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8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冠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冠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龍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12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8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76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3至12所示部分,則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1765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間某日(1次)、102年10、11月間(3次)、102年12月間至103年2月底(5次)、102年10月底某日(1次)、103年1、2月間(1次)」;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1、12月間(5次)、103年7月1至3日間之某時(1次)」;聲請書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2月間某日、102年10至12月間、102年10、11月間(各1次)」;聲請書附表編號9犯罪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間至103年3月間某日、102年11月中旬某日、102年11月中旬犯罪日期後相隔約1周左右之某日(各1次)」,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冠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對未成年人性交罪 │ 藥事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 │ │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判11次) │有期徒刑5月(判6次) │有期徒刑3年8月(判7次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間某日(1次)│102年11、12月間(5次)│102年10月間至11月初 ││ │102年10、11月間(3次)│103年7月1至3日間之某時│(3次) ││ │102年12月間至103年2月 │(1次) │103年3月間某日(1次) ││ │底(5次) │ │103年4月3日凌晨0時許 ││ │102年10月底某日(1次)│ │(1次) ││ │103年1、2月間(1次) │ │102年10月底某日(1次)││ │ │ │103年1月31日農曆正月初││ │ │ │一前約1、2個星期之某日││ │ │ │(1次)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 │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 │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 │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 │10302號 │10302號 │1030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實│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審│ │1765號 │1765號 │1765號 ││ ├────┼───────────┼───────────┼───────────┤│ │判決日期│ 105.06.23 │ 105.06.23 │ 105.06.23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決├────┼───────────┼───────────┼───────────┤│ │確定日期│ 105.09.14 │ 105.09.14 │ 105.09.14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否 ││罰金之案件 │ 得社會勞動 │ 得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15144號 │15144號 │15145號 ││ ├───────────┴───────────┼───────────┤│ │編號1及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 │ │12年6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 │例 │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5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判2次) │(判5次) │(判3次) │├──────┼───────────┼───────────┼───────────┤│ 犯罪日期 │103年2月中旬(1次) │102年10月至103年3月間 │102年12月間某日(1次)││ │102年10至12月間某日 │某日(1次) │102年10至12月間(1次)││ │(1次) │102年10月底某日(1次)│102年10、11月間(1次)││ │ │102年10至11、12月間(1│ ││ │ │次) │ ││ │ │102年11月初某日(1次 │ ││ │ │) │ ││ │ │102年11月初某日(1次)│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 │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 │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 │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 │10302號 │10302號 │1030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 │ │1765號 │1765號 │1765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5.06.23 │ 105.06.23 │ 105.06.23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決├────┼───────────┼───────────┼───────────┤│ │確定日期│ 105.09.14 │ 105.09.14 │ 105.09.14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15145號 │15145號 │15145號 ││ ├───────────┴───────────┴───────────┤│ │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 │ │(判3次)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至103年1、2月│102年10月底某日 │102年10月間至103年3月 ││ │間某日 │ │間某日(1次) ││ │ │ │102年11月中旬某日(1次││ │ │ │) ││ │ │ │102年11月中旬犯罪日期 ││ │ │ │後相隔約1周左右之某日 ││ │ │ │(1次)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 │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 │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 │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 │10302號 │10302號 │1030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實│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審│ │1765號 │1765號 │1765號 ││ ├────┼───────────┼───────────┼───────────┤│ │判決日期│ 105.06.23 │ 105.06.23 │ 105.06.23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決├────┼───────────┼───────────┼───────────┤│ │確定日期│ 105.09.14 │ 105.09.14 │ 105.09.14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15145號 │15145號 │15145號 ││ ├───────────┴───────────┴───────────┤│ │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 │ │ │(判2次) │├──────┼───────────┼───────────┼───────────┤│ 犯罪日期 │102年10月間至103年3月 │102年12月中旬某日 │103年4月10日(1次) ││ │間某日 │ │103年5月8日(1次)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103年度偵字第18619、20││ │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426、20755、21809、218││ │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10、22087號、104年度偵││ │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字第1761、4632、6182、││ │10302號 │10302號 │10302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104年度上訴字第1764、 ││ │ │1765號 │1765號 │1765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5.06.23 │ 105.06.23 │ 105.06.23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 ││決├────┼───────────┼───────────┼───────────┤│ │確定日期│ 105.09.14 │ 105.09.14 │ 105.09.14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15145號 │15145號 │15145號 ││ ├───────────┴───────────┴───────────┤│ │編號3~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