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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3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2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建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82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建宏(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之所有罪責,均為竊盜罪,究其原因,乃係因自己無一技之長,才會一再輪迴於犯罪。曾期法院給予強制工作之機會以習得一技之長,惟事與願違。又受刑人查詢他院判決,其他被告之應執行之刑,遠低於渠等所犯之罪加總之刑度。是原裁定所定之刑度,已遠高於其餘同類案件,裁量權尚非妥適,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有利於受刑人的合理公平的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而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各罪間關係(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此與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具體審酌行為人之一切犯罪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尚屬有別。

四、經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係在受刑人所受最重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刑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並未違背法律之外部或內部界限。本院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反社會人格特性、所犯各罪均係侵害財產法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之前定執行刑情形等情,認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並無不當。抗告意旨雖舉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指稱原審裁定有違公平原則等語。然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裁判之拘束;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須總和檢視各案件之犯罪情狀、犯罪人之人格特性等,而各個案件彼此本有不同,縱使是同一犯罪之共同正犯中,基於犯罪之情狀、行為之分擔、主導地位等有別,有可能發生同一法院依情形給予共同正犯不同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更何況不同案件,法院於審酌後,依個案情形當然更有可能為不同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本難比附援引,憑為指摘依據。查受刑人所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案件,該案被告係犯偽造文書1罪,並無受刑人所指恐嚇取財與詐欺等數罪併罰之情形;另受刑人所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案件之被告,係犯偽造文書等罪,並非竊盜罪;另受刑人所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竊盜案件,係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且有部分被告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其應適用之法律與案情亦與本件受刑人不同,尚難比附援引,復考量受刑人所犯罪數、罪名,其一再犯罪,顯非偶發性犯罪,足見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法益之侵害性與整體刑法目的,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此實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行為。是受刑人指稱原審裁定有違公平原則等語,難認有理。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對原審裁定之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其所為抗告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07/13       │     106/01/28      │     106/02/19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1316號           │第8028號            │第10485、10687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3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055 │106年度中簡字第1275 │
│  │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106/02/16       │     106/06/07      │     106/06/30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38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055 │106年度中簡字第1275 │
│  │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3/14       │     106/07/17      │     106/08/0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是         │         是         │         是         │
│動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5584號            │第11794號           │第13726號           │
│                      ├──────────┴──────────┴──────────┤
│                      │(編號1至1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共2次)           │(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      │    106/03/11       │     104/11/26      │     105/04/18      │
│                      │                    │     105/05/05      │     105/09/16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0485、10687號    │第26371、27698、    │第26371、27698、    │
│                      │                    │27902號             │27902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275 │106年度簡字第490號  │106年度簡字第490號  │
│  │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106/06/30       │     106/07/31      │     106/07/31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275 │106年度簡字第490號  │106年度簡字第490號  │
│  │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8/07       │     106/09/04      │     106/09/0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是         │         是         │         是         │
│動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備            註    │第13726號           │第14971號           │第14971號           │
│                      ├──────────┴──────────┴──────────┤
│                      │(編號1至1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共4次)           │
├───────────┼──────────┼──────────┼──────────┤
│犯   罪   日  期      │    106/02/22       │     105/08/14      │     105/06/22      │
│                      │                    │                    │     106/01/29      │
│                      │                    │                    │     106/02/03      │
│                      │                    │                    │     106/03/05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4858號           │第30956號           │第2934、3036、3429、│
│                      │                    │                    │6460號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新北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982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25號│106年度易字第911、  │
│  │                  │                    │                    │91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106/09/05       │     106/08/18      │     106/08/23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新北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982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25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193 │
│決│                  │                    │                    │、119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09/30       │     106/09/26      │     106/10/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是         │         是         │         是         │
│動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 │
│  備            註    │第15373號           │字第1968號          │字第2043號          │
│                      ├──────────┴──────────┴──────────┤
│                      │(編號1至1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      │    105/09/21       │     105/08/25      │     106/02/23      │
│                      │                    │                    │     106/03/11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7708號            │第16189號           │第19534、21550號    │
├─┬─────────┼──────────┼──────────┼──────────┤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210號 │106年度易字第2956號 │106年度易字第374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106/11/06       │     106/11/08      │     106/11/08      │
├─┼─────────┼──────────┼──────────┼──────────┤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6年度簡字第2210號 │106年度易字第2956號 │106年度易字第3746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6/12/05       │     106/12/04      │     106/12/0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是         │         是         │         是         │
│動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備            註    │字第111號           │第335號             │第336號             │
│                      ├──────────┴──────────┴──────────┤
│                      │(編號1至1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
└───────────┴────────────────────────────────┘
┌───────────┬──────────┬──────────┬──────────┐
│編            號      │        13          │        14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6/02/24       │     106/03/0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2815號           │第23868號           │                    │
├─┬─────────┼──────────┼──────────┼──────────┤
│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50號   │107年度簡字第1521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107/01/23       │     107/11/30      │                    │
├─┼─────────┼──────────┼──────────┼──────────┤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50號   │107年度簡字第1521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日期      │    107/02/22       │     108/01/02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是         │         是         │                    │
│動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備            註    │字第535號           │第1504號            │                    │
│                      ├──────────┤                    │                    │
│                      │(編號1至13定應執行 │                    │                    │
│                      │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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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3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