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48 分鐘讀完全文 84,2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莊深淵唐中興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素月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四九號),暨移請併案審理(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庚○○自民國八十六年起,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臺中分公司黎明通訊處(址設臺中市○○區○○○路○段○○○號二樓)擔任保險業務員,並於九十六年間升任區經理,負責拓展業務,招攬人壽保險、基金投資、收取保險費與基金款項及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轉交款項等職務。其自九十六年六月起開始向友人乙○○招攬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乙○○遂於附表二所示之保單生效日前數日,陸續以伊自己或配偶癸○○、母親己○○為要保人,經由庚○○承攬向南山人壽公司投保附表二所示之終身醫療、投資型保險(其中編號一、二、四、五可做增額儲蓄),並委託庚○○代為處理繳納保費及增額投資等事宜,而庚○○亦明知乙○○於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間所持續交付之支票、現金或匯款等大約新臺幣(下同)四千萬元,係作為附表二所示六份保險契約之增額投資、繳納保費之用,詎其為獲取高額業務津貼及業績獎金,明知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竟猶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並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行使、背信之犯意,於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間,在不詳處所,未經乙○○、癸○○、謝0津(乙○○之女,未滿十八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己○○及不知情之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陳清雲、陳妙勤、黃素蘭(上三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同意或授權,多次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乙○○、癸○○、謝0津、己○○名義,自行在附表一所示人身保險要保書上,各填載乙○○、癸○○、謝0津、己○○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基本資料,並分別在該等要保書(含重要事項告知書、結匯授權書、主約說明、鉅額保險財務問卷、轉帳同意書等相關資料)上之「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欄等處,臨摹偽簽「乙○○」、「癸○○」、「謝0津」、「己○○」之署名多枚,並於其上「業務人員簽名」欄,偽簽「陳清雲」、「陳妙勤」、「黃素蘭」之簽名多枚,及代曾同意列名招攬之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廖容儀、蔡雨秦、楊欣婕、蔡欣潔、郭亭妏(上五人皆另為不起訴處分)簽名或由渠等自行簽名後,表明欲投保之意,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要保書之私文書共三十份。庚○○復在該等要保書所附業務人員報告書,此庚○○業務上應探詢要保人是否有簽約真意之報告欄位上簽名,而虛偽表明已經親自見到各該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於要保書上親筆簽名,且已向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解說全部投保須知之不實事項後,即持各該偽造之要保書向南山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辦理投保而行使之,佯以該等要保人名義向南山人壽公司承保,使該等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認分別係庚○○與前揭陳清雲、陳妙勤、黃素蘭、廖容儀、蔡雨秦、楊欣婕、蔡欣潔、郭亭妏所共同招攬之保險業務,遂據以核發保單及保險單簽收單予庚○○,庚○○代附表一所示要保人收存保單後,又在保險單簽收單上「要保人簽名」欄、「法定代理人簽名」欄、「業務員簽名」欄上,偽簽如附表一所示要保人乙○○、癸○○、謝0津及法定代理人乙○○、業務員黃素蘭之署名多枚,再陸續持向南山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之,致該等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因而核算應給予庚○○及陳清雲等八人招攬成功之第一年度業務津貼、特別津貼(組織津貼)、年終業績獎金等,且因乙○○不疑有他,猶持續交付支票、現金或匯款予庚○○,庚○○除將部分支付附表二所示六份保單保費外,亦將款項繳入附表一所示保單帳戶中,進而領取第二年度以後之津貼及獎金,其即以此違背任務之方式,向南山人壽公司詐得不法之高額佣金。期間庚○○又陸續於契約變更/復效/保單補發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之「要保人(委任人)簽名」欄、「被保險人簽名」欄、「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欄等處,偽簽「乙○○」、癸○○、謝0津、己○○之署名多枚,持續足生損害於乙○○、癸○○、謝0津、己○○、陳清雲、陳妙勤、黃素蘭等人及南山人壽公司對於保險業務管理、風險評估之正確性(詳細情形如附表一所示)。嗣乙○○因接獲保單失效通知書發覺有異,向南山人壽公司查詢而得悉上情。

二、案經乙○○、南山人壽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法文甚明,又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雖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此亦僅係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已,如被告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而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說明,可知並未將此傳聞例外限縮於須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時,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得平衡,縱該證人在偵查中未經被告詰問,惟倘被告於審判中業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0五號判決意旨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可知,在偵查中訊問證人,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固未行使反對詰問權,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但非為無證據能力,亦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三六五號、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二三號、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五六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乙○○、戊○○、證人癸○○、己○○、楊玠青、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被告庚○○及其選任辯護人並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狀,況其中證人乙○○、戊○○、癸○○、己○○於本院審理時,均經具結進行詰問,皆已賦予被告對證人乙○○、戊○○、癸○○、己○○詰問之機會,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又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經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二八四頁背面),其意即等同認為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另再經本院於審理時將該等證人筆錄逐一提示予被告、選任辯護人供其等閱覽並告以要旨,則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是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故其虛偽之可能性甚小,是以,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外,否則即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查南山人壽公司業務代表簽定合約一覽表、壽險部業務代表聘約書、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業務津貼表、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區經理委任合約書、區經理之津貼及獎金表、展業顧問之津貼及獎金表、區經理委任合約之評量標準、業務代表合約書、業務津貼及獎金表、業務主任委任合約書、業務主任之津貼及獎金表、業務主任委任合約之評量標準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業務代表承攬合約之評量標準、三十九張保單保費繳交明細資料、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寄發時點彙整表及各保單最近一期之「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資料、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之「投資內容異動申請書」、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之體檢資料、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之保險金申請書及公司結案工作底稿資料、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之「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請書」、電訪保戶乙○○紀錄彙整表、健康檢查通知信函、業務人員合約終止通知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下稱金管會)會議簽到單及紀錄等,係分別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為之紀錄文書,皆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且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害人南山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甲○○於警、偵查時之指述、證人謝0津於偵查時之供述、證人乙○○、戊○○、癸○○、己○○、楊玠青、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於警詢時之陳述,暨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告訴人乙○○申訴資料、南山人壽業務人員訪談紀錄表、送鑑定保單明細、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資料、乙○○等人四十五張保單明細表、庚○○坦承代為簽名一覽表、南山人壽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清冊、人身保險要保書、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外幣壽險要保書、人壽保險簡式要保書、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財星報喜躉繳變額壽險要保書、外幣壽險簡易核保要保書、投資型保險要保書、保險契約書、保單明細表、南山人壽網頁保單明細查詢資料、保單明細資料、證人乙○○等人自九十六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止與南山人壽公司交易之相關票據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可投資美金基金之投資型保單網頁資料、九十九年六月二日金管會錄音譯文、南山人壽公司體檢申請/照會單、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庫)代收南山人壽外幣保費繳款書等,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情形,又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及書面作成時之情況,亦無其他不法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有證據能力。

四、另本案其他卷證所涵括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皆無疑義。

貳、有罪部分:(如附表一所示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庚○○對於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至三十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背信、詐欺之行為,辯稱:附表一所示要保單有部分是其幫乙○○等人代為簽名,其承認代簽違反規定,但其是受乙○○口頭委託才代簽,又乙○○、癸○○有應南山人壽公司要求去做新的承保體檢,所以乙○○所說增額投資一事不實在,且乙○○、己○○有至南山人壽公司所指定配合之合庫開立美元帳戶,由其與戊○○到臺中市烏日區農會信用部(下稱烏日農會)提領現金後至合庫匯款,另乙○○亦曾申請理賠,可見乙○○知悉附表一保單存在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一)附表一編號一、三、七、八、十七、十九、二十部分,南山人壽公司分別自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寄發載有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主契約險種之「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給乙○○;(二)南山人壽公司於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年底均曾寄發載有當年度各該保單號碼、所繳保費明細之「當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給要保人作為申報所得稅憑證,足徵乙○○知悉上開保單,且均係乙○○授權投保;(三)附表一編號二、九分別年繳保費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十三萬二千四百四十元,與增額投資型保單之增額單位須以「千元」整數計算不符;且乙○○於九十八年十月十日開立面額四十萬六千三百九十九元支票,係用在繳納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之第二期保費,亦與增額投資單位須以「千元」計算不合,可見該等支票並非用以繳納附表二之投資型保單;(四)附表一編號四部分,南山人壽公司曾於電訪乙○○時,告知保單號碼及金額;另編號二四部分亦曾電訪乙○○;(五)附表一編號六、十一、

十二、二八、二九、三十保單之首期保費均是繳納美金,款項直接從要保人帳戶換成美金後,填載「合庫代收南山人壽外幣保費繳款書」,再直接進入南山人壽公司之外幣專戶,合庫並當場交付收執聯予陪同被告前往銀行之戊○○,並寄交收據給乙○○,足見被告根本無從經手現金而冒名投保;

(六)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十六為癸○○親簽,因癸○○所投保之附表二編號三保單(生效日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係傳統型保單,且未超過一定金額,故不需體檢,年繳保費僅八萬八千六百六十五元,非屬年繳保費五十萬元之VIP會員,根本無免費健檢,而癸○○已證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體檢文件為伊親簽,可見癸○○是為了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之新保單而體檢等語。

二、然查:

