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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洪曉能吳幸芬劉榮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東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東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東沂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東沂因所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恐嚇危害安全     │     恐嚇危害安全     │        強制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        99.01.22      │       100.02.10      │        99.12.06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及案號  ├───────────┼───────────┼───────────┤
│            │ 100年度偵字第4792號  │ 100年度偵字第4792號  │ 101年度偵字第2311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 102年度易字第3388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1.06.28      │       101.06.28      │       104.04.14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 102年度易字第3388號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1.07.23      │       101.07.23      │       104.12.25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執903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中地檢105執2175     │
│            ├───────────────────────┴───────────┤  
│            │臺中地檢105執更809(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編  號    │           4          │                      │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罪日期  │       101.02.02      │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機關及案號  ├───────────┼───────────┼───────────┤
│            │ 101年度偵字第23115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28號 │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104.12.29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955號 │                      │                      │
│決│        │                      │                      │                      │
│  ├────┼───────────┼───────────┼───────────┤
│  │確定日期│       105.04.21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執6965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3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