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趙春碧楊文廣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世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世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世豐(下稱受刑人)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 年度臺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狴オp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4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29日訊問筆錄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世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偽造文書 │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96.11.02 │96年11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 │字第505號 │字第331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 │101年度上訴 ││實│ │字第1253號 │字第1450號 ││審├──────┼───────────┼───────────┤│ │判 決 日 期│98.05.26 │101.12.13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8年度上訴 │101年度上訴 ││決│ │字1685號 │字第145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98.08.31 │101.12.13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12327號 │字第664號 ││ │(已執行完畢) │(在監執行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世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 4 │├────────┼───────────┼───────────┤│罪 名│毀棄損壞 │殺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96.11.25 │96.11.3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1號 │字第331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 │101年度上訴 ││實│ │字第1450號 │字第1450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1.12.13 │101.12.13 │├─┼──────┼───────────┼───────────┤│確│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訴 │102年度台上 ││決│ │字第1450號 │字第78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1.12.13 │102.02.27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664號 │字第2985號 ││ │(在監執行中) │(在監執行中)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房 柏 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3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