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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朱貴楊萬益江奇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致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致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致毅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2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致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2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件受刑人吳致毅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吳致毅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件受刑人吳致毅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搶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第2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諭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江 奇 峰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致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4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
├────────┼────────┼──────────┼──────────┤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6日     │99年5月11日至99年5月│99年5月14日至99年5月│
│                │                │19日                │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9年度偵│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字第3614號      │11944號             │11944號             │
├─┬──────┼────────┼──────────┼──────────┤
│最│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94 │99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99年3月24日     │99年11月4日         │99年11月4日         │
├─┼──────┼────────┼──────────┼──────────┤
│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確│案        號│99年度簡字第194 │99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73號│
│定│            │號              │                    │                    │
│判├──────┼────────┼──────────┼──────────┤
│決│判        決│99年7月5日      │99年11月4日         │99年11月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台中地檢99年度執│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 │字第7650號      │第13772號(編號2-4已│第13772號(編號2-4已│
│                │                │定應執行刑3年10月, │定應執行刑3年10月, │
│                │                │以104執更3執行)    │以104執更3執行)    │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致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搶奪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4次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5月11日至99 │                    │                    │
│                │年5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9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1944號     │                    │                    │
├─┬──────┼────────┼──────────┼──────────┤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  │                    │                    │
│實│            │1773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99年11月4日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  ├──────┼────────┼──────────┼──────────┤
│確│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                    │                    │
│定│            │473號           │                    │                    │
│判├──────┼────────┼──────────┼──────────┤
│決│判        決│100年1月26日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台中地檢102年度 │                    │                    │
│備           註 │執字第13772號( │                    │                    │
│                │編號2-4已定應執 │                    │                    │
│                │行刑3年10月,以 │                    │                    │
│                │104執更3執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34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