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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大為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晴媃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婚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郭大為、楊晴媃所犯為刑法第239條之罪,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上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被告郭大為、楊晴媃不察,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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