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案件,就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7633 號) ,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進福(下稱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1 年7 月26日至同年10月31日間又犯鈞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7633 號) 附表三編號38至83號、85號所示之犯罪,並經鈞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該被告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累犯之要件相符,而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應依刑法第48條規定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以所定之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24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1 年5 月8 日確定,於101 年7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於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審理被告詐欺案件,對被告於101 年7 月26日後所犯之詐欺罪究竟是否構成累犯一事,業經本件原確定判決理由欄一,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而第一審判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易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關此部分於理由欄丙、五論述如下,「…。經查;被告蔡進福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1 年5 月8 日確定,於101 年7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下簡稱第①案),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惟被告蔡進福於本案之犯罪時間,部分即101 年5 月2 日、5 月3日、5 月4 日、5 月6 日、5 月7 日、5 月8 日,均係在第①案判決確定前所為,上開兩案,嗣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故難謂於被告蔡進福於第①案執行完畢101 年7 月25日之本件部分犯行之時間,被告蔡進福已受徒刑易科罰金之執行完畢,故本案被告蔡進福暫不論累犯;…。」等語(見該判決第17頁最後一列至第18頁第10列),足見被告此部分前案事實,既已經原確定判決調查後為判斷評價,並詳為交代本件被告於上述情節下,仍不構成累犯所斟酌審認之心證綦詳,依前開說明,顯非於判決確定後始發覺為累犯,與前開刑法第48條前段所規定「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更定其刑之要件,尚屬有間,自不得依刑法第48條前段所定更定其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02 號案更定其刑,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