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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邱顯祥廖純卿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評因犯如附表編號 1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有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評因犯如附表編號 1至12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 3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 3至12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5年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書附表編號8誤載犯罪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世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14次) │(61次) │(27次) │├────────┼───────────┼───────────┼───────────┤│犯 罪 日 期│99.09.04至99.10.18 │99.09.03至99.10.15 │99.09.04至99.10.19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4667等號 │24667等號 │24667等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實│ │552號 │552號 │552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決│ │552號 │552號 │55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255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行有期徒刑4年) │10256號(編號3至12已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5次) │(5次) │(2次) │├────────┼───────────┼───────────┼───────────┤│犯 罪 日 期│99.09.04至99.10.18 │99.09.04至99.10.10 │99.09.11至99.10.13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4667等號 │24667等號 │24667等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實│ │552號 │552號 │552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決│ │552號 │552號 │55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256號(編號3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 │(2次) │(2次) │ │├────────┼───────────┼───────────┼───────────┤│犯 罪 日 期│99.09.16至99.09.21 │99.09.26至99.10.10 │99.09.15至99.09.16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4667等號 │24667等號 │24667等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實│ │552號 │552號 │552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決│ │552號 │552號 │55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256號(編號3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99.09.16至99.09.18 │99.10.11至99.10.13 │99.09.24至99.09.2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4667等號 │24667等號 │24667等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實│ │552號 │552號 │552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102年度上易字第551、 ││決│ │552號 │552號 │552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8.01 │102.08.01 │102.08.01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256號(編號3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95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