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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登俊卓進仕張道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育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育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育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蘇育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判3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 │①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4日 │103年7月21日 ││ │②103年12月5日 │ │ ││ │③103年12月8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第1555號等 │第1555號等 │25437號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1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12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82號 ││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7日 │105年1月7日 │105年4月14日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1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12號 │104年度易緝字第282號 ││決├────┼───────────┼───────────┼───────────┤│ │ 判決確 │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5月16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 金之案 件│社會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 │第1219號(編號1 至9 已│第1219號(編號1 至9 已│第1219號(編號1 至9 已││ │定應執行刑11年) │定應執行刑11年) │定應執行刑11年) ││ │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判2次) │├──────┼───────────┼───────────┼───────────┤│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31日 │104年10月31日或104年11│①104年2月7日 ││ │ │月1 日(聲請書漏載「或│②104年2月11日 ││ │ │104 年11月1 日」,應予│ ││ │ │補充)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第87號 │第87號 │18263、18491號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837號 ││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6日 │105年4月26日 │105年11月17日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837號 ││決├────┼───────────┼───────────┼───────────┤│ │ 判決確 │105年5月23日 │105年5月23日 │105年12月19日 ││ │ 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罰 金之案 件│社會勞動 │勞動 │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更字││ │第1219號(編號1 至9 已│第1219號(編號1 至9 已│第1219號(編號1 至9 已││ │定應執行刑11年) │定應執行刑11年) │定應執行刑11年)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10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 年(判│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6年 ││ │ │2 次)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22日 │①104年8月17日 │104年10月22日 │104年8月14日 ││ │ │②104年8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臺中地檢105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8263 、 │偵字第597 、1250│偵字第597 、1250│偵字第597 、1250││ │18491 號 │號 │號 │號 ││ │ │ │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 案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上訴字第││實│ │2837號 │874 號 │874 號 │1302號 ││審│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7日 │106年3月22日 │106年3月22日 │106年12月6日 │├─┼────┼────────┼────────┼────────┼────────┤│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 案號 │105 年度審易字第│105 年度訴字第 │105 年度訴字第 │107 年度台上字第││決│ │2837號 │874 號 │874 號 │3088號 ││ │ │ │ │ │ ││ ├────┼────────┼────────┼────────┼────────┤│ │ 判決確 │105年12月19日 │106 年9 月7 日(│106 年9 月7 日(│107 年8 月8 日 ││ │ 定日期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罰 金之案 件│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執更字第1219號(│執更字第1219號(│執更字第1219號(│執字第13127號 ││ │編號1 至9 已定應│編號1 至9 已定應│編號1 至9 已定應│ ││ │執行刑11年) │執行刑11年) │執行刑11年)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登俊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張道周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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