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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文碩劉麗瑛周瑞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信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信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信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25日          │106年3月23日10時15分許│
│                │                      │回溯4日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1279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932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78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7月26日          │106年11月22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78號  │106年度易字第2764號   │
│決├──────┼───────────┼───────────┤
│  │判        決│106年7月26日          │106年12月1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7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1月30日          │
│                │106年2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13608號  │106年度偵字第1360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年6月28日          │107年6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660號  │
│決├──────┼───────────┼───────────┤
│  │判        決│107年6月28日          │108年3月21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8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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