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2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智雄許旭聖廖穗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3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廖英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英翔因恐嚇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以下之宣告刑,而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得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英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重利 │重利 │重利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共4次│有期徒刑3月共2次│有期徒刑2月共10 ││ │ │ │次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底某日、│99年11月24日、 │99年2月28日至100││ │100年2月28日、99│99年11月底某日 │年3月8日 ││ │年9月1日、99年7 │ │ ││ │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 │ 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等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983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2184、2679號 ││事│ │1567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年9月30日 │ 101年8月29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確├───────┼────────┼─────────────────┤│定│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 100年度易字第2184、2679號 ││判│ │1567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年10月31日 │ 102年1月18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981號(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 ││ │年9月) │└─────────┴──────────────────────────┘附表:受刑人廖英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重利 │重利 │恐嚇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2日、99 │99年12月間某日至│99年12月底至100 ││ │年12月7日、100年│100年3月7日 │年2月24日、100年││ │1月2日 │ │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4673號等 ││年 度 案 號 │少連偵字第41號等│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 ││事│ │3038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11月27日 │ 103年2月20日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 │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 ││判│ │3038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23日 │ 103年2月2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42號(編號5││ │執更字第981號( │至7定刑有期徒刑10月) ││ │編號1至4定刑有期│ ││ │徒刑1年9月) │ │└─────────┴────────┴─────────────────┘附表:受刑人廖英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7 │ │ │├─────────┼────────┼────────┼────────┤│罪 名 │恐嚇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下旬某日│ │ ││ │、99年8月11日至 │ │ ││ │99年10月28日間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673號等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最├───────┼────────┼────────┼────────┤│後│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 │ ││事│ │1354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2月20日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確├───────┼────────┼────────┼────────┤│定│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1354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2月20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得易科、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 │ │ ││ │字第5542號(編號│ │ ││ │5至7定刑有期徒刑│ │ ││ │10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廖 穗 蓁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