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姚勳昌許冰芬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甫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甫容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甫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賴甫容(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二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經受刑人簽名捺印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103年12月1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10日     │102年3月2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1825號        │偵字第1586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中簡字396號  │102年上訴字192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3月7日       │103年4月29日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中簡字第396號│103年台上字2654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4月1日       │103年8月7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3873號(易科罰│字第13293號       │
│                │金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