(一)前開犯罪事實,迭據告訴人乙○○、南山人壽公司告訴代理人甲○○及證人癸○○、己○○於警詢、偵查中指訴綦詳。徵諸告訴人乙○○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我總共委託被告幫我買六份保單,要保人是我時都是我自己親自在保單上簽名,以癸○○、己○○為要保人的保單,也是他們自己簽名,都在我家簽立,我沒有授權被告簽立我任何一份保單,我購買的保單中有四份有投資性質,被告說可以節稅、投資、理財,一部分可以存錢,一部分可以買基金,隨時可以增額、贖回,有部分我有去購買基金;我是收到一張保單停效通知,後來上網才知道我和家人有這麼多份保單,在收到保單失效前,我有收過催繳的,被告都說她會處理,被告說因為投資標的物不同,所以保單號碼會不一樣,我當時就相信她的專業,我有拿錢給被告,要增額到我原本保的四份可以增額的保單中,我不知道她有沒有把錢存到這幾份保單上,除了我保的六份保單外,我還有拿很多錢給被告,扣掉我繳的保費外,約還有四、五千萬,因為被告說如果有錢就可以拿給她,不要放在銀行,超過六百萬元會被扣重稅,被告說拿錢給她增額到我四份投資型保單平台,一個平台可以投資三千六百萬,我四份投資型保單,部分的保險金額,投資於四個基金買賣平台;被告沒有說購買分紅型、壽險型、年金型、投資美金型的保單,被告只有說我買的基金有美金,需要開立外匯帳戶,方便把錢存起來,所以我有開立外匯帳戶,收到繳費通知單時,我打電話給被告,她就很快來拿走;我買的六份保單有去體檢過,因為被告說公司每年會送我一次體檢,被告會通知我要去體檢,我幾乎每年都有去,但是體檢報告我都沒有拿到,因為被告說公司要存檔,有些報告在醫院就可當場看到,我又去過美村路二次,一次去太平的醫院,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年都有去,有一次檢查尿液沒過,被告說還要再檢查,帶我去一家私人的檢驗所檢查,我不是因為保險而去體檢,被告說是南山人壽公司送我的體檢等語甚詳;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具結證述: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保單我沒有委託被告代簽,這些保單未經過我同意投保,我是在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才知道,因為我媽媽己○○買的一份保單失效,到南山人壽公司臺中分公司去問,我說我有需要看一下我的,印出來才發現有三十九份保單,在這之前,我看號碼都不一樣,有問過被告,被告說那是投資標的物不同,因為我們沒買過這個東西,也不知道,只能選擇相信;這事件我有跟金管會投訴,被告態度很強硬,她說都是我們親簽,她的下線也全部異口同聲說是親簽,後來是組長說做筆跡鑑定,若確定不是我們親簽,全部這三十九份保單投保金額南山人壽公司要歸還我們;我不知道健檢是為了訂立新保險契約而做,因為被告說她們公司每年針對VIP客戶送健檢;我有看過南山人壽公司函覆之附件二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明細這一塊,當時被告只叫我看基金的賺跟賠、加跟減,寄來時被告叫我直接看後面這裡就好,看完後她就收走了,保險公司有將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的首頁連同後面的保單帳戶明細、交易一覽表,保單帳戶價值等寄給我,裡面很多張,但是被告說前面那個不用看,只要看後面這個保單明細加或減就可以了,所以前面我沒有注意到,這是我疏忽的地方;我陸陸續續交給被告四、五千萬元,有現金、支票,也有轉帳或匯款,我就是要增額投資,被告告訴我是存在那十二萬裡面再拿出來投資買基金,就是起訴書附表二那四份投資型保單,被告說那是帳戶,可以存款,一個帳戶可存三千六百萬元,是類似帳戶的平臺,可以存款儲蓄還可以投資,就是拿一部分的錢出去買基金;我從來沒有填過異動書,被告沒有讓我寫,我也不知道要寫這個東西等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三十至四六頁),且互核相符。另證人癸○○亦於本院具結證陳附表一保險簽收單、人身保險書之「癸○○」均非伊所簽,也未授權或同意其他人代簽這些文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五二頁背面),經核也與證人乙○○歷次所陳吻合。

(二)被告與證人乙○○、癸○○等人就雙方要保文件是否保戶親簽、有無授權簽名及招攬過程固各執一詞。然考諸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均未曾親視附表一所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簽名乙節,業經渠等於警詢或偵查中陳明在卷,其中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楊欣婕於偵訊時亦皆具結證述:沒有見過乙○○當場在保單上簽名,也沒有收過乙○○的保單等情,另證人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則稱:實際上並未去招攬附表一所示保單,也沒有在招攬契約書業務員欄位簽名,根本不知也未同意被告以我名義招攬保險等語甚明,而上開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被訴涉嫌與被告庚○○共同向南山人壽公司詐取業務津貼罪嫌,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得憑。再者,金管會於證人乙○○提出申訴後,將附表一所示保單與證人乙○○、癸○○平日簽名文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特徵比對法鑑定結果,認為:「乙○○」字跡部分,A1與B1不相符,所列字跡之佈局、字體結構、筆劃順序、筆劃相關位置、運筆方式及連筆方式不相符;而「癸○○」字跡中,A2-1與B2不相符,所列字跡之佈局、字體結構、筆劃順序、筆劃相關位置、運筆方式及連筆方式不相符,A2-2類字跡僅現有資料無法鑑定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㈡字第0九九0一四八四一三號警卷第四五至四七頁)、送鑑定保單明細、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資料存卷可稽。又細觀卷內附表一編號一要保書之被保險人姓名欄,竟將謝0津錯寫為謝「玫」津,衡情被保險人謝0津本人或其母即要保人乙○○當無錯填自己、獨生女兒姓名之可能,足見此份保險契約,確非證人謝0津或乙○○簽寫,且未經伊等親自檢視無訛。況被告於警偵、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坦承:其代簽二十九份,只要是乙○○付錢的,其就有代簽,對於代簽名偽造文書的部分其認罪;三十九份保單有八份不是經由其簽寫業務員的名字,分別為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號,其餘都是其幫自己及其他業務員簽寫;乙○○的保單上有列陳妙勤、黃素蘭、陳清雲為保險業務員,他們三人沒有和其去招攬乙○○投保,只是在契約上業務員欄列上他們的名字,黃素蘭、陳清雲、陳妙勤所招攬之保單都由其一人獨自向乙○○及家人招攬,他們只是掛名而已,因為其要升經理,三人業績獎金由其領取,另蔡雨秦、蔡欣潔、楊欣婕、郭亭妏、廖容儀僅協助照顧乙○○小孩,所以績效也掛她們的名字等語明確,核與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所證符合。基上卷證資料參互以觀,考之證人乙○○、癸○○歷次警、偵迄本院之證詞,大體一致,且前揭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於偵查之證述,均係經具結所為,如有虛偽不實,須受偽證罪之處罰,而被告與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間為上下屬同事或親友關係,並無深仇宿怨,按理當無甘冒受偽證罪刑事追訴之風險,設詞構陷被告之可能?堪認證人乙○○、癸○○所述,並非虛構誣陷之詞,益見證人乙○○證稱:伊九十六年投保投資型保單係為節稅規劃,被告表示保險商品為一投資平台,若資金寬裕可持續增額投入,最高額度達三千六百萬元,伊於九十八年底收到保單停效、墊繳通知,均交被告處理,直至九十八年底、九十九年發現異常,經向南山人壽公司專線及上網保戶園地查詢始知投保張數高達四十五份,其中僅六份有投保意願,其餘保單及相關契約變更皆非證人乙○○親簽,且黃素蘭等業務員並未出席招攬等情,具有高度之憑信性,真實可採。

(三)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如上。惟:

