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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凱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凱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凱新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檢署107年1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雖認受刑人邱凱新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受刑人邱凱新於107年1月2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邱凱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 罪 日 期 │105.5.18晚間6時許 │104.2.23 19時6分許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及 案 號│第1097號 │27741號、105年度偵緝字│ ││ │ │第279號 │ │├───┬────┼───────────┼───────────┼───────────┤│ │法 院│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案 號│105年度竹簡字第43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0.19 │106.4.25 │ │├───┼────┼───────────┼───────────┼───────────┤│ │法 院│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案 號│105年度竹簡字第43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88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5.11.18 │106.4.25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備 註 │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5593號 │11240號 │ ││ │(已易科罰金執畢) │刑期屆滿日107年11月5日│ ││ │ │(繩股)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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