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慧芳
- 選任辯護人
- 江曉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4所犯爲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準文書登載不實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犯爲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