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銘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銘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銘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高銘章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賭博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7次) │ 有期徒刑3月(12次) │ │ │ │ │ │ ├──────┼───────────┼───────────┼───────────┤ │ 犯罪日期 │ 102.03.20 │ 100.04.01~100.06.06 │ 100.03.30~100.06.06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2年度速偵字第1417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 │最│法 院│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2649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04.23 │ 102.06.19 │ 102.06.19 │ ├─┼────┼───────────┼───────────┼───────────┤ │確│法 院│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2649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5.21 │ 102.06.19 │ 102.06.19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執692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 │ │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6次) │ 有期徒刑5月(4次)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 100.04.01~100.06.07 │ 100.04.13~100.06.06 │ 100.05.19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102.06.1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102.06.19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執847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 │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4次)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 100.03.28~100.05.19 │ 100.04.14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執8476 │臺中地檢102執8476 │ │ │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 │徒刑1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