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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劉登俊林欽章陳宏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盈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盈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盈達因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恐嚇取財、私行拘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修正後之規定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稽之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計1罪),其中編號1至11、13至16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28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業於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之104年2月25日,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其上「是(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欄位,由其本人親自簽名及按捺指印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上揭調查表正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從而,按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乃依據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業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在案,最高法院40年度台非字第12號判例、87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亦有相同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6所示各罪既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計28罪),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計1罪),依法雖本得易科罰金,但因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至16所示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轉為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盈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偽造文書 │ 詐欺取財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 │ 有期徒刑8月 │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 ││ │月 │ │月 │├───────────┼───────────┼───────────┼───────────┤│犯 罪 日 期│①99.06.03-99.06.04 │ 99.06.09 │①99.05.14-99.05.20 ││ │②99.06.10 │ │②99.06.02-99.06.04 ││ │③99.06.09 │ │ ││ │④99.06.04 │ │ ││ │⑤99.05.25-99.05.26 │ │ ││ │⑥99.05.02-99.05.03 │ │ ││ │⑦99.05.18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 │、10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10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10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 │16號 │16號 │16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8.21 │ 101.08.21 │ 101.08.21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9.17 │ 101.09.17 │ 101.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0688號 │10688號 │10688號 │└───────────┴───────────┴───────────┴───────────┘受刑人陳盈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 偽造文書 │ 恐嚇取財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05.11-99.05.17 │ 99.05.13 │ 99.04.22-99.05.03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03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8、1││ │、10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10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78號、99年度偵字第2679││ │16號 │16號 │1號、100年度偵字第929 ││ │ │ │、3708號 ││ │ │ │ 板橋地檢 ││ │ │ │ 100年度偵字第2770號 ││ │ │ │ 嘉義地檢 ││ │ │ │ 100年度偵字第3550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8.21 │ 101.08.21 │ 101.09.28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35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09.17 │ 101.09.17 │ 101.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0688號 │10688號 │12624號 │└───────────┴───────────┴───────────┴───────────┘受刑人陳盈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 │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 │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 ││ │月 │月 │月 │├───────────┼───────────┼───────────┼───────────┤│犯 罪 日 期│①99.06.18 │①99.07.02 │①99.07.28 ││ │②99.06.25 │②99.08.08-99.08.12 │②99.08.10 ││ │③99.09.17-99.09.20 │③99.09.08 │③99.08.11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8、1│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8、1│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8、1││ │78號、99年度偵字第2679│78號、99年度偵字第2679│78號、99年度偵字第2679││ │1號、100年度偵字第929 │1號、100年度偵字第929 │1號、100年度偵字第929 ││ │、3708號 │、3708號 │、3708號 ││ │ 板橋地檢 │ 板橋地檢 │ 板橋地檢 ││ │ 100年度偵字第2770號 │ 100年度偵字第2770號 │ 100年度偵字第2770號 ││ │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 100年度偵字第3550號 │ 100年度偵字第3550號 │ 100年度偵字第3550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9.28 │ 101.09.28 │ 101.09.28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0.29 │ 101.10.29 │ 101.10.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2624號 │12624號 │12624號 │└───────────┴───────────┴───────────┴───────────┘受刑人陳盈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9.09.02 │ 99.11.08 │ 100.10.27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8、1│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8、1│ 101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 │78號、99年度偵字第2679│78號、99年度偵字第2679│ ││ │1號、100年度偵字第929 │1號、100年度偵字第929 │ ││ │、3708號 │、3708號 │ ││ │ 板橋地檢 │ 板橋地檢 │ ││ │ 100年度偵字第2770號 │ 100年度偵字第2770號 │ ││ │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 │ 100年度偵字第3550號 │ 100年度偵字第3550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字第229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9.28 │ 101.09.28 │ 101.10.1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緝字第248號 │ 101年度訴字第229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0.29 │ 101.10.29 │ 101.1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是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2624號 │12624號 │13400號 │└───────────┴───────────┴───────────┴───────────┘受刑人陳盈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04.26 │ 99.10.25-99.10.27 │ 99.10.26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士林地檢 │ 士林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1年度偵字第18427號 │100年度偵字第1546、249│100年度偵字第1546、249││ │ │2、3364、4112、4208、5│2、3364、4112、4208、5││ │ │255、5266、5313、5428 │255、5266、5313、5428 ││ │ │、5432、5627、5634、58│、5432、5627、5634、58││ │ │48、5849、5850號、100 │48、5849、5850號、100 ││ │ │年度少連偵字第24、36號│年度少連偵字第24、36號│├─┬─────────┼───────────┼───────────┼───────────┤│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408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3541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54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0.29 │ 102.02.05 │ 102.02.05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408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3541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541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1.11.26 │ 102.03.11 │ 102.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助字 ││ │13720號 │第621號 │第621號 │└───────────┴───────────┴───────────┴───────────┘受刑人陳盈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罪 名│ 私行拘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04.11-99.04.12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19115號、 ││ │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 │8、1679、1680、1681、1││ │682、1684、2821、4539 ││ │、5091、6399、6628、67││ │46、6846、7159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03.20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04.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案件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454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陳 宏 卿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2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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