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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仁松林宜民林榮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嘉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第196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7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惟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須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而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最高法院106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6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許嘉倫(下稱被告)上訴意旨謂:被告就所犯案件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犯後全然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所科刑度似猶嫌過重,爰提起上訴請求重為審酌,從輕量刑云云。

三、查被告對於本件詐欺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原審判決復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原審判決證據取捨、事實之認定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用法及沒收之說明亦均無違誤,被告對於原審判決採用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及沒收等節亦不爭執,僅上訴主張原審量刑似猶嫌過重,請求從輕量刑。惟按量刑輕重,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判決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之新聞,仍加入本案電信詐欺機房,以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方式,向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財未遂共5次;本案詐騙機房運作期間僅約10日,期間被告於該詐欺集團機房擔任假扮中國電信服務人員之1線人員,又被告本件各次詐欺行為均屬未遂,尚未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時間非長,犯後坦承犯行,復衡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與機房運作期間另5罪未及一併起訴、審判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暨就其所定之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量刑顯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顯失公允情形。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失當、沒收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謂其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等節,均經原判決審酌並詳敘量刑之基礎,其上訴再執此空泛指摘原判決量刑猶嫌失當,難認有據。從而被告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難認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俱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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