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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洪曉能吳幸芬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隆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建隆因所犯毀棄損壞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08.07    │     102.03.01          │     102.05.31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940號      │9978號                  │字第2008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41號│102年度易字第1659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7.18    │     102.09.06          │     102.10.21      │
├─┼──────┼─────────┼────────────┼──────────┤
│  │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  │            │                  │   (最高法院)         │                    │
│  ├──────┼─────────┼────────────┼──────────┤
│確│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41號│102年度易字第1659號     │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 │
│定│            │                  │(103年度台非字第57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7.18    │     102.11.01          │     102.11.11      │
│  │            │ (宣示判決筆錄) │   (103.03.0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8708號        │12499號(103年執更字第  │字第13083號         │
│                │                  │785號)                 │                    │
│                ├─────────┴────────────┴──────────┤
│                │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459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7.02    │     102.03.18    │     102.06.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3301號、102年│字第13301號、102年│字第19498號       │
│                │度偵緝字第729號   │度偵緝字第729號   │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中簡字第   │
│實│            │號                │ 號               │204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10.31    │     102.10.31    │     103.01.14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易字第2306 │102年度中簡字第   │
│決│            │號                │號                │204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12.02    │     102.12.02    │     103.02.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1.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2.編號4-5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925號 │字第3921號        │
│                ├───────────────────┴─────────┤
│                │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459號)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       竊盜         │       毀損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     102.06.26      │102.06.26~102.06.27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6873號         │字第26873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1159號              │1159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10.16      │     103.10.16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     │103年度上易字第     │
│決│            │1159號              │1159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10.16      │     103.10.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
│備            註│1.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2.編號7-8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75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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