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6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62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憲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協商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02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撤銷協商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法第455條之4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協商判決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下稱被告)有原審107年度金訴字第12號宣示判決筆錄所示之犯罪事實要旨等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原審同意後,由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迨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原審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原審遂依檢察官與被告合意內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固非無見。惟詐欺集團另於附表遭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入由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系爭帳戶),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日彰檢玉收107偵7746、9085字第1079005458 號函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746 號、第908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被告係以一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之犯罪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並隱匿犯罪所得,與原審判決判處之詐騙被害人丙○○、甲○○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原審未及審酌。而按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雖從一重處斷,而以一罪論,但其量刑多寡,當與侵害法益數之多寡有關,故同一想像競合犯案件,其所認定侵害法益次數較少者,與所認定侵害法益次數較多者,兩者適用之想像競合犯刑罰法條,就形式上觀之,雖無差異,但實質上其法條所含刑罰輕重之程度,顯有不同,故第二審法院所認定侵害法益之次數,倘較第一審法院所認者為多,則第一審判決適用之想像競合犯刑罰法條,究其實質,即難謂當。本件原審既未及認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告訴人等遭詐欺取財部分,故原判決仍屬有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未予斟酌之違法,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之規定相當,而得為協商判決之上訴理由。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說明相合,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5 條之11第1項、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7年度偵字第9085號部分 │ ├──┬───┬──────┬─────┬───────────────┤ │編號│告訴人│遭騙時間(以│遭騙地點 │詐騙手法 │ │ │ │告訴人匯款時│ │ │ │ │ │間為認定) │ │ │ ├──┼───┼──────┼─────┼───────────────┤ │1 │戊○○│107年1月22日│臺中市烏日│詐欺集團謊稱係告訴人戊○○網路│ │ │ │19時49分18秒│區○○路0 │購物之賣方,於交易時告訴人戊○│ │ │ │ │段000號統 │○簽收單據發生錯誤,銀行會從告│ │ │ │ │一超商 │訴人戊○○之金融機構帳戶內自動│ │ │ │ │ │扣款,使告訴人戊○○信以為真,│ │ │ │ │ │而依詐欺集團指示持自己中國信託│ │ │ │ │ │銀行金融卡至左列超商自動櫃員機│ │ │ │ │ │操作,共轉出新台幣(下同)10萬│ │ │ │ │ │元,其中一筆1萬元(含手續費15 │ │ │ │ │ │元)轉入系爭帳戶內。 │ ├──┼───┼──────┼─────┼───────────────┤ │2 │乙○○│107年1月22日│臺中市南區│詐欺集團謊稱係告訴人乙○○網路│ │ │ │20時3分59秒 │○○路000 │購物之賣方,於交易時郵差將網購│ │ │ │ │號中國信託│資料欄位勾選錯誤,須告訴人乙○│ │ │ │ │ATM │○持金融機構金融卡依指示操作方│ │ │ │ │ │可取消訂單,使告訴人乙○○信以│ │ │ │ │ │為真,而依詐欺集團指示持自己並│ │ │ │ │ │委託友人持金融卡至左列超商自動│ │ │ │ │ │櫃員機操作,共轉出新台幣87,955│ │ │ │ │ │元,其中一筆7,985元(不含手續 │ │ │ │ │ │費15元)轉入系爭帳戶內。 │ ├──┴───┴──────┴─────┴───────────────┤ │107年度偵字第7746號部分 │ ├──┬───┬──────┬─────┬───────────────┤ │編號│告訴人│遭騙時間(以│遭騙地點 │詐騙手法 │ │ │ │告訴人匯款時│ │ │ │ │ │間為認定) │ │ │ ├──┼───┼──────┼─────┼───────────────┤ │3 │丁○○│107年1月22日│台北市大安│詐欺集團謊稱係告訴人丁○○網路│ │ │(未滿│18時59分 │區○○○路│購物之賣方,於交易時告訴人丁○│ │ │18歲之│ │000號全家 │○重複下單,銀行會從告訴人丁○│ │ │少年)│ │便利超商 │○之金融機構帳戶內自動匯款,使│ │ │ │ │ │告訴人丁○○信以為真,而依詐騙│ │ │ │ │ │集團指示持自己彰化銀行金融卡至│ │ │ │ │ │左列超商自動櫃員機操作,共轉出│ │ │ │ │ │數筆款項,其中一筆21,985元(不│ │ │ │ │ │含手續費15元)轉入系爭帳戶內。│ ├──┼───┼──────┼─────┼───────────────┤ │4 │庚○○│107年1月22日│台南市東區│詐欺集團謊稱係告訴人庚○○網路│ │ │ │18時44分 │○○路0段 │消費之賣方,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 │ │ │ │000號元大 │,多刷6筆非告訴人庚○○消費之 │ │ │ │ │銀行附設 │金額,要求告訴人庚○○需持金融│ │ │ │ │ATM │卡至ATM依指示操作,使告訴人庚 │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左列時│ │ │ │ │ │、地匯出多筆款項,其中一筆3萬 │ │ │ │ │ │元(含手續費)匯入系爭帳戶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