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欣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欣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欣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修正後之規定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稽之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2、5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計3罪),其中編號3、4、6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3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嗣於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之103年11月2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當時,已當場以言詞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在同日之執行筆錄上簽名確認,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26日點名單、執行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從而,按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乃依據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部分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在案,最高法院40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例、87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亦有相同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各罪既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計3罪),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各罪(計3罪),依法雖本均得易科罰金,但因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4、6所示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轉為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欣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1級毒品) │ (施用第2級毒品) │ (施用第1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1.09.15 │ 101.09.14 │ 101.10.03 ││ │ │ │ (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 │ 101年度毒偵字第956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101年度訴字第73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2.27 │ 102.02.27 │ 102.01.03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102年度訴字第41號 │ 101年度訴字第731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3.20 │ 102.03.20 │ 102.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是 │ 是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837號 │837號 │1211號 │└───────────┴───────────┴───────────┴───────────┘受刑人林欣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施用第1級毒品) │ (施用第2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2.02.28 │ 102.02.28 │102年2月約農曆過年前(││ │ │ │按:102年2月10日係農曆││ │ │ │1月1日)某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76、98│102年度毒偵字第376、98│ 102年度偵字第987號 ││ │8號 │8號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 103年度上訴字第94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8.21 │ 102.08.21 │ 103.07.31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 102年度訴字第33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92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9.06 │ 102.09.06 │ 103.10.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是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2220號 │2221號 │275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