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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銘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銘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銘章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高銘章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賭博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7次) │  有期徒刑3月(12次) │
│            │                      │                      │                      │
├──────┼───────────┼───────────┼───────────┤
│  犯罪日期  │       102.03.20      │ 100.04.01~100.06.06 │ 100.03.30~100.06.06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102年度速偵字第1417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
│最│法    院│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2649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04.23      │       102.06.19      │       102.06.19      │
├─┼────┼───────────┼───────────┼───────────┤
│確│法    院│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簡字第2649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5.21      │       102.06.19      │       102.06.19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2執692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
│            │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6次) │   有期徒刑5月(4次)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 100.04.01~100.06.07 │ 100.04.13~100.06.06 │       100.05.19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102.06.1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102.06.19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執847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臺中地檢102執8477     │
│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2-6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4次) │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犯罪日期  │ 100.03.28~100.05.19 │       100.04.14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及案號  ├───────────┼───────────┼───────────┤
│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100年度偵字第13468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6.19      │       102.06.19      │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執8476     │臺中地檢102執8476     │                      │
│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1年)             │徒刑1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17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