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玉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 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 87年度臺非字第371號、88年度臺抗字第 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4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揆諸前揭裁判意旨,本案仍應予定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之部分,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圖利容留性交罪 │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 │(已執畢) │(未執行)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5日起至104年│104年4月23日 │ │ │ │3月18日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346號 │第1814號 │ │ ├─┬──────┼──────────┼──────────┼──────────┤ │最│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97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07月07日 │104年10月22日 │ │ ├─┼──────┼──────────┼──────────┼──────────┤ │ │法 院│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37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978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7月24日 │104年10月22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2185號(已執畢) │第299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