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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慧芳
選任辯護人
江曉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4所犯爲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準文書登載不實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14所犯爲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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