⒈被告、選任辯護人固屢以證人乙○○、癸○○、謝0津等人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保單存在,且係乙○○等人委託代簽云云,然被告針對此部分辯解,始終未提出相關事證憑佐,其並坦承無乙○○等人之書面授權,亦無法證明曾獲口頭委託。再綜覽被告歷次辯詞,其於金管會受理證人乙○○申訴時,原辯稱:相關要保文件皆為保戶親簽,其餘保單上業務員皆有陪同招攬及遞送保單、簽收回條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一八四0號卷第六九頁),嗣附表一所示保單經金管會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筆跡鑑定,認為與證人乙○○、癸○○本人筆跡不符,且前揭證人蔡雨秦、郭亭妏、廖容儀、蔡欣潔、楊欣婕、陳妙勤、陳清雲、黃素蘭陳述未曾見過附表一所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簽名,亦未收過乙○○保單等語,或稱不曾與被告共同招攬乙○○投保等詞後,被告始於警詢、偵查中坦稱:其有幫乙○○、癸○○、謝0津等人代為簽名,共二十九件保單是其代簽名,只要是乙○○付錢的,其就有代簽;陳妙勤、黃素蘭、陳清雲三人沒有和其去招攬乙○○投保,只是在契約業務員欄列他們的名字,他們是掛名而已;三十九份保單有八份不是由其簽寫業務員名字,其餘都是其幫自己及其他業務員簽寫等語在卷,更進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初始時自承:其對於代簽名偽造文書的部分認罪等詞,惟迄之後準備程序、審理時又翻異稱:其不認罪,其都有得到乙○○的授權等語,基上,顯見被告前後供詞反覆,所辯真實性大有可疑。反觀證人乙○○每每堅稱伊交付予被告之款項,係作為附表二投資型保單增額投資之用,且與證人癸○○均否認有委託被告投保附表一保險契約及授權情事,伊等簽名係遭被告偽造等節,已如前述,且所證吻合。又證人即南山人壽公司稽核室副總經理兼總稽核楊玠青亦於偵查具結證陳:我們查的結果,有些字跡疑似是描繪的(見同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四九號卷第六一頁),另證人即南山人壽公司稽核人員辛○○也於本院到庭證稱: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不可以代要保人在保單上簽名,也不可以在保單簽收單上代客戶簽名,這會使保單變成自始無效,因為無法確認客戶有意願簽署這份保單,在保單簽收單上由客戶自己簽名的用意是要確認保單有確實到保戶手上;要保書後面所附業務人員報告書,主要用意是業務員要跟公司陳訴招攬過程及與保戶的關係,並確認保戶有無在保單上簽名,這份報告應由招攬的業務員製作,他本人應該在報告書簽署,業務人員報告書就是保險業務員就每件招攬的保險契約在業務上所需作成的業務報告等詞明確。況被告因自行模擬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之故,以致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全屬無效,南山人壽公司經乙○○等人申訴遭偽造投保後,已與乙○○進行和解、賠償,並將所有保費歸還證人乙○○一情,業據南山人壽公司告訴代理人甲○○、證人辛○○陳述屬實。從而,被告空言辯稱獲有授權云云,既乏具體證據可佐,亦與前揭事證不符,自難採信。

⒉徵諸證人楊玠青於警詢時陳稱:乙○○所購買之四張投資型保單(指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增額保費之佣金率為百分之二,若另購買其他保單則依保單險種及投保年齡而有不同佣金率,一般首年度保單之佣金率皆超過百分之二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㈡字第0九九0一四八四一三號警卷第二五頁),另證人辛○○亦於本院具結證述:就我們公司的投資型商品而言,連結的基金大致差不多,一般保戶的投資方式是買一張保單,繳交基本保費後,如果後續要追加投資,會以增額保費的方式繳付在同一張保單,我們發現乙○○相關保戶中,同一個被保險人已經先買了一張投資型保單,後續又幫他追加一至二張一樣的投資型保單,這與一般交易方式比較不一樣,因為在投保新保單的狀況下,保戶所需付的行政費用,包括傭金會比增額保費的方式不划算,所謂的行政費用包括公司內部運作的成本,最主要的就是業務員的傭金;所增加之行政費用係依據公司保險險種商品而定,一般最少超過百分之二十,但是年金險就不會超過,要看他整年度繳的保費,給業務員的傭金一般依照保費的比例;而乙○○等四位被保險人,總共有十一張保單有這種狀況;以投資型保險而言,我們公司有銷售AWMRPK5、BELRPO5、JVARPQ5這三種投資型商品,連結的基金大致差不多,假設客戶進行額外投資,可繳交增額保費,如果以購買新保單的方式,對客戶而言不划算,因為所需繳交的行政費用等較多,壽險的部分有6B1AAP、6PILS6Q、BELSPQ,本案同一年度、同一保險人,在不到一個月,又買了同一種保單,在公司的規定,這個情況是可以增加主約保額,而不需去購買新的保單,可以達到同樣的保障效果,如果買新的保單,對保戶而言,會增加行政費用等詞甚詳。又附表一保單累計之年繳保費達二千七百九十七萬零三百八十三元,此額並非證人乙○○所能負擔,亦經伊陳明,本院審酌被告經常幫忙證人乙○○處理日常生活雜務、接送小孩上課補習,甚者於乙○○住院時到院照料,此情已據其二人表明在卷,顯見被告與證人乙○○間關係密切,交情甚篤,彼此間存有高度信賴,則被告既身兼證人乙○○一家之親密友人及保險業務員,主要仰賴其代為規劃保險理財、節稅事項,按理被告應竭盡所能協助乙○○避免支出無謂之行政費用為是,何以竟未依保險業界慣例,以增加主約保額之方式將乙○○託付之金錢繳付在附表二所示原保單內,反而以異於業界常規之型態另外替乙○○等人投保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此非但致使乙○○必須支出多餘之行政費用及佣金,更超出乙○○所能負擔年繳保費之能力範圍,實難以想像?倘如被告所言,附表一所載保單均為證人乙○○等人知悉並同意投保,然被告就此部分,卻無法說明為何證人乙○○等人願意違反常情,而支付較多之行政費用及佣金。況被告於偵查時亦陳稱:乙○○在她本人戶頭內增額投資,其拿不到百分之一的佣金,因為沒有業績,還要扣稅,乙○○是公司VIP,新買保單其拿的佣金美元部分從百分之二、四至六都有,儲蓄險百分之二至六都有可能,重大疾病有百分之二至四十、四五的可能性,要看年齡等語明確,足認證人乙○○指述被告為獲取高額佣金,遂利用伊對被告之高度信賴,違背所託任務,在乙○○不知情下,未經同意即擅自將原本要用於增額之投資保險,改投以附表一之其他類型保險,並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簽名,締結超過乙○○能力所能負擔之保險契約乙節,應值憑採。

⒊又南山人壽公司雖會寄發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予要保人作為年度報稅憑證,且於保戶終止契約時,將解約款項以票據或匯款至要保人帳戶內,並寄送通知函予保戶,然如保險業務員未開立收據、保單簽收單予保戶,或私下以代簽方式替保戶投保新保單,抑或保戶未注意保險公司所寄繳費證明、契約變更、解約等通知單之關聯性時,保戶即有可能不知道業務員私下為其投保等情,業經證人辛○○證陳在卷。本案證人乙○○多次陳稱:附表二所示四份投資型保險各可存放三千六百萬元,除了這四份投資型保險外,伊未同意、授權被告再買其他保險來投資,如伊要買基金或有多餘的錢時,就會交給被告幫忙增資,伊陸陸續續以現金、支票、轉帳或匯款交給被告四、五千萬元,都是要增額投資,伊沒有繳過其他保險單的保費,收到南山人壽公司的繳費通知書或繳費證明書時,被告都說是基金投資,並且很快收走,伊也問過被告為何保險號碼不一樣,被告說因為投資標的不同,所以保單號碼不一樣,伊相信被告的專業,伊亦曾收過催繳通知,被告都說她會處理,至於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明細,被告只叫伊看基金的賺跟賠、加跟減就好,看完後她就收走了等語在卷,此外,被告亦坦承替證人乙○○等人保管附表一所示保單,直至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才將該等保單攜至乙○○所經營之東億診所遞交予證人癸○○等節不諱。衡情證人乙○○基於對被告之高度信任關係,將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事宜及相關書面通知、資料函文等,全數交由被告處理,以致疏未留意附表一所示保險契約、保單號碼、繳費通知書、保險費繳納證明書、催繳通知、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明細、電訪等實質內容,亦不清楚投資型保單之增額單位須以「千元」整數計算,因而不知附表一所載保單之存在及相關事項,尚不無可能。

⒋觀諸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五、六所示四個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確有美元資金之商品(見同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一八四0號卷第一五七至一六0頁、第一七四頁),足見證人乙○○所稱伊係應被告要求至合庫南屯分行開立美金帳戶供附表二所示四個投資型保單使用,並非無據。

⒌針對體檢部分,證人乙○○屢屢證陳:我並非為了投保而去體檢,也不知道是為了訂立新保險契約而做,因被告說我是VIP,所以南山人壽公司每年會送我一次健康檢查,而南山人壽公司一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陳報狀附件八、九共五個「乙○○」簽名是我親簽的,但該文件體檢申請及照會單上面沒有記投保總金額一千萬元,那應該是後來補的,因為我只簽前面的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跟出生年月日,還有寫裡面的打勾,後面這個金額是後來才補上去,之前裡面都是空格沒有寫,當時只有寫下面體檢資料而已,被告說這是公司體檢,本來就會寄回公司,被告說公司可以每年送我們健康體檢,我們就檢查,而且以前投保有一些不用經過體檢,像附表二中十二萬元投保時就不用體檢等語甚明;另證人癸○○亦證述:體檢文件是我簽的,我沒有詳細審閱體檢申請照會單的內容,被告帶我去抽血檢查,過程中就叫我簽名,說這是公司送的等詞。再經對照證人辛○○到庭所證:南山人壽公司有提供VIP客戶免費健康檢查,免費檢康檢查是一般的項目,此與一般投保檢康檢查保額過高或保戶有病史所去做的檢查不同,參加健康檢查的客戶很難分辨此二者健康檢查的不同,因為都是健康檢查等語,堪認證人乙○○、癸○○指稱伊等無從區辨承保體檢與VIP免費健檢有何不同,因而按照被告指示前往體檢一情,亦非全無可能,而可採信。

