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4、5、6、1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2、7、8、9、10、11、13、14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年1月8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恐嚇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8日 │104年3月6日 │104年2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7941、 │104年度偵字第7941、 │104年度偵字第7941、 │ │ │8796、8894號 │8796、8894號 │8796、889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 │決├──────┼───────────┼───────────┼───────────┤ │ │判 決│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4年度執字第8841號 │104年度執字第8841號 │104年度執字第8842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3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1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3736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84、 │ │ │ │ │102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12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7月2日 │104年7月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12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 │決├──────┼───────────┼───────────┼───────────┤ │ │判 決│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0452號 │104年度執字第10486號 │104年度執字第12550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28日至 │104年2月22日 │104年2月25日 │ │ │104年2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84、 │104年度偵字第14502、 │104年度偵字第14502、 │ │ │1022號 │17467、18097號 │17467、18097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7月7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 │決├──────┼───────────┼───────────┼───────────┤ │ │判 決│104年7月27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2551號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4月23日 │104年2月22日 │103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14502、 │104年度偵字第14502、 │104年度偵字第11454號 │ │ │17467、18097號 │17467、18097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3月1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決├──────┼───────────┼───────────┼───────────┤ │ │判 決│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4月18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105年度執字第6335號 │ └────────┴───────────┴───────────┴───────────┘ ┌────────┬───────────┬───────────┬───────────┐ │編 號│ 13 │ 14 │ (空 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9日 │104年1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14402號 │104年度偵字16476、 │ │ │ │ │29307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0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8月9日 │106年11月22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0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 │ │決├──────┼───────────┼───────────┼───────────┤ │ │判 決│106年9月11日 │106年11月22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14737號 │107年度執字第424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