268-272│ ││ │ │ │ │ │) │ │├──┼──────┼─────┼───┼────┼────┼───┤│ 4 │南山人壽鴻利│ 戊○○ │98年1 │0000000 │176721元│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己○○) │月9日 │元 │ │書附表││ │紅保險 │ │ │ │註:此欄│一編號││ │(Z000000000)│ │ │ │與編號4 │22 ││ │ │ │ │ │為同一張│ ││ │ │ │ │ │保單(參│ ││ │ │ │ │ │警卷㈠ │ ││ │ │ │ │ │P268-272│ ││ │ │ │ │ │) │ │├──┼──────┼─────┼───┼────┼────┼───┤│ 5 │南山人壽增美│ 己○○ │98年4 │15700 │111470元│原起訴││ │滿外幣增額終│ (己○○) │月24日│美元 │ │書附表││ │身分紅壽險 │ │ │(參警卷│ │一編號││ │(Z000000000)│ │ │第311 頁│ │23 ││ │ │ │ │反面) │ │ │├──┼──────┼─────┼───┼────┼────┼───┤│ 6 │南山人壽增鑫│ 己○○ │98年4 │30144 │ 28536元│原起訴││ │動外幣養老保│ (己○○) │月24日│美元 │ │書附表││ │險 │ │ │【躉繳】│ │一編號││ │(Z000000000)│ │ │(參警卷│ │24 ││ │ │ │ │第313-3 │ │ ││ │ │ │ │頁反面)│ │ │├──┼──────┼─────┼───┼────┼────┼───┤│ 7 │南山人壽財星│ 己○○ │96年12│0000000 │110000元│原起訴││ │報喜躉繳變額│ (己○○) │月11日│元 │ │書附表││ │壽險 │ │ │【躉繳】│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25 │├──┼──────┼─────┼───┼────┼────┼───┤│ 8 │南山人壽鴻利│ 己○○ │97年5 │0000000 │220542元│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己○○) │月29日│元 │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26 │├──┼──────┼─────┼───┼────┼────┼───┤│ 9 │南山人壽快活│ 己○○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丁○) │月31日│元 │ │書附表││ │保險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27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就原審及本院均判決被告無罪之部分,檢察官就該部分之上訴,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附表一編號1 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偽造之「│
│    │書等犯行      │乙○○」簽名玖枚、「謝0津」簽名壹枚,均沒│
│    │              │收。                                      │
├──┼───────┼─────────────────────┤
│  2 │附表一編號2 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偽造之「│
│    │書等犯行      │乙○○」簽名叁枚、「謝0津」簽名壹枚、「黃│
│    │              │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3 │附表一編號3 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偽造之「│
│    │書等犯行      │乙○○」簽名柒枚、「謝0津」簽名拾枚,均沒│
│    │              │收。                                      │
├──┼───────┼─────────────────────┤
│  4 │附表一編號4 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偽造之「│
│    │書等犯行      │乙○○」簽名叁枚、「謝0津」簽名貳枚、「黃│
│    │              │素蘭」簽名壹枚,均沒收。                  │
├──┼───────┼─────────────────────┤
│  5 │附表一編號5 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偽造之「│
│    │書等犯行      │乙○○」簽名貳枚、「謝0津」簽名叁枚,均沒│
│    │              │收。                                      │
├──┼───────┼─────────────────────┤
│  6 │附表一編號6 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偽造之「│
│    │書等犯行      │乙○○」簽名捌枚、「謝0津」簽名陸枚,均沒│
│    │              │收。                                      │
├──┼───────┼─────────────────────┤
│  7 │附表一編號7 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壹枚、「陳清雲」簽名叁枚,│
│    │              │均沒收。                                  │
├──┼───────┼─────────────────────┤
│  8 │附表一編號8 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偽造之「乙○○」簽名陸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9 │附表一編號9 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貳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壹枚、「黃素蘭」簽名叁枚,│
│    │              │均沒收。                                  │
├──┼───────┼─────────────────────┤
│ 10 │附表一編號10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壹枚│
│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壹枚,均沒收。            │
├──┼───────┼─────────────────────┤
│ 11 │附表一編號11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壹枚,均沒收。            │
├──┼───────┼─────────────────────┤
│ 12 │附表一編號12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壹枚,均沒收。            │
├──┼───────┼─────────────────────┤
│ 13 │附表一編號13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叁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貳枚、「黃素蘭」簽名叁枚,│
│    │              │均沒收。                                  │
├──┼───────┼─────────────────────┤
│ 14 │附表一編號14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貳枚│
│    │書等犯行      │、「壬○○」簽名壹枚、「黃素蘭」簽名貳枚,│
│    │              │均沒收。                                  │
├──┼───────┼─────────────────────┤
│ 15 │附表一編號15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壹枚│
│    │書等犯行      │沒收。                                    │
├──┼───────┼─────────────────────┤
│ 16 │附表一編號16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偽造之「壬○○」簽名柒枚│
│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17 │附表一編號17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    │書等犯行      │、「己○○」簽名壹枚,均沒收。            │
├──┼───────┼─────────────────────┤
│ 18 │附表一編號18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枚│
│    │書等犯行      │、「己○○」簽名叁枚、「黃素蘭」簽名貳枚,│
│    │              │均沒收。                                  │
├──┼───────┼─────────────────────┤
│ 19 │附表一編號19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偽造之「乙○○」簽名陸枚│
│    │書等犯行      │、「陳清雲」簽名叁枚,均沒收。            │
├──┼───────┼─────────────────────┤
│ 20 │附表一編號20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偽造之「乙○○」簽名陸枚│
│    │書等犯行      │,均沒收。                                │
├──┼───────┼─────────────────────┤
│ 21 │附表一編號21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22 │附表一編號22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枚│
│    │書等犯行      │、「陳清雲」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                                          │
├──┼───────┼─────────────────────┤
│ 23 │附表一編號23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枚│
│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24 │附表一編號24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叁枚│
│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25 │附表一編號25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26 │附表一編號26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叁枚│
│    │書等犯行      │,均沒收。                                │
├──┼───────┼─────────────────────┤
│ 27 │附表一編號27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叁枚│
│    │書等犯行      │,均沒收。                                │
├──┼───────┼─────────────────────┤
│ 28 │附表一編號28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偽造之「乙○○」簽名柒枚│
│    │書等犯行      │,均沒收。                                │
├──┼───────┼─────────────────────┤
│ 29 │附表一編號29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    │書等犯行      │,均沒收。                                │
├──┼───────┼─────────────────────┤
│ 30 │附表一編號30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    │書等犯行      │,均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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