⒍基上,被告前揭辯解乃事後卸責之詞,又選任辯護人之各節辯護,亦無足為採,均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四)此外,復有南山人壽公司業務代表簽定合約一覽表、壽險部業務代表聘約書、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業務津貼表、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區經理委任合約書、區經理之津貼及獎金表、展業顧問之津貼及獎金表、區經理委任合約之評量標準、業務代表合約書、業務津貼及獎金表、業務主任委任合約書、業務主任之津貼及獎金表、業務主任委任合約之評量標準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業務代表承攬合約之評量標準、業務人員合約終止通知書、三十九份保單保費繳交明細資料、南山人壽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清冊、人身保險要保書、變額萬能壽險要保書、外幣壽險要保書、人壽保險簡式要保書、快活人生變額年金保險要保書、南山人壽財星報喜躉繳變額壽險要保書、外幣壽險簡易核保要保書、投資型保險要保書、保險契約書、保單明細表、南山人壽網頁保單明細查詢資料、乙○○等自九十六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止與南山人壽公司交易之相關票據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可投資美金基金之投資型保單網頁資料、合庫代收南山人壽外幣保費繳款書、九十九年六月二日金管會錄音譯文、金管局會議簽到單及紀錄、南山人壽公司業務人員訪談紀錄表、乙○○申訴資料、乙○○等人四十五份保單明細表、庚○○坦承代為簽名一覽表、健康檢查通知信函等在卷得考。綜合上述各項證據資料參互以觀,足見被告確有偽造文書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並行使、背信、詐欺之行為無訛。

(五)至被告、選任辯護人遲至本院辯論終結日即一0二年一月九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向南山人壽公司總公司或行政單位調閱該公司於九十六、九十八年度寄予要保人乙○○之「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並聲請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調乙○○及東億中醫診所於九十六、九十七年度申報營利或綜合所得稅之資料,以證明證人乙○○、癸○○有無持保單所繳費用抵稅情事,惟本院審之上開具狀聲請事項顯然屬於「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其等恐有延滯訴訟之意圖,況本案犯罪事實已臻明確,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業堪認定,理由已詳論如前,故認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請求實無再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駁回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併此敘明。

(六)綜上,被告行使偽造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背信、詐欺之犯行,堪以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被告庚○○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經總統於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號令修正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比較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之法條文字,與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將「不在此限」之文字修改為「從其規定」外,其餘文字內容並無二致。修正前後條文既僅係形式上作文字修正及條次調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附此敘明。又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即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八五號判例意旨、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一二八號判決意旨、九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因屬分則加重規定,已屬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於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七三一號判決意旨可參)。查被告庚○○為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成年人,而證人謝0津係八十九年三月出生,伊於附表一被害時僅七至九歲,有其等年籍資料附卷足查,且為被告所明知,則被告庚○○成年人故意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謝0津犯罪已明。核被告庚○○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犯行,均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所載行為,皆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如前所述,被告成年人故意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謝0津犯行使偽造文書罪,此部分犯罪類型已變更,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暨被告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於起訴書、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已有敘及,僅漏引該等法條,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並經本院於審理時一併告知,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二)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業務上不實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三)按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同一時間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施行為完全、大部分或局部同一,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部分,各次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間,暨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部分,各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背信罪、詐欺罪間,分別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六部分,均從一重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對於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部分,則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被告上開六次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編號一至六)、二十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編號七至三十)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故意對兒童犯罪部分,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身為南山人壽公司保險人員,不知篤守信用,愛惜保戶及南山人壽公司對其之信任,竟為圖一己之私利,以違背任務、偽造保單之方式詐取佣金,顯已獲得相當之不法利益,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犯罪時間非短,次數甚多,金額非微,對被害人乙○○等人、南山人壽公司所生之危害程度不輕,且尚未與前揭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僅針對附表一編號五部分坦白承認,另就附表一所載其餘犯行則砌詞否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保險單簽收單、要保書、主約說明、契約變更/復效/保單補發申請書、鉅額保險財務問卷、轉帳同意書等文件上偽造之「乙○○」簽名共一百二十五枚、「謝0津」簽名共二十三枚、「癸○○」簽名共十六枚、「己○○」簽名共四枚及不知情之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黃素蘭」簽名共二十四枚、「陳妙勤」簽名共五枚、「陳清雲」簽名共八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於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十各主文欄項下,分別按歷次偽造署押數量,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簽收單、要保書、主約說明、契約變更/復效/保單補發申請書、鉅額保險財務問卷、轉帳同意書等文件,因已交付予南山人壽公司收執,業非被告所有,爰不予諭知沒收。

叁、無罪部分:(如附表三所示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移送併辦意旨另認:被告庚○○為獲取高額佣金、業務津貼及業績獎金,明知保險業務員不得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間,在不詳處所,未經告訴人戊○○、被害人己○○、丁○、丙○○(丁○之父)之同意或授權,陸續在附表三所示要保書及保單簽收單等相關資料上之「要保人簽名」欄、「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欄,偽簽「戊○○」、「己○○」、「丁○」、「丙○○」之署名多枚後,表明欲為成立該保險契約之意,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保險契約之私文書,再持向南山人壽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之,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據以核發保單及保單簽收單予被告庚○○;被告庚○○代要保人收存保單後,在保單簽收單上偽簽如附表三所示要保人之署名多枚,再陸續持向南山保險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之,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算應給予被告庚○○招攬成功之第一年度業務津貼、特別津貼(組織津貼)、年終業績獎金。期間告訴人戊○○、被害人己○○均不疑有他,陸續交付支票、現金予被告庚○○,被告庚○○亦將款項繳入附表三所示保單帳戶,進而陸續領取第二年度以後之津貼及獎金。因認被告庚○○關於附表三部分,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庚○○涉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詐欺等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戊○○於警偵之指述、被害人己○○等人於警偵之證述、南山人壽公司業務人員訪談紀錄、保單明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資料影本、要保書正本、告訴人戊○○等與南山人壽公司交易之相關票據、存摺存款交易明細資料、告訴狀所附被告涉嫌詐領佣金金額(含組織津貼)、南山人壽公司壽險部業務代表聘約書、業務代表津貼及獎金表、業務津貼表、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南山人壽公司區經理委任合約書、區經理之津貼及獎金表、展業顧問之津貼及獎金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辯稱:附表三所示保單均為戊○○、己○○知悉投保,其沒有偽造此部分保單等語。選任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一)附表三編號一至四均是躉繳方式,由戊○○開立記名抬頭為南山人壽公司之支票繳納保費,足見戊○○明知該等支票係繳納保險費之用,又附表三編號一、二保約在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辦理解約後,解約款項直接匯入戊○○名下之烏日農會九德分會○○○○○○○○○○○○○○號帳戶內,南山人壽公司亦曾寄發載有報單號碼、申請日期及項目之終止契約通知函給保戶,此如非戊○○親自投保,庚○○何需就偽名保單辦理解約,導致東窗事發?又南山人壽公司於九十六、九十八年底均曾寄發「當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給要保人作為申報所得稅憑證,並針對附表三編號一、二部分寄發載有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主契約險種之「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給戊○○;(二)附表三編號七保約在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辦理解約後,解約款項直接匯入己○○名下之烏日農會九德分會○○○○○○○○○○○○○○號帳戶內,南山人壽公司亦曾寄發載有報單號碼、申請日期及項目之終止契約通知函給保戶,此如非己○○親自投保,庚○○何需就偽名保單辦理解約,導致東窗事發?又南山人壽公司於九十六、九十

七、九十八年底,分別就附表三編號五至九保單寄發「當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給戊○○、己○○作為申報所得稅憑證,可見戊○○、己○○知悉保單號碼及保險費明細;另南山人壽公司並針對附表三編號九部分寄發載有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主契約險種之「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又附表三編號五保單乃外幣分紅壽險之傳統型保單,受益人己○○亦坦承有在九十八年間至合庫開立美金帳戶作為受領滿期給付之保險金,且該保單首期繳費係以美金繳納,款項是直接從要保人帳戶換成美金後,填載「合庫代收南山人壽外幣保費繳款書」,直接進入南山人壽公司之外幣專戶,合庫並當場交付收執聯予客戶,足見被告根本無從經手現金而冒名投保;又己○○於金管會曾對被告提及「有一次妳拿保單給我的時候,我覺得奇怪,黃素蘭是誰?」等語,可見己○○確實有投保附表三編號五至九之保單。

五、經查:

(一)證人戊○○、己○○雖指述附表三所示保單上「戊○○」、「己○○」均非伊等親簽,而係遭被告庚○○偽造署押。然徵之金管會經證人提出申訴後,將附表三所示保單與證人戊○○、己○○平日簽名文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特徵比對法鑑定結果,認為:「戊○○、己○○」字跡部分,經檢視送鑑資料,發現比對文件鮮少,僅現有資料無法鑑定等情,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一份得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㈡字第0九九0一四八四一三號警卷第四五頁),則被告庚○○有無公訴人所指偽簽署押之行為,已有可疑,尚難僅憑證人戊○○、己○○之證述,遽而推論被告庚○○有附表三之偽造文書犯行。

