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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梁堯銘陳淑芳黃齡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雅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雅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雅玟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雅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09.18 │106.05.09 │106.09.16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速偵字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164號 │13005號等 │13005號等 │├─┬──────┼───────────┼───────────┼───────────┤│最│法 院│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11.03 │107.04.20 │107.04.20 │├─┼──────┼───────────┼───────────┼───────────┤│確│法 院│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3082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5.18 │107.05.15 │107.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069號(編號2至4,應執 ││ │第977號 │行5月)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09.26 │106.06.20 │106.08.05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3005號等 │15273號 │28252號 │├─┬──────┼───────────┼───────────┼───────────┤│最│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04.20 │107.05.15 │107.08.06 │├─┼──────┼───────────┼───────────┼───────────┤│確│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870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5.15 │107.06.12 │107.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第1069號 │第1351號 │15356號 ││ │(編號2至4,應執行5月 │ │(編號6至11,應執行1年││ │) │ │)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3年6月(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08.05 │106.08.05 │106.08.0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8252號 │28252號 │28252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08.06 │107.08.06 │107.08.06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9.03 │107.09.03 │107.09.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56號(編號6至11,應執行1年)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3年6月(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號)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08.05 │106.08.05 │106.04.26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年 度 案 號│28252號 │28252號 │第99號等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08.06 │107.08.06 │107.08.31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簡字第694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9.03 │107.09.03 │107.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5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 │(編號6至11,應執行1年) │第2126號 ││ │ │(編號12至14,應執行6 ││ │ │月)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3年6月(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號)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04.25 │106.06.07 │106.09.13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99號等 │第99號等 │17617號 │├─┬──────┼───────────┼───────────┼───────────┤│最│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08.31 │107.08.31 │107.10.11 │├─┼──────┼───────────┼───────────┼───────────┤│確│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11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09.27 │107.09.27 │107.10.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212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助字 ││ │(編號12至14,應執行6月) │第2342號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3年6月(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號)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6.04.22 │106.04.22 │106.04.16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6275號等 │6275號等 │12126號 │├─┬──────┼───────────┼───────────┼───────────┤│最│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6 年度易字第243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09.28 │107.09.28 │107.05.30 │├─┼──────┼───────────┼───────────┼───────────┤│確│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7年度竹簡字第440號 │106 年度易字第243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11.02 │107.11.02 │107.06.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4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編號16至17,應執行3月) │14119號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3年6月(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號)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6.08.27 │106.10.24 │106.04.15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5820號等 │25820號等 │12126號 │├─┬──────┼───────────┼───────────┼───────────┤│最│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10.05 │107.10.05 │107.12.27 │├─┼──────┼───────────┼───────────┼───────────┤│確│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107年度簡字第2058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20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11.13 │107.11.13 │107.1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77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編號19至20,應執行7月) │2451號 ││ │ ├───────────┤│ │ │編號1至18、21,應執行3││ │ │年6月 ││ │ │(臺中地檢108執更1504 ││ │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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