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隆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建隆因所犯毀棄損壞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8.07 │ 102.03.01 │ 102.05.3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940號 │9978號 │字第2008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41號│102年度易字第1659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7.18 │ 102.09.06 │ 102.10.21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 │ │ │ (最高法院) │ │ │ ├──────┼─────────┼────────────┼──────────┤ │確│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41號│102年度易字第1659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 │ │定│ │ │(103年度台非字第57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7.18 │ 102.11.01 │ 102.11.11 │ │ │ │ (宣示判決筆錄) │ (103.03.0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8708號 │12499號(103年執更字第 │字第13083號 │ │ │ │785號) │ │ │ ├─────────┴────────────┴──────────┤ │ │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459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7.02 │ 102.03.18 │ 102.06.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301號、102年│字第13301號、102年│字第19498號 │ │ │度偵緝字第729號 │度偵緝字第729號 │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中簡字第 │ │實│ │號 │ 號 │204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10.31 │ 102.10.31 │ 103.01.14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中簡字第 │ │決│ │號 │號 │204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12.02 │ 102.12.02 │ 103.02.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1.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2.編號4-5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925號 │字第3921號 │ │ ├───────────────────┴─────────┤ │ │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459號)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 竊盜 │ 毀損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 102.06.26 │102.06.26~102.06.2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6873號 │字第26873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1159號 │1159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10.16 │ 103.10.16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決│ │1159號 │1159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10.16 │ 103.10.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1.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2.編號7-8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7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