(二)證人戊○○、己○○固稱伊等並無向被告投保,只是領出烏日農會之存款約一千萬元,以現金或支票方式分次交付予被告庚○○,欲轉存至南山人壽公司賺取利息云云。惟考諸南山人壽公司並非銀行、農會、郵局等類型之金融機構,當非開立帳戶即可存款,自應先購買儲蓄型保險或相關類型險種,始有存錢、儲蓄、投資之功能。本案證人戊○○、己○○並非附表二編號一、二、四、五所示投資型保險之被保險人,則伊等如欲將烏日農會存款改置於南山人壽公司儲蓄、投資,勢必先向被告庚○○購買南山人壽公司保險,才能達此目的。況證人乙○○於警詢時曾稱:我於九十六年間向庚○○購買二項終身醫療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四項投資型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另我父母戊○○、己○○有自行向庚○○購買保險,不過詳細情形我不清楚等語在卷(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㈡字第0九九0一四八四一三號警卷第十三頁背面至第十四頁),且證人楊玠青亦於警詢時陳述:戊○○投保之項目為投資型還本終身分紅保險;己○○投保之項目包括傳統型還本終身分紅保險、萬能終身壽險、外幣養老保險、外幣增額終身分紅壽險,投資型包括變額年金保險、躉繳變額壽險等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㈡字第○○○○○○○○○○號警卷第二三頁),又證人戊○○、己○○亦均自承曾在庚○○提供之文件上簽名過,足見證人戊○○、己○○應有向被告庚○○投保之行為無誤。

(三)再者,如附表二編號四之Z000000000號保單之名義上要保人雖係己○○,然實際上購買此保單並出資者為證人乙○○,已據證人乙○○於偵查中陳述:(妳有以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庚○○購買保單?)有一張被保險人是丁○,要保人是己○○,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是我幫丁○購買,因為庚○○說我不能幫丁○買,所以由奶奶己○○為要保人,丁○是我弟弟的女兒等語屬實(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四九號卷第二五頁)。而證人戊○○、己○○並非如乙○○、癸○○、謝0津本係附表二編號

一、二、五所示投資型保險之被保險人,是以,當證人戊○○開立記名抬頭為南山人壽公司之支票繳納保費,或收受南山人壽公司寄送之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書、當年度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抑或當附表三編號一、二、七保約經解約後,南山人壽公司寄發載有報單號碼、日期及項目之終止契約通知函予證人戊○○或己○○,並將解約款項匯入戊○○名下之烏日農會九德分會○○○○○○○○○○○○○○號帳戶或己○○名下之烏日農會九德分會○○○○○○○○○○○○○九號帳戶時,證人戊○○、己○○應清楚知悉伊等確實有投保附表三所示之保險契約方屬合理,尚不致如證人乙○○、癸○○、謝0津有誤認係附表二保單增額保險之可能。基上,被告此部分辯解,尚堪採信。

