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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胡忠文游秀雯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國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國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坤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廖國坤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而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3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年度臺上字第292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7、8、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5年12月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國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搶奪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9日 │103年10月6日 │104年6月7日 ││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第838號 │27354號 │18830號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4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104年度訴字第25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1日 │104年8月19日 │105年1月7日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4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104年度訴字第257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決├────┼───────────┼───────────┼───────────┤│ │判決確定│104年7月4日 │104年9月21日 │105年2月15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10065號 │14193號 │5348號 ││ │(編號1-6裁定應執行有 │(編號1-6裁定應執行有 │(編號1-6裁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9月) │期徒刑2年9月) │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3日 ││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18830號 │18830號 │18830號 │├─┬────┼───────────┼───────────┼───────────┤│最│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99號 ││決├────┼───────────┼───────────┼───────────┤│ │判決確定│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得易勞 │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5348號 │5349號 │5349號 ││ │(編號1-6裁定應執行有 │(編號1-6裁定應執行有 │(編號1-6裁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年9月) │期徒刑2年9月) │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初某日 │103年12月底某日 │104年2月10日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9949號 │9949號 │9949號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0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3日 │105年4月13日 │105年4月13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5年度臺上字第2928號 │105年度臺上字第2928號 │105年度臺上字第2928號 ││決├────┼───────────┼───────────┼───────────┤│ │判決確定│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勞 │得易勞 │得易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17967號 │17967號 │17967號 ││ │(編號7-9,應執行有期 │(編號7-9,應執行有期 │(編號7-9,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2月) │徒刑1年2月) │徒刑1年2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25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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