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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文碩劉麗瑛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東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4、5、6、1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2、7、8、9、10、11、13、14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年1月8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黃 蓎 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恐嚇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8日           │104年3月6日           │104年2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7941、   │104年度偵字第7941、   │104年度偵字第7941、   │
│                │8796、8894號          │8796、8894號          │8796、889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5日          │104年5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104年度易字第441號    │
│決├──────┼───────────┼───────────┼───────────┤
│  │判        決│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備           註 │104年度執字第8841號   │104年度執字第8841號   │104年度執字第8842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3日         │104年3月18日          │104年1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3736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584、  │
│                │                      │                      │1022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12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7月2日           │104年7月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11號  │104年度中簡字第112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
│決├──────┼───────────┼───────────┼───────────┤
│  │判        決│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0日          │104年7月2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0452號  │104年度執字第10486號  │104年度執字第12550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月28日至        │104年2月22日          │104年2月25日          │
│                │104年2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84、  │104年度偵字第14502、  │104年度偵字第14502、  │
│                │1022號                │17467、18097號        │17467、18097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4年7月7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
│決├──────┼───────────┼───────────┼───────────┤
│  │判        決│104年7月27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2551號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4月23日          │104年2月22日          │103年11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14502、  │104年度偵字第14502、  │104年度偵字第11454號  │
│                │17467、18097號        │17467、18097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月11日          │105年1月11日          │105年3月1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306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310號  │
│決├──────┼───────────┼───────────┼───────────┤
│  │判        決│105年2月15日          │105年2月15日          │105年4月18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105年度執字第3164號   │105年度執字第6335號   │
└────────┴───────────┴───────────┴───────────┘
┌────────┬───────────┬───────────┬───────────┐
│編            號│          13          │          14          │    (空    白)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9日           │104年1月1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14402號  │104年度偵字16476、    │                      │
│                │                      │29307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0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8月9日           │106年11月22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90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135號 │                      │
│決├──────┼───────────┼───────────┼───────────┤
│  │判        決│106年9月11日          │106年11月22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6年度執字第14737號  │107年度執字第42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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