(四)至被告、選任辯護人固於本院辯論終結日即一0二年一月九日具狀聲請向南山人壽公司總公司或行政單位調閱該公司於

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年度寄予要保人戊○○或己○○之「保險費繳納證明書」,並聲請就戊○○、己○○做筆跡鑑定。惟公訴人所指前揭證明方法,已不足以證明被告就附表三部分有何行使偽造文書、背信、詐欺等行為,則被告、選任辯護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五)綜上各節,依舉證分配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如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認程度,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當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本案附表三部分經調查結果,檢察官之舉證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心證,被告庚○○有否此部分偽造文書並行使、背信、詐欺取財等犯行,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之,自難徒以告訴人戊○○、南山人壽公司之指述及證人己○○等人證詞,率認被告有附表三之行為,則依罪疑唯輕原則,就此部分自不得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指摘之附表三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庚○○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有罪部分:被告庚○○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背信、詐欺等部分(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編號│ 險種名稱 │ 要保人 │保 單│年繳保費│ 佣 金 │ 保單狀態 │承 攬│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備註 ││ │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生效日│ │ │(已繳保費)│業務員│ (證據位置) │ │ │├──┼──────┼─────┼───┼────┼────┼─────┼───┼───────┼─────┼───┤│ 1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保費假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謝0津) │月31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 │(刑偵一(二)字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第0000000000號│ │1 ││ │ │ │ │ │ │ │ │警卷【下稱警卷│ │ ││ │ │ │ │ │ │ │ │㈠】P189) │ │ ││ │ │ │ │ │ │ │ ├───────┼─────┤ ││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6枚、 │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謝0津」│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1枚 │ ││ │ │ │ │ │ │ │ │簽名欄、未成年│ │ ││ │ │ │ │ │ │ │ │者其法定代理人│ │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90-1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2枚 │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 │人簽名欄、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92) │ │ │├──┼──────┼─────┼───┼────┼────┼─────┼───┼───────┼─────┼───┤│ 2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12│ 28560元│ 20462元│正常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醫療保險 │ (謝0津) │月27日│ │ │(85680元【│黃素蘭│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三年】) │ │(警卷㈠P170) │ │一編號││ │ │ │ │ │ │ │ ├───────┼─────┤2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謝0津」│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 │意暨簽名欄、未│簽名2枚 │ ││ │ │ │ │ │ │ │ │成年者其法定代│ │ ││ │ │ │ │ │ │ │ │理人簽名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71-173│ │ ││ │ │ │ │ │ │ │ │) │ │ │├──┼──────┼─────┼───┼────┼────┼─────┼───┼───────┼─────┼───┤│ 3 │南山人壽伴我│ 謝0津 │96年8 │0000000 │440000元│保費假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一生變額壽險│ (謝0津) │月10日│元 │ │(0000000元│陳妙勤│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 │法定代理人簽名│「乙○○」│一編號││ │ │ │ │ │ │ │ │欄」(警卷㈠P31│簽名1枚 │3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型保險要保│「謝0津」│ ││ │ │ │ │ │ │ │ │書「業務人員簽│簽名4枚、 │ ││ │ │ │ │ │ │ │ │名欄、委託人即│「乙○○」│ ││ │ │ │ │ │ │ │ │要保人欄、未成│簽名3枚、 │ ││ │ │ │ │ │ │ │ │年者其法定代理│「陳妙勤」│ ││ │ │ │ │ │ │ │ │人簽名欄、業務│簽名2枚 │ ││ │ │ │ │ │ │ │ │員簽名欄、要保│ │ ││ │ │ │ │ │ │ │ │人簽名欄、被保│ │ ││ │ │ │ │ │ │ │ │險人同意暨簽名│ │ ││ │ │ │ │ │ │ │ │欄」 (警卷㈠P3│ │ ││ │ │ │ │ │ │ │ │14之1-316)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伴我一│「謝0津」│ ││ │ │ │ │ │ │ │ │生變額壽險主約│簽名1枚、 │ ││ │ │ │ │ │ │ │ │說明「要保人簽│「乙○○」│ ││ │ │ │ │ │ │ │ │名欄、未成年者│簽名1枚 、│ ││ │ │ │ │ │ │ │ │其法定代理人簽│「陳妙勤」│ ││ │ │ │ │ │ │ │ │名欄、業務員簽│簽名1枚 │ ││ │ │ │ │ │ │ │ │名欄」 (警卷㈠│ │ ││ │ │ │ │ │ │ │ │P317)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謝0津」│ ││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4枚、 │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乙○○」│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簽名2枚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 │未成年者其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318-32│ │ ││ │ │ │ │ │ │ │ │1) │ │ │├──┼──────┼─────┼───┼────┼────┼─────┼───┼───────┼─────┼───┤│ 4 │南山人壽B1還│ 謝0津 │96年8 │0000000 │189412元│APL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本終身保險 │ (乙○○) │月10日│元 │ │(0000000元│(起訴│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二年】) │書附表│(警卷㈠P322) │「乙○○」│一編號││ │ │ │ │ │ │ │誤載為│ │簽名1枚 │4 ││ │ │ │ │ │ │ │「黃素├───────┼─────┤ ││ │ │ │ │ │ │ │月」)│人身保險要保書│「謝0津」│ ││ │ │ │ │ │ │ │廖容儀│「業務員簽名欄│簽名1枚、 │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乙○○」│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簽名2枚、 │ ││ │ │ │ │ │ │ │ │暨簽名欄、未成│「黃素蘭」│ ││ │ │ │ │ │ │ │ │年者其法定代理│簽名1枚 │ ││ │ │ │ │ │ │ │ │人簽名欄」(警 │ │ ││ │ │ │ │ │ │ │ │卷㈠P323-324) │ │ │├──┼──────┼─────┼───┼────┼────┼─────┼───┼───────┼─────┼───┤│ 5 │南山人壽鴻利│ 謝0津 │97年5 │505008元│ 80800元│正常 │庚○○│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21日│ │ │(0000000元│蔡雨秦│要保人簽名欄、│簽名2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 │法定代理人簽名│「乙○○」│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欄」(警卷㈠P32│簽名1枚 │5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謝0津」│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乙○○」│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簽名1枚 │ ││ │ │ │ │ │ │ │ │卷㈠P326-328) │ │ │├──┼──────┼─────┼───┼────┼────┼─────┼───┼───────┼─────┼───┤│ 6 │南山人壽雙福│ 謝0津 │98年9 │139840元│ 23670元│保費未到期│庚○○│保險單簽收單「│「謝0津」│原起訴││ │外幣養老保險│ (乙○○) │月18日│ │ │(139840元)│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 │法定代理人簽名│「乙○○」│一編號││ │ │ │ │ │ │ │ │欄」(警卷㈠P32│簽名1枚 │6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外幣壽險要保書│「謝0津」│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3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乙○○」│ ││ │ │ │ │ │ │ │ │暨簽名欄、未成│簽名4枚 │ ││ │ │ │ │ │ │ │ │年者其法定代理│ │ ││ │ │ │ │ │ │ │ │人簽名欄、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330-33│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鉅額保險財務問│「謝0津」│ ││ │ │ │ │ │ │ │ │卷「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簽│「乙○○」│ ││ │ │ │ │ │ │ │ │名欄、法定代理│簽名2枚 │ ││ │ │ │ │ │ │ │ │人簽名欄」(警 │ │ ││ │ │ │ │ │ │ │ │卷㈠P333) │ │ ││ │ │ │ │ │ │ │ ├───────┼─────┤ ││ │ │ │ │ │ │ │ │轉帳同意書「要│「謝0津」│ ││ │ │ │ │ │ │ │ │保人欄、法定代│簽名1枚、 │ ││ │ │ │ │ │ │ │ │理人欄」(警卷 │「乙○○」│ ││ │ │ │ │ │ │ │ │㈠P334) │簽名1枚 │ │├──┼──────┼─────┼───┼────┼────┼─────┼───┼───────┼─────┼───┤│ 7 │南山人壽財星│ 乙○○ │96年8 │0000000 │ 23716元│保費假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高照變額萬能│ (癸○○) │月10日│元 │ │(0000000元│陳清雲│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壽險 │ │ │ │ │) │ │(警卷㈠P138)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7 ││ │ │ │ │ │ │ │ │變額萬能壽險要│「乙○○」│ ││ │ │ │ │ │ │ │ │保書「業務人員│簽名3枚、 │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癸○○」│ ││ │ │ │ │ │ │ │ │即要保人欄、業│簽名1枚、 │ ││ │ │ │ │ │ │ │ │務員簽名欄、要│「陳清雲」│ ││ │ │ │ │ │ │ │ │保人簽名欄、被│簽名2枚 │ ││ │ │ │ │ │ │ │ │保險人同意暨簽│ │ ││ │ │ │ │ │ │ │ │名欄」 (警卷㈠│ │ ││ │ │ │ │ │ │ │ │P138之1-140)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財星高│「乙○○」│ ││ │ │ │ │ │ │ │ │照變額萬能壽險│簽名1枚、 │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陳清雲」│ ││ │ │ │ │ │ │ │ │人簽名欄、業務│簽名1枚 │ ││ │ │ │ │ │ │ │ │員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141) │ │ │├──┼──────┼─────┼───┼────┼────┼─────┼───┼───────┼─────┼───┤│ 8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保費假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癸○○) │月31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 │(警卷㈠P183)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8 ││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3枚、 │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癸○○」│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1枚 │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84-1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1枚 │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 │人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186)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乙○○」│ ││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1枚、 │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癸○○」│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簽名1枚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187-18│ │ ││ │ │ │ │ │ │ │ │8) │ │ │├──┼──────┼─────┼───┼────┼────┼─────┼───┼───────┼─────┼───┤│ 9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12│132440元│ 95060元│正常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醫療保險 │ (癸○○) │月27日│ │ │(397320元 │ │業務員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三年】) │ │要保人簽名欄」│「黃素蘭」│一編號││ │ │ │ │ │ │ │ │(警卷㈠P164) │簽名1枚 │9 ││ │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癸○○」│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 │警卷㈠P165-167│ │ ││ │ │ │ │ │ │ │ │) │ │ │├──┼──────┼─────┼───┼────┼────┼─────┼───┼───────┼─────┼───┤│ 10 │南山人壽B2還│ 乙○○ │96年12│0000000 │376117元│APL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本終身保險 │ (癸○○) │月27日│元 │ │(0000000元│ │業務人員欄、要│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二年】) │ │保人簽名欄」 (│「黃素蘭」│一編號││ │ │ │ │ │ │ │ │警卷㈠P169) │簽名1枚 │10 ││ │ │ │ │ │ │ │ │(卷內資料僅有│ │ ││ │ │ │ │ │ │ │ │保險單簽收單)│ │ │├──┼──────┼─────┼───┼────┼────┼─────┼───┼───────┼─────┼───┤│ 11 │南山人壽雙福│ 乙○○ │98年5 │0000000 │264082元│寬限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外幣養老保險│ (癸○○) │月22日│元 │ │(0000000元│郭亭妏│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 │(警卷㈠P236) │ │一編號││ │ │ │ │ │ │ │ ├───────┼─────┤11 ││ │ │ │ │ │ │ │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3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癸○○」│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簽名1枚 │ ││ │ │ │ │ │ │ │ │卷㈠P237-239) │ │ │├──┼──────┼─────┼───┼────┼────┼─────┼───┼───────┼─────┼───┤│ 12 │南山人壽美年│ 乙○○ │98年12│404800元│ 4082元│保費未到期│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外幣增額還│ (癸○○) │月4日 │ │ │(404800元)│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本終身保險 │ │ │ │ │ │ │(警卷㈠P248)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12 ││ │ │ │ │ │ │ │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3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癸○○」│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簽名1枚 │ ││ │ │ │ │ │ │ │ │卷㈠P249-251) │ │ │├──┼──────┼─────┼───┼────┼────┼─────┼───┼───────┼─────┼───┤│ 13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7年12│0000000 │143444元│APL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癸○○) │月22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 │(警卷㈠P217)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13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癸○○」│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 │警卷㈠P218-2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鉅額保險財務問│「乙○○」│ ││ │ │ │ │ │ │ │ │卷「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簽│「癸○○」│ ││ │ │ │ │ │ │ │ │名欄、壽險顧問│簽名1枚、 │ ││ │ │ │ │ │ │ │ │簽名欄」 (警卷│「黃素蘭」│ ││ │ │ │ │ │ │ │ │㈠P221) │簽名1枚 │ │├──┼──────┼─────┼───┼────┼────┼─────┼───┼───────┼─────┼───┤│ 14 │南山人壽康祥│ 乙○○ │97年12│726000元│319440元│已停效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一生終身保險│ (癸○○) │月1日 │ │ │(726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 │(警卷㈠P211) │ │一編號││ │ │ │ │ │ │ │ ├───────┼─────┤14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癸○○」│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 │警卷㈠P212-215│ │ ││ │ │ │ │ │ │ │ │) │ │ │├──┼──────┼─────┼───┼────┼────┼─────┼───┼───────┼─────┼───┤│ 15 │南山人壽不分│ 乙○○ │97年12│317400元│174570元│已停效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紅康壽終身壽│ (癸○○) │月1日 │ │ │(3174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險 │ │ │ │ │ │ │(警卷㈠P216)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卷內資料僅有│ │15 ││ │ │ │ │ │ │ │ │保險單簽收單)│ │ │├──┼──────┼─────┼───┼────┼────┼─────┼───┼───────┼─────┼───┤│ 16 │南山人壽鴻利│ 癸○○ │97年5 │0000000 │287506元│APL │庚○○│保險單簽收單「│「癸○○」│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癸○○) │月20日│元 │ │(0000000元│黃素蘭│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不足二年│ │(警卷㈠P341)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16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癸○○」│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 │警卷㈠P342-3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癸○○」│ ││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4枚 │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 │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345-34│ │ ││ │ │ │ │ │ │ │ │8) │ │ │├──┼──────┼─────┼───┼────┼────┼─────┼───┼───────┼─────┼───┤│ 17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 55000元│保費假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己○○) │月31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 │(警卷㈠P193)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20 ││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3枚、 │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己○○」│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1枚 │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95-19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1枚 │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 │人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198) │ │ │├──┼──────┼─────┼───┼────┼────┼─────┼───┼───────┼─────┼───┤│ 18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7年5 │0000000 │282218元│APL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己○○) │月20日│元 │ │(0000000元│黃素蘭│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不足二年│ │(警卷㈠P205)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21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己○○」│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1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黃素蘭」│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 │警卷㈠P206-2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乙○○」│ ││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2枚、 │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己○○」│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簽名2枚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208-21│ │ ││ │ │ │ │ │ │ │ │0) │ │ │├──┼──────┼─────┼───┼────┼────┼─────┼───┼───────┼─────┼───┤│ 19 │南山人壽財星│ 乙○○ │96年8 │0000000 │ 23716元│保費假期 │陳清雲│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高照變額萬能│ (乙○○) │月1日 │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壽險 │ │ │ │ │) │ │(警卷㈠P133)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28 ││ │ │ │ │ │ │ │ │變額萬能壽險要│「乙○○」│ ││ │ │ │ │ │ │ │ │保書「業務人員│簽名4枚、 │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陳清雲」│ ││ │ │ │ │ │ │ │ │即要保人欄、業│簽名2枚 │ ││ │ │ │ │ │ │ │ │務員簽名欄、要│ │ ││ │ │ │ │ │ │ │ │保人簽名欄、被│ │ ││ │ │ │ │ │ │ │ │保險人同意暨簽│ │ ││ │ │ │ │ │ │ │ │名欄」 (警卷㈠│ │ ││ │ │ │ │ │ │ │ │P134-136)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財星高│「乙○○」│ ││ │ │ │ │ │ │ │ │照變額萬能壽險│簽名1枚、 │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陳清雲」│ ││ │ │ │ │ │ │ │ │人簽名欄、業務│簽名1枚 │ ││ │ │ │ │ │ │ │ │員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137) │ │ │├──┼──────┼─────┼───┼────┼────┼─────┼───┼───────┼─────┼───┤│ 20 │南山人壽快活│ 乙○○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保費假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乙○○) │月15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保險 │ │ │ │ │) │ │(警卷㈠P179)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29 ││ │ │ │ │ │ │ │ │快活人生變額年│「乙○○」│ ││ │ │ │ │ │ │ │ │金保險要保書「│簽名4枚 │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暨│ │ ││ │ │ │ │ │ │ │ │簽名欄、委託人│ │ ││ │ │ │ │ │ │ │ │即要保人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80-1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快活人│「乙○○」│ ││ │ │ │ │ │ │ │ │生變額年金保險│簽名1枚 │ ││ │ │ │ │ │ │ │ │主約說明「要保│ │ ││ │ │ │ │ │ │ │ │人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182) │ │ │├──┼──────┼─────┼───┼────┼────┼─────┼───┼───────┼─────┼───┤│ 21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12│ 98000元│ 69704元│正常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醫療保險 │ (乙○○) │月27日│ │ │(294000元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三年】) │ │(警卷㈠P174) │ │一編號││ │ │ │ │ │ │ │ ├───────┼─────┤30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75-1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內容變更通│「乙○○」│ ││ │ │ │ │ │ │ │ │知書「要保人簽│簽名2枚 │ ││ │ │ │ │ │ │ │ │名欄、被保險人│ │ ││ │ │ │ │ │ │ │ │簽名欄」 (警卷│ │ ││ │ │ │ │ │ │ │ │㈠P178) │ │ │├──┼──────┼─────┼───┼────┼────┼─────┼───┼───────┼─────┼───┤│ 22 │南山人壽B1還│ 乙○○ │96年8 │0000000 │306088元│APL │陳妙勤│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本終身保險 │ (乙○○) │月28日│元 │ │(0000000元│陳清雲│、不同意簽名欄│簽名2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一編號││ │ │ │ │ │ │ │ │(警卷㈠P151) │ │31 ││ │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陳妙勤」│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陳清雲」│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簽名2枚 │ ││ │ │ │ │ │ │ │ │警卷㈠P152-155│ │ ││ │ │ │ │ │ │ │ │) │ │ │├──┼──────┼─────┼───┼────┼────┼─────┼───┼───────┼─────┼───┤│ 23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6年8 │0000000 │230950元│APL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28日│元 │ │(0000000元│ │、不同意簽名欄│簽名2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警卷㈠P156) │ │32 ││ │ │ │ │ │ │ │ ├───────┼─────┤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57-159│ │ ││ │ │ │ │ │ │ │ │) │ │ │├──┼──────┼─────┼───┼────┼────┼─────┼───┼───────┼─────┼───┤│ 24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6年11│0000000 │337187元│APL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30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 │(警卷㈠P160)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33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 │警卷㈠P161-163│ │ ││ │ │ │ │ │ │ │ │) │ │ │├──┼──────┼─────┼───┼────┼────┼─────┼───┼───────┼─────┼───┤│ 25 │南山人壽鴻利│ 乙○○ │97年4 │0000000 │219952元│寬限期 │黃素蘭│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乙○○) │月21日│元 │ │(0000000元│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紅保險 │ │ │ │ │【二年】) │ │(警卷㈠P199)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34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業務人員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業務員簽名│「黃素蘭」│ ││ │ │ │ │ │ │ │ │欄、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同│ │ ││ │ │ │ │ │ │ │ │意暨簽名欄」 (│ │ ││ │ │ │ │ │ │ │ │警卷㈠P200-2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變更/復效/│「乙○○」│ ││ │ │ │ │ │ │ │ │保單補發申請書│簽名2枚 │ ││ │ │ │ │ │ │ │ │「要保人(委任 │ │ ││ │ │ │ │ │ │ │ │人)簽名欄、被 │ │ ││ │ │ │ │ │ │ │ │保險人簽名欄」│ │ ││ │ │ │ │ │ │ │ │(警卷㈠P203-20│ │ ││ │ │ │ │ │ │ │ │4) │ │ │├──┼──────┼─────┼───┼────┼────┼─────┼───┼───────┼─────┼───┤│ 26 │南山人壽康祥│ 乙○○ │98年3 │495000元│197674元│APL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一生終身保險│ (乙○○) │月24日│ │ │(495000元)│蔡雨秦│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 │ │(警卷㈠P222) │ │一編號││ │ │ │ │ │ │ │ ├───────┼─────┤35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2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 │暨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223-225) │ │ │├──┼──────┼─────┼───┼────┼────┼─────┼───┼───────┼─────┼───┤│ 27 │南山人壽不分│ 乙○○ │98年3 │605604元│302404元│APL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紅康壽終身壽│ (乙○○) │月24日│ │ │(605604元)│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險 │ │ │ │ │ │ │(警卷㈠P228)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 ├───────┼─────┤36 ││ │ │ │ │ │ │ │ │人身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2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 │暨簽名欄」 (警│ │ ││ │ │ │ │ │ │ │ │卷㈠P229-230) │ │ │├──┼──────┼─────┼───┼────┼────┼─────┼───┼───────┼─────┼───┤│ 28 │南山人壽雙福│ 乙○○ │98年5 │0000000 │264082元│寬限期 │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外幣養老保險│ (乙○○) │月18日│元 │ │(0000000元│蔡欣潔│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Z000000000)│ │ │ │ │、起訴書附│ │(警卷㈠P231) │ │一編號││ │ │ │ │ │ │表誤載為「│ ├───────┼─────┤37 ││ │ │ │ │ │ │37800元」)│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4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 │ ││ │ │ │ │ │ │ │ │卷㈠P232-234) │ │ ││ │ │ │ │ │ │ │ ├───────┼─────┤ ││ │ │ │ │ │ │ │ │鉅額保險財務問│「乙○○」│ ││ │ │ │ │ │ │ │ │卷「要保人簽名│簽名2枚 │ ││ │ │ │ │ │ │ │ │欄、被保險人簽│ │ ││ │ │ │ │ │ │ │ │名欄」(警卷㈠ │ │ ││ │ │ │ │ │ │ │ │P235) │ │ │├──┼──────┼─────┼───┼────┼────┼─────┼───┼───────┼─────┼───┤│ 29 │南山人壽增美│ 乙○○ │98年6 │0000000 │169514元│保費未到期│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滿外幣增額終│ (乙○○) │月19日│元 │ │(0000000元│蔡雨秦│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身分紅壽險 │ │ │ │ │、起訴書附│ │(警卷㈠P240)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表誤載為「│ ├───────┼─────┤38 ││ │ │ │ │ │ │31360元」)│ │外幣保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4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 │ ││ │ │ │ │ │ │ │ │卷㈠P241-243) │ │ │├──┼──────┼─────┼───┼────┼────┼─────┼───┼───────┼─────┼───┤│ 30 │南山人壽美年│ 乙○○ │98年12│699200元│ 77568元│保費未到期│庚○○│保險單簽收單「│「乙○○」│原起訴││ │發外幣增額還│ (乙○○) │月1日 │ │ │(699200元 │楊欣婕│要保人簽名欄」│簽名1枚 │書附表││ │本終身保險 │ │ │ │ │、起訴書附│ │(警卷㈠P244)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表誤載為「│ ├───────┼─────┤39 ││ │ │ │ │ │ │21850元」)│ │外幣壽險要保書│「乙○○」│ ││ │ │ │ │ │ │ │ │「要保人簽名欄│簽名4枚 │ ││ │ │ │ │ │ │ │ │、被保險人同意│ │ ││ │ │ │ │ │ │ │ │暨簽名欄」(警 │ │ ││ │ │ │ │ │ │ │ │卷㈠P245-247) │ │ │├──┼──────┼─────┼───┼────┼────┼─────┼───┼───────┼─────┼───┤│總計│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元 │元 │ │ │ │ │ │└──┴──────┴─────┴───┴────┴────┴─────┴───┴───────┴─────┴───┘【附表二】:告訴人乙○○購買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明細┌──┬──────┬─────┬───┬────┬────┬─────┬───┐│編號│ 險種名稱 │ 要保人 │保 單│年繳保費│ 佣 金 │ 保單狀態 │承 攬││ │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生效日│ │ │(已繳保費)│業務員│├──┼──────┼─────┼───┼────┼────┼─────┼───┤│ 1 │南山人壽財星│ 乙○○ │96年8 │120000元│ 31800元│保費假期 │庚○○││ │高照變額萬能│ (謝0津) │月10日│ │ │(240000元)│ ││ │壽險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2 │南山人壽伴我│ 乙○○ │96年6 │120000元│ 64800元│保費假期 │陳妙勤││ │一生變額壽險│ (癸○○) │月29日│ │ │(240000元)│陳清雲││ │(Z000000000)│ │ │ │ │ │ │├──┼──────┼─────┼───┼────┼────┼─────┼───┤│ 3 │南山終身醫療│ 癸○○ │96年7 │ 88665元│ 61550元│正常 │黃素蘭││ │保險 │ (癸○○) │月11日│ │ │(265995元)│廖容儀││ │(Z000000000)│ │ │ │ │ │ │├──┼──────┼─────┼───┼────┼────┼─────┼───┤│ 4 │南山人壽伴我│ 己○○ │96年8 │120000元│ 52800元│保費假期 │陳清雲││ │一生變額壽險│ (丁○) │月24日│ │ │(120000元)│ ││ │(Z000000000)│ │ │ │ │ │ │├──┼──────┼─────┼───┼────┼────┼─────┼───┤│ 5 │南山人壽伴我│ 乙○○ │96年6 │120000元│196800元│保費假期 │庚○○││ │一生變額壽險│ (乙○○) │月29日│ │ │(240000元)│ ││ │(Z000000000)│ │ │ │ │ │ │├──┼──────┼─────┼───┼────┼────┼─────┼───┤│ 6 │南山人壽終身│ 乙○○ │96年6 │ 62640元│ 43848元│正常 │庚○○││ │醫療保險 │ (乙○○) │月26日│ │ │(187920元)│黃素蘭││ │(Z000000000)│ │ │ │ │ │ │├──┼──────┼─────┼───┼────┼────┼─────┼───┤│總計│ │ │ │631305元│451598元│ │ │└──┴──────┴─────┴───┴────┴────┴─────┴───┘【附表三】:被告庚○○無罪部分┌──┬──────┬─────┬───┬────┬────┬─────┬───┐│編號│ 險種名稱 │ 要保人 │保 單│年繳保費│ 佣 金 │ 保單狀態 │ 備註 ││ │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生效日│ │ │(已繳保費)│ │├──┼──────┼─────┼───┼────┼────┼─────┼───┤│ 1 │南山人壽財星│ 戊○○ │96年11│0000000 │ 44000元│已解約 │原起訴││ │報喜躉繳變額│ (戊○○) │月30日│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壽險 │ │ │【躉繳】│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17 │├──┼──────┼─────┼───┼────┼────┼─────┼───┤│ 2 │南山人壽財星│ 戊○○ │96年12│0000000 │ 22000元│已解約 │原起訴││ │報喜躉繳變額│ (戊○○) │月11日│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壽險 │ │ │【躉繳】│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18 │├──┼──────┼─────┼───┼────┼────┼─────┼───┤│ 3 │南山人壽添運│ 戊○○ │98年1 │0000000 │ 2895元│正常 │原起訴││ │萬能終身壽險│ (己○○) │月9日 │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Z000000000)│ │ │【躉繳】│ │) │一編號││ │ │ │ │ │ │ │19 │├──┼──────┼─────┼───┼────┼────┼─────┼───┤│ 4 │南山人壽鴻利│ 戊○○ │98年1 │0000000 │176721元│APL │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己○○) │月9日 │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2 │├──┼──────┼─────┼───┼────┼────┼─────┼───┤│ 5 │南山人壽增美│ 己○○ │98年4 │502400元│111470元│寬限期 │原起訴││ │滿外幣增額終│ (己○○) │月24日│ │ │(502400元)│書附表││ │身分紅壽險 │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3 │├──┼──────┼─────┼───┼────┼────┼─────┼───┤│ 6 │南山人壽增鑫│ 己○○ │98年4 │964608元│ 2595元│正常 │原起訴││ │動外幣養老保│ (己○○) │月24日│【躉繳】│ │(964608元)│書附表││ │險 │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4 │├──┼──────┼─────┼───┼────┼────┼─────┼───┤│ 7 │南山人壽財星│ 己○○ │96年12│0000000 │110000元│已解約 │原起訴││ │報喜躉繳變額│ (己○○) │月11日│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壽險 │ │ │【躉繳】│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5 │├──┼──────┼─────┼───┼────┼────┼─────┼───┤│ 8 │南山人壽鴻利│ 己○○ │97年5 │0000000 │176434元│已停效 │原起訴││ │發還本終身分│ (己○○) │月29日│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紅保險 │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6 │├──┼──────┼─────┼───┼────┼────┼─────┼───┤│ 9 │南山人壽快活│ 己○○ │97年1 │0000000 │110000元│保費假期 │原起訴││ │人生變額年金│ (丁○) │月31日│元 │ │(0000000元│書附表││ │保險 │ │ │ │ │) │一編號││ │(Z000000000)│ │ │ │ │ │27 │├──┼──────┼─────┼───┼────┼────┼─────┼───┤│總計│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元 │元 │ │ │└──┴──────┴─────┴───┴────┴────┴─────┴───┘【附表四】: 附表一之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1 │附表一編號一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偽造之「││ │書等犯行 │乙○○」簽名玖枚、「謝0津」簽名壹枚,均沒││ │ │收。 │├──┼───────┼─────────────────────┤│ 2 │附表一編號二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偽造之「││ │書等犯行 │乙○○」簽名叁枚、「謝0津」簽名壹枚、「黃││ │ │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3 │附表一編號三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偽造之「││ │書等犯行 │乙○○」簽名柒枚、「謝0津」簽名拾枚、「陳││ │ │妙勤」簽名叁枚,均沒收。 │├──┼───────┼─────────────────────┤│ 4 │附表一編號四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偽造之「││ │書等犯行 │乙○○」簽名叁枚、「謝0津」簽名貳枚、「黃││ │ │素蘭」簽名壹枚,均沒收。 │├──┼───────┼─────────────────────┤│ 5 │附表一編號五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偽造之「││ │書等犯行 │乙○○」簽名貳枚、「謝0津」簽名叁枚,均沒││ │ │收。 │├──┼───────┼─────────────────────┤│ 6 │附表一編號六所│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示行使偽造私文│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偽造之「││ │書等犯行 │乙○○」簽名捌枚、「謝0津」簽名陸枚,均沒││ │ │收。 │├──┼───────┼─────────────────────┤│ 7 │附表一編號七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枚││ │書等犯行 │、「癸○○」簽名壹枚、「陳清雲」簽名叁枚,││ │ │均沒收。 │├──┼───────┼─────────────────────┤│ 8 │附表一編號八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偽造之「乙○○」簽名陸枚││ │書等犯行 │、「癸○○」簽名貳枚,均沒收。 │├──┼───────┼─────────────────────┤│ 9 │附表一編號九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貳枚││ │書等犯行 │、「癸○○」簽名壹枚、「黃素蘭」簽名叁枚,││ │ │均沒收。 │├──┼───────┼─────────────────────┤│ 10 │附表一編號十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示行使偽造私文│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壹枚││ │書等犯行 │、「黃素蘭」簽名壹枚,均沒收。 │├──┼───────┼─────────────────────┤│ 11 │附表一編號十一│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 │文書等犯行 │枚、「癸○○」簽名壹枚,均沒收。 │├──┼───────┼─────────────────────┤│ 12 │附表一編號十二│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 │文書等犯行 │枚、「癸○○」簽名壹枚,均沒收。 │├──┼───────┼─────────────────────┤│ 13 │附表一編號十三│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叁││ │文書等犯行 │枚、「癸○○」簽名貳枚、「黃素蘭」簽名叁枚││ │ │,均沒收。 │├──┼───────┼─────────────────────┤│ 14 │附表一編號十四│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貳││ │文書等犯行 │枚、「癸○○」簽名壹枚、「黃素蘭」簽名貳枚││ │ │,均沒收。 │├──┼───────┼─────────────────────┤│ 15 │附表一編號十五│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壹││ │文書等犯行 │枚沒收。 │├──┼───────┼─────────────────────┤│ 16 │附表一編號十六│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偽造之「癸○○」簽名柒││ │文書等犯行 │枚、「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17 │附表一編號十七│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 │文書等犯行 │枚、「己○○」簽名壹枚,均沒收。 │├──┼───────┼─────────────────────┤│ 18 │附表一編號十八│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偽造之「乙○○」簽名肆││ │文書等犯行 │枚、「己○○」簽名叁枚、「黃素蘭」簽名貳枚││ │ │,均沒收。 │├──┼───────┼─────────────────────┤│ 19 │附表一編號十九│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十九所示偽造之「乙○○」簽名陸││ │文書等犯行 │枚、「陳清雲」簽名叁枚,均沒收。 │├──┼───────┼─────────────────────┤│ 20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二十所示偽造之「乙○○」簽名陸││ │文書等犯行 │枚,均沒收。 │├──┼───────┼─────────────────────┤│ 21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一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一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伍枚、「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22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肆枚、「陳清雲」簽名貳枚,均沒收。 │├──┼───────┼─────────────────────┤│ 23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三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三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肆枚、「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24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四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叁枚、「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25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五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伍枚、「黃素蘭」簽名貳枚,均沒收。 │├──┼───────┼─────────────────────┤│ 26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六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六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叁枚,均沒收。 │├──┼───────┼─────────────────────┤│ 27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七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七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叁枚,均沒收。 │├──┼───────┼─────────────────────┤│ 28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八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八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柒枚,均沒收。 │├──┼───────┼─────────────────────┤│ 29 │附表一編號二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九所示行使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所示偽造之「乙○○」簽名││ │私文書等犯行 │伍枚,均沒收。 │├──┼───────┼─────────────────────┤│ 30 │附表一編號三十│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所示行使偽造私│如附表一編號三十所示偽造之「乙○○」簽名伍││ │文書等犯行 │枚,均